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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试] 辅导员招考资料之高等教育法学复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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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9 20:3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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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学
1.教育法学与教育法制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形成并逐步发展起来的一门社会科学,是一门新兴的具有法学与教育学边缘性质的法学分支学科

2.教育法学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

3.教育法学的性质决定了它具有时代性、边缘性、社会性和综合性等基本特征。4.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5.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可分为三个层面:
1本质层面即研究教育法律的本质、表现形式及其产生与发展的规律。2实践层面即研究教育法律的制定、适用和遵守,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等实际运用方面的问题。3理论层面,即研究教育法律的观念、学说和原理,教育法律现象与经济和社会进步的关系等理论问题。

6.现代教育立法萌芽于16世纪至17世纪的欧洲,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9世纪欧美各国的义务教育立法。西方国家随之便开始了对教育法的理论研究。19世纪末,德国著名行政学家施泰因开始了对教育立法问题的研究。德国是教育立法最早的国家。20世纪60年代以来,由于学制改革和立法实践的推动,德国又出现了一批有关教育法学的专著。德国的教育法学研究侧重于教育立法理论以及对事实与法律的分析与评价,主要围绕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论述。20世纪50年代,日本出现的著作主要是法律解说和教育判例汇编兼子仁撰写的《教育法》。;60年代出现了一些进行专题研究的著作。

7.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施行,不仅是我国确立义务教育法律制度和依法治教的标志,也是建立我国社会主义教育法制的开端,它成为我国教育界和法学界进行教育法学理论研究的起点我国的教育法学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教育法学研究中理论、法律、判例三者并重。8.我国的教育基本法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颁行是我国教育发展史上的一座划时代的里程碑9.教育法学体系,是指构成教育法学的相互衔接并有机结合的基本知识框架系统。

10.一般认为教育法学在一定意义上是行政法的分论,行政法学对教育法学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11我国教育行政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执行国家意志的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包括国家授权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二是指国家教育事务的决策、组织和调控等活动或过程,以执行国家意志,即通常所说的国家教育行政管理。

12教育行政的主要特点:国家意志性;专业性;教育行政相对方的自治性。

13依法治教可定义为:广大公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教育法及其他教育法律法规,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教育事务,保证国家各项教育工作都依法进行。依法治教的内容主要表现在加强教育立法、规范教育行政、完善教育司法和教育法制监督、深入开展教育法制宣传和教育法学研究等方面。依法治教的重点是规范教育行政。15研究教育法学的方法历史考察法,分析比较法,调查研究法,案例研究法,系统研究法。法的产生经历了由氏族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发展到成文法渐进过程16.比较正式意义上的国外教育法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教育行政的主要特点:国家意志性;专业性;教育行政相对方的自治性。

17.国外教育法的兴起是在产业革命以后的资本主义经济上升时期,当时居于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需要有技术的工人从事生产,需要工人掌握基本的科学文化知识,因此早期的教育立法主要是初等义务教育立法

18.国外教育法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习惯法阶段、成文法的早期阶段、成文法的体系化阶段。

19国外教育法的发展趋势:(1)教育立法权出现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趋势。(2)教育法调整的范围扩大,教育法规增多。(3)教育法的调整手段和方法不断改进。(4)注重有关教育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5)教育法制监督体系日趋严密。20.大量的初等义务教育立法揭开了国外教育成文法的序幕,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层出不穷。

21.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含义:教育法制,从静态意义上讲,是指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的总称;从动态意义上讲,则是指贯穿教育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阶段的法治运作过程,体现了依法治教、法治教育的法治精神和原则。22.教育法制建设的原则:社会主义原则、机会均等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程序法治原则、责任教育原则。23.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4《学位条例》1980)作为新中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教育法规我国颁行了四部教育法律:教师法》(1993)《教育法》(1995)《职业教育法》(1996)《高等教育法》(1998)《学位条例》(1980)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的颁布,是教育立法史上的大事,作为新中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教育法规,是教育立法史上的里程碑。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义务教育法》并很快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以“法”为名称的教育法律,被视为新时期教育立法的真正启动。

