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根据工作实际,常州高新区(新北区)人民检察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社会化用工,现将招聘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聘岗位 司法警察辅助人员,2名,限男性。 二、招聘条件 1、志愿从事司法警察辅助工作,具有较强的吃苦耐劳和忠诚精神,纪律观念强,服从组织分配,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素质; 2、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 3、年龄在20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7年8月1日至1997年8月1日出生); 4、身体健康,体貌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无纹身,肤表无异常,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以及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单侧裸眼视力(标准对数视力)达4.8(含)以上;身高要求1.70米(含)以上;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的; (3)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4)曾受过刑事处罚(包括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劳动教养和治安处罚的; (5)曾受到开除公职(或除名、辞退)、军籍、党籍、团籍、学籍处分的; (6)曾因违反军纪受到处分的; (7)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有犯罪嫌疑,尚未作出结论的; (8)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亲属中有被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9)其他原因不适宜辅警工作的。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与资格初审 1.报名时间:2017年8月28日~9月1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5:00)。 2.报名地点:常州高新区(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为民服务中心一楼(新北区河海中路91号),联系电话:85118326。 3.报名方式:现场报名。报名时请携带好本人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证书(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两寸近期免冠彩照3张。现场如实填写《常州高新区(新北区)人民检察院合同制司法警察辅助人员招聘报名表》,并确保所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在职人员报考还需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4.本次公开招聘岗位开考比例为1:3。未达到开考比例的岗位,将在简章发布网站公告核减该岗位的招聘计划。 5.资格审查:新北区人民检察院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领取准考证(另行通知)。凡经查实,属于弄虚作假或不符合报名条件报考的,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二)考试 采取笔试、面试、体能测试相结合的办法。 1.笔试 笔试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报考人员必须凭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两证缺一不可)按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 2.面试 招考单位在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人数与应聘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若该岗位笔试成绩合格人数不足1:3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人选。面试成绩不设合格线,但对未形成竞争的职位,考生面试成绩必须达到60分(含)以上,方可进入下一个考录程序。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在规定期间内,未参加面试的考生,视同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3.体能测试 参加面试人员,还需进行体能测试。体能测试项目为10米×4往返跑、1000米跑和纵跳摸高(其中10米×4往返跑占30%、1000米跑占40%和纵跳摸高占30%)。参加体测的人员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测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3.综合成绩计算方法 各项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计算,保留两位小数。综合成绩按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30%、体能测试成绩占30%的比例计算。如综合成绩相同,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排名。 (三)体检、考察及公示 体检和考察(政审)工作由招考单位组织实施。 1.体检:根据考生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选。对体检不符合要求出现缺额的,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费用自理。 2.考察:对体检合格人员按有关规定组织考察。考察不合格(或放弃、弄虚作假、考察中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可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3.公示:体检、考察合格拟录用人员名单在简章公布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和报考人员监督。公示期满,符合聘用条件的,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不予聘用。拟录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招考单位报到,逾期视同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四、聘用及待遇 聘用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常州市常开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五险一金。被聘人员一律实行合同化管理、市场化工资、企业化保险的管理办法。被聘用人员与原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协议的,由本人与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协商处理。 五、咨询与监督 考试录用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咨询电话:0519-85118326 举报电话:0519-85118320 六、本简章由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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