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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邯郸第二中学数百教师购房遭遇“退款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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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4 15:3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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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的一天,河北邯郸市第二中学召集教师开会,宣布与河北锦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合开发教师住宅楼,需要购房的老师,交纳10万元钱的定金,两年后便可得到一套住房,王老师交了10万元定金。由于房源充足,还能照顾一下亲友,王老师先后动员3位亲友每人交了10万元。交钱的老师及外户被学校领到邯郸市苏曹乡刘二庄村(中华北大街北延)建房点,看到挖掘机在作业,老师们放心了。
然而今年7月的一天,学校
通知王老师:房子不盖了,定金退回。

王老师这样遭遇退款的,据说有二三百户,教职工与外户各占一半,资金二三千万元。


10万元定金购房成泡影
在二中采访,退款的赵小姐气愤地说:“2010年二三月份,通过老师买房,3200元∕平方米(合同数字2960元∕平方米),与周围的房价差不多。房子户型较小,但条件还不错。交钱时,学校在会上念了《团购中华北住宅楼协议》,说2012年4月交房。定金是向亲戚朋友借的。我们怎么也想不到教书育人的学校会联合开发商骗人!”
据了解,邯郸市一区政府迁至北环,引来周围房价一路飙升。刘二庄在北环内,商机无限。10万元在一年前,能买一套房子的三分之一,而现在只能买五分之一了。赵小姐是打工族,只能望“楼”兴叹。
退款时,退款人持“定金收款收据”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校登记后,钱连本带息打入账户。每人一个存折,赵小姐的10万元,她说给了7800元的利息。
杨小姐10万元定金给了2200元利息。都是10万元,利息为何不一样?在二中教师办公楼退款处,办公室自称姓李的老师也未向记者做出解释。记者采访二中校长,始终未见到她的踪影。李老师说:“校长在市里,正向领导汇报此事。”
退款处设在教师办公楼三楼,来此退款的人,占满了楼道,大部分是外户。他们说二中与开发商早有预谋,共同涉嫌合同欺诈,挪用资金达一年半之久,应追究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退款是依据协议第5款“如因特殊情况,住宅楼不能如期建造,乙方将甲方购房定金及银行贷款利息退还甲方。”此条为退款埋下了伏笔。


暗访“协调会”
2011年8月9日,在市教育局西楼4层会议室,由市信访局长主持召开的协调会在此进行。参会人员有购房代表、开发商、市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七八位购房代表走进会场,信访局要求每人在一张白纸上留下名字及电话。记者以购房户的身份旁听了会议。
协调会原定在下午3点钟召开,购房代表等到4点,开发商才进入会场。
会上,信访局长作了讲话,说政府部门对此事非常重视,并介绍相关部门人员。接着,开发商代表范总经理发言说,盖房是打“三年大变样”和“新农村建设”的“擦边球”。现在手续办不下来,房子盖不了了。原先是想帮大家谋点福利的,因为刘二庄村支书被“双规”,房子不盖了。
对此,购房代表李先生进行了反驳,他说:“既然没有手续,当初为什么还要信誓旦旦地承诺2012年4月份交房,这不是一个骗局吗?”会场气氛一度紧张起来。
会上,规划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刘二庄的土地已规划为公共建设用地。土地部门工作人员表示,该地法人不是公司,是“新农村”改造。由于村支书被“双规”,政府才不支持建设了。大家如果再闹下去,政府吊销了公司执照,对大家都没好处。你们要退就退,不退就算了。开发商不能参与拆迁,土地实行净地拍卖。就是说,谁多出钱,就卖给谁。
面对代表的反驳,开发商代表范总含糊其辞,说盖房子的希望不大,非要的话,只好在公司其他项目上给大家优惠一下。
会场外还有50多名购房户被请到了会场,会议持续到晚上9点才散。 走出会场的赵小姐气愤地说:“他们都是一伙的,是开发商请来的。”协调会没解决问题,赵小姐认为被欺骗了,表示要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次日,
赵小姐给记者来电,说有人以政府名义给她打电话,说购房户代表已被开发商收买了,再不退钱,恐怕连定金都要不回来。记者这才明白协调会为什么要让购房代表留下姓名及电话。
退款背后迷雾重重
外户“李庚”是通过银行交纳的定金,记者在存根上看到房款是打入一家叫“屹立房地产”公司,而与二中签定合同的却是“河北锦祥房地产有限公司”。那么“屹立房地产”与河北锦祥房地产有限公司究竟是什么关系?
退款的
王老师向记者抱怨:“不退钱不行,怕学校给我们穿‘小鞋’。”
采访得知,签定《团购中华北住宅楼协议》的校长赵某已于今年3月退休,无法采访到他。
那么邯郸二中、河北锦祥房地产有限公司、刘二庄村三者之间有何关联,背后有怎样的隐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购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用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第96条规定:“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其他有关定金条款,规定定金有惩罚的性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截至发稿时,锦祥公司自称姓
任的先生来电称,定金基本退完。退款教师为278户,每户利息8240元;最后9户也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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