25.教育法是教育学的研究对象,又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广义的教育法是指由国家依据立法程序所制定的所有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教育基本法、教育单行法以及其他法律中与教育有关的条款。狭义的教育法仅指教育基本法,在中国即指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同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6.我们可以把教育法的概念表述为: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教育活动所涉及的国家行政机关与教育机构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教育行政关系和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教育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7.教育法的调整对象实质上是教育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教育法调整的是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形成的教育关系这些关系虽然复杂多样,但可以依据其特征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纵向隶属性质的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是具有横向平等性质的教育民事关系

28.教育法律关系:是指国家通过教育法调整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在教育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教育行政机关、教育机构、教育者、受教育者和其他与教育有关的社会主体之间依据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教育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教育关系为教育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结果。

29.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教育法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法;教育法的国家主导性;教育法的政策导向性;教育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教育法是行为法和组织法的结合。独有的特点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隶属性和平等性的双重属性;2、教育法律关系受国家意志的主导;3、教育法律关系具有在教育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
30.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即法律规范、权利主体和法律事实

3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的不同,我国教育法渊源大致有以下两方面:制定法和非制定法。作为教育法渊源的制定法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法律解释;特别行政区的教育法规;国际条约非制定法包括判例法和学理。32.我们认为,教育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仍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33.教育法制定的原则:实事求是原则、民主性原则、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稳定性和连续性相结合的原则。
34.实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三种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35我国现行教育法的效力体系表述为:(1)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2)教育基本法(3)部门教育法及其他与教育有关的法律规范(4)教育行政法规(5)教育部门规章(6)地方性教育法规和规章。教育法律体系的内部机构主要有规范各级各类教育的法律法规和保障教育活动顺利进行的法律法规两大类。有关各级各类教育的法律法规有《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有关教育保障的法律法规有《学位条例》《教师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教师资格条例》《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36教育法的作用:教育法的规范作用和教育法的社会作用,其中规范作用分为指引、预测、评价、教育和强制;社会作用有:教育法是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保障;是保证教育改革的需要;是按照教育规律举办教育事业的重要保障;是我国全面实现依法治教,使教育事业步入法制化轨道的客观要求。37.教育法遵守的含义: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教育法的规定从事某种事务和作出某种行为的活动。

38教育法遵守的主体:首先守法主体包括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其次全体公民是教育法遵守中最广泛、最普遍的主体;再次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成为遵守教育法的主力。

39教育法遵守的条件:法律的可遵守行、良好的法律意识、良好的法制环境、良好的社会环境。

40.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教育法制建设不可或缺的三大要素教育法的制定,是指特定立法主体依照一定的法定权限、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废止和解释教育法的活动。41教育法制定原则:实事求是原则;民主性原则;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稳定性和连续性相结合的原则。教育法的实施是指教育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教育法实施的原则:教育性原则;效力原则;民主性原则;平等性原则。
42教育法的执行简称教育执法是指所有国家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实施教育法的活动。

43教育执法的特征:(1)教育执法的主体是享有执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具有执法主体多元性的特征(2)教育执法的内容是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使这些法律规范发生法律效力(3)教育执法的对象是负有教育法义务的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

44.教育执法的原则:合法性原则;越权无效原则;应急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45教育法监督是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所有教育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导。法律监督有广义和狭义,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教育法律监督的要素:教育法律监督的主体;客体;内容。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是教育法制建设不可或缺的三大要素或基本要素。

44教育法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教育法的适用特点:(1)教育法的适用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2)教育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3)教育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和合法性。教育法适用的原则:(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3)司法独立原则
45教育法律责任是由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的、依法由违法主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46.教育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教育法律责任包括两方面:一是教育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不必强制履行的各种应尽的义务。如法律规定政府对管理和发展教育应尽的义务,学校、教师以及学生应该履行的义务等。二是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47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教育法律责任可以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种。

48.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惩罚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在教育领域,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等。49.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有损害事实;损害的行为必须违法;行为人有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50.教师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23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1教师教育方式不当在对学生进行人格侮辱后,学生因不堪忍受而自杀,该教师的行为即有过失的因素。52学生之间的伤害事件,如果高校没有明显的失职行为或不存在重大管理过失,学校可以免责。

