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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教育局事业编制招聘公告(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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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 09:47: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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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经海曙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海曙区教育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编制人员23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数

  中学教师5名:初中语文3名,初中数学1名,初中思品1名;

  小学教师18名:小学语文13名,小学数学3名,小学英语2名。

  二、招聘对象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2、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

  3、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三、招聘岗位资格条件

  详见附件1。注:年龄和工作经历的计算截止时间为公告发布之日(2016年7月29日),户籍以2016年7月29日户口所在地为准。报考人员中已具有事业在编或民办学校在职教师身份人员需在面试开始1天前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报考的证明,无法提供的视作自动放弃。

  简章发布地址:事业单位招聘网(http://www.shiyebian.net/)

  四、招聘办法和程序

  (一)报名与资格审核

  1、报名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6年8月8日—9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地点:宁波市海曙区教育局(大梁街47号)四楼会议室

  2、报名要求:

  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宁波市海曙区教育局公开招聘事业编制人员报名登记表》1份(附件2)。为简化报名流程,请预先填好该登记表,报名当日与相关材料一并上交(报名材料清单详见附件3)。每位应聘人员限报一个岗位。

  3、应聘人员提供的个人信息必须真实有效,报名时,将对应聘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审核。证件不全或提供证件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者,不能通过报名资格审核。

  4、符合报名条件的应聘人数不足1:3的招聘岗位,酌情核减或取消岗位数。经资格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名单、考试时间、考试地点、考试成绩等具体事宜将在海曙教育网上公布,请报考人员随时关注。

  (二)考试

  1、考试形式及成绩计算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

  2、笔试

  笔试形式为闭卷,笔试内容为招聘岗位所必须具备的综合性知识及相关学科专业知识。笔试卷面总分100分。笔试时间及地点详见准考证。

  笔试后,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不足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3、面试

  【面试资料】2016年事业单位考试面试复习资料

  面试形式为试讲和答题,面试主要考察考生的课堂教学能力、口头表达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教育教学基本知识等综合技能。

  面试满分100分,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直接淘汰。面试结束后,按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排名(总成绩出现并列情况时,以笔试成绩高的排名在先),按招聘岗位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

  (三)体检、考察

  体检工作按人力社保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

  体检标准参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操作手册(试行)〉》(人社部发〔2010〕19号)及人力社保部、国家卫计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政策执行。体检费用由个人承担。体检不合格者淘汰,合格者进入考察。

  考察由海曙区教育局组织实施。自愿放弃考察者,须在考察名单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区教育局递交书面申请。考察不合格者淘汰。

  (四)公示、聘用

  考察合格后,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由于体检、考察等原因造成拟聘用人员空缺的,由区教育局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是否递补。递补人员名单在报考本岗位的面试合格人员中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次确定(总成绩出现并列情况时,以笔试成绩高的排名在先),重新进行体检和考察。

  五、其他事项

  (一)应聘人员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如有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应聘或聘用资格。拟聘用人员在规定的报到期限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聘用资格,空缺名额不再递补。

  (二)被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或实行初期工资期满后经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继续聘用;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在聘用起一年内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届时未取得的,不予继续聘用;被聘用人员凡属农业家庭户的,必须在试用期或实行初期工资期间,办理农转非迁户手续,未办理的,在试用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满时,不予继续聘用。被聘用人员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派遣到下属事业单位工作并至少服务5年(包含试用期)。

  (三)有关招聘信息请随时关注海曙教育网

  (http://www.hsedu.com.cn)

  咨询电话:0574-87195724

  监督电话:0574-87195727(宁波市海曙区纪委驻教育局纪检组)

  宁波市海曙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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