53、《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54、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55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特点:(1)主体的特定性和多样性,多样性是指高校学生具有多样性的特点,是指大学、独立社会自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2)损害地点、时间是特定的。高校学生事故必须是在高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已退学学生以及外校学生到本校时受到的人身损害不属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范畴;损害的时间是特定的,学生离开学校时的非学习、生活期间学生在法定的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到校外自行活动或在规定的作息时间内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学校外出活动而受到的人身损害,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3)与中等教育学校和初等教育学校相比,高校对在校大学生不具有民法规定的监护责任

56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者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诉讼或者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使自己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57、一般的司法救济通常也称为“诉讼救济”泛指一切提起诉讼并经过审判机关裁判的行为。

58解决教师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行政机关之间的教育行政纠纷有以下四条途径:教师申诉制度;教师行政复议制度;教师行政诉讼制度;教师行政赔偿

59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法定的主管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60教师申诉的范围:(1)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提出申诉,该权益的范围包括教师的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侵犯《教师法》规定的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61教师行政复议制度是指教师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由受理的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请求,依照法定程序对发生争议的具体教育行政行为进行复查,裁判其是否合法、适当和责任的归属,并决定是否给相对人以救济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法》是其本依据。

62教师行政赔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受害人——教师有依照《国家赔偿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3学生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学生对于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原教育行政机关提出复议,请求给与补救。一般违纪处分的内部行政行为不应当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

64.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者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诉讼或者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使自己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65.教育法律救济的种类:依据法律救济所呈现出的历史或现实的形态,教育法律救济可作出不同的分类1、司法救济和非司法救济(司法救济以外的法律救济方法为非司法救济,包括但不限于调解、仲裁、申诉、复议等);2、私法救济和公法救济;3、程序救济和实体救济。6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8日由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教育法》主要对教育领域中的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基本的规范,并称为其他教育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因此,教育法在一定意义上被称为“教育基本法”

67《教育法》在教育法律体系中具有教育“宪法”的地位。在《教育法》之下,首先有《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某一方面教育关系的系列单行法律;其次有一批骨干性的有关教育的行政法规,如《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少数民族教育条例》《校办产业管理条例》等,最后,国家教育主管部门为执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教育行政法规等制定的教育行政规章,以此共同形成了一个协调一致、层次有序、完整统一的教育法体系。

68我国的教育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教育,教育方针确定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69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教育重视德育的原则;教育遵循借鉴与继承的原则;教育机会均等的原则;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的终身化原则;教育的民主性原则;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的原则;选择教学语言的原则。

70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是整个教育制度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规定了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彼此之间的关系。我国现行学制分为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四个等级。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包括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三种教育,全日制学校、半工(农)半读学校和业余学校三类学校,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多种形式办学的学制系统。

71《教育法》规定,凡年满15周岁的公民,均有接受扫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72、我国改革办学体制的方向是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新格局。我国的基础教育将以地方政府办学为主,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据国家法律和政策,多渠道、多形式办学。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应面向社会需要,在政府统筹管理下,社会各方面联合办学。高等教育将以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参与其中。。

73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具有相应的法律意识。

74受教育者一直是指通过学习获得各种知识和技能的人。广义而言,受教者是指在教育活动承担学习责任并获取知识和技能的一切人;就狭义而言,受教育者仅指在正规学校接受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教育并取得一定学历的人。

75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与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76.现行的教育法律积极途径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实现:一是司法救济方式,即诉讼方式;二是行政救济方式,主要指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等形式;三是其他方式,主要通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内部组织或机构以及其他渠道来实施法律救济。
77.教师申诉制度的含义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法定的主管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43《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78.教师行政复议制度:我国的行政复议为一级复议制。申请人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不得再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要求复议,但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79.
教师有依照《国家赔偿法》取得赔偿的权利。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其赔偿主体是国家80.教师申诉制度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进行。

81.学生申诉的受理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行政申诉,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受理

82.学生申诉制度中的程序问题1、提出申诉:学生应当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2、受理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3、处理申诉:申述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述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83学校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情形1.学校环境、学校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2.学校提供饮食、药品、饮用水等导致学生伤害。3.学校侵犯学生人身权利。4.学生之间的伤害事故。5.学校对教师的侵权责任。

84《教育法》的特点1、全面性和针对性相结合;2、规范性和导向性相结;3、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

85.《教育法》颁布的意义:教育法199591开始实施。这是我国教育立法的重要成就,是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的教育工作进入了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

86《教育法》第3条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上述宪法和法律规定清楚地表明,我国的教育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教育87.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教育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2)教育必须遵循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我国教育的总目标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

88.我国教育的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1)我国教育事业的性质是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是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总方向。(2)我国教育事业的目的是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我国教育的培养目标。(3)实现教育目的的途径是教育必须和生产劳动相结合。

89.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1)学校教育制度(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我国现行学制分为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四个等级。学制只能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无权规定。(2)义务教育制度。九年制义务教育,6周岁(3)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4)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估制度。现阶段教育督导的主要对象是中小学教育、幼儿教育及其他有关的工作(5)扫除文盲教育制度(6)其他教育制度。

90.办学体制: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新格局,是我国改革办学体制的方向。社会各界办高等学校应以职业学校为主。

9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自主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行使下列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根据国家规定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标准,保证教育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制动的合法权益;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92.目前我国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主要实行校长负责制普通高等学校主要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9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设立以教师为主题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作为实行民主管理的具体形式。94.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95.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96《教育法》在对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规定的同时,也规定了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这在我国教育立法上还是首次

97.受教育者的特殊群体,是指受教育者中在经济、生理和行为等方面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部分人。

98.目前我国已逐步建立起以各级财政拨款为主,以依法征收教育费附加、发展校办产业、社会集资捐资、收取学杂费等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99.国家举办学校的教育经费实行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措施为辅的体制,并逐步增加对教育经费的投入。100《教育法》第67条规定: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10119988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高等教育法》,这是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史上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102.《高等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从这一条可以看出,我国《高等教育法》的立法宗旨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发展高等教育事业。第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第三,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103.高等学历教育的学业标准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104.高等教育学业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

105.高等教育的学位制度:我国的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共11学科门类授予。

106.设立高等学校的基本原则1、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2、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3、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设立高等学校的基本条件:1)有组织结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107.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领导机构职责,主要包括高等学校的党委、校长、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机构。高等学校的校长(院长)是高等学校的最高行政负责人,也是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外代表高等学校进行各种民事、诉讼活动。

108.我国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分为四级,即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109.高等教师聘任制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认的教师管理制度,是高校与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以合同形式确认教师的职务、职责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教师任用制度。高等教育的法律形态是指高等教育在法律上的存在形式,高等教育包括高等学历教育和高等非学历教育110.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合法原则
111.教师聘任制实施中的问题:一是教师身份问题;二是高等学校淘汰机制尚未建立和健全;三是考核监督、激励与向导作用未能得到完全发挥。

112.我国高等教育经费筹措新体制,即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种渠道筹集高等教育经费

113高等教育基本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高等教育活动的基本运行规则和制度分类。 114《教师法》199411日起施行。 115高等学校学生的基本权利,首先作为普通公民,大学生们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其次,作为高等学校学生,享有《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专有权利。可以归纳为9个权利:受教育权;学习保障权;获得物质帮助权;获得公正评价权;民主管理权;社团组织活动权;课外生活方式选择权;救济权;结婚权

116高等学校学生的基本义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17我国高等学校经费投入状况可概括为“一主三辅”机制即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以学校校办产业、社会集资和学生缴费三个方面为辅。

118《教师法》的立法宗旨,就是《教师法》的立法目的。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2提高教师队伍素质;3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教师法》25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119.教师的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2、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3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4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120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6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

121.教师资格的构成要件1国籍(中国公民,这是成为教师的先决条件);2品德;3学历;4业务;5认定。122.教师考核的内容是“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四个方面。

123.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1、侵犯教师合法权益应承担的行政责任。2、侵犯教师合法权益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3、教师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教师职业道德(选择和判断)

124道德的含义:道德一词,在我国古代最早是分开使用的。“道”表示道路。以后引申为原则、规范、规律或道理等,“德”即“得”,人们认识“道”,遵循“道”,内得于己,便称之为“德”,即朱熹所说“德者,得也”。“道德”二字合用,始于荀子《劝学》篇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道德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所决定的特殊意识形态,是以善恶评价为标准,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所维持的,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125.道德是特殊的规范调节方式:1道德规范是一种非制度化的规范。2、道德规范不使用强制性手段为自己开辟道路。3道德规范是一种内化的规范。

126.道德的起源1、劳动是道德产生的根源。2、社会分工是道德形成的关键。

127.职业,是人们由于特定的社会分工和生产内部的劳动分工而长期从事的具有专门业务和特定职责并以此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社会活动。例如:学生和乞丐都不是职业128所谓职业道德,就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工作或劳动过程中,所应遵守的与其特定职业活动相适应的行为规范。129 职业道德的特色:第一,职业道德在内容表达上,带有强烈的职业特征。第二,职业道德在表达方式上更加具体、灵活、多样。第三,职业道德在调节范围方面,主要是用来约束从事本职业的人员。第四,职业道德在功能和效果方面,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成熟性。130.教师职业的产生1、人类教育活动的出现时教师职业产生的社会基础。2、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教师职业产生的经济基础。3、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分工是教师职业产生的历史前提。
131.教师职业道德就是教师从事教师劳动所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必须具备的道德素质。道德的规范性表现在:道德规范是一种非制度化的规范;道德规范不适用强制性手段为自己开辟道路;道德规范是一种内化的规范。加强职业道德修养的必要性:A是培养合格教师的需要;B是完成教师的历史使命、培养合格学生的需要;C是教师迎接新世纪挑战的需要
132.教师职业劳动的特点1教师职业劳动的示范性;2教师职业劳动的复杂性;3教师职业劳动的创造性;4教师职业劳动的长周期性。
133.教师职业道德的特点1、道德意识的自觉性;2、道德行为的示范性;3、影响结果的深远性。

134.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1)教师职业道德原则。(2)教师职业道德规范。(3)教师职业道德范畴。

135.作为一种道德精神人道主义坚持以“”作为研究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从而在价值领域里确立了“人是目的”这一根本的道德原则。它主张去掉一切标签,以“人就是人”的眼光来看待人和处理彼此之间的关系,强调人的地位,重视人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和保障人的权利。

136人道主义的发源地是文艺复兴时期的欧洲。

137.人道主义可以是一种哲学,也可以是一种价值取向、人生态度,但是其主要指的是一种道德原则,其基本含义是确实人的主体性地位,肯定个体的独立价值,尊重人的权利,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的自由,追求人的全面发展与自我完善。
138.所谓教育人道主义原则,就是教师在教育劳动过程中,应当从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出发,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协调自己与他人之间的关系,并以人道主义的言行影响、培养学生

139.教育人道主义原则对教育活动中的一切参与者都具有约束力
140.作为教育活动的主导者,教师必须首先切实贯彻教育人道主义原则。其具体要求(或内容)是:第一,尊重每一个学生;第二,关心每一个学生;第三,教育学生学会尊重、学会爱人;第四,教师还要把教育人道主义原则贯彻到其他一切人际关系的处理中。

141.教书育人原则是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142.教书育人就是教师既要向学生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培养学生的智力和能力,又要自觉地用人类崇高的思想、高尚的道德去塑造学生的灵魂,并把二者有机地系统起来。143.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教书育人原则,必须反对三种倾向。一是“分家论”。二是“自发论”。三是“代替论”。

144教书育人原则的实施要求1既要做学生的良师,又要做学生的益友。2遵循教育规律,掌握教书育人艺术。3把育人寓于课堂教学之中。4拓宽教书育人的空间。5、形成全面育人局面。6进行科学管理。

145.师生关系的特点:首先,关系上的特殊性,师生关系是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关系;其次,角色上的差异性;再次,人格上的平等性;最后,情感影响上的相互性。

146.师生关系的教育意义:首先,师生关系影响学生的可塑性;其次,师生关系影响信息的传递;再次,师生关系影响学生的心理;最后,师生关系影响学生的学习。147.所谓热爱学生、教学相长,是指教师对学生持有超出一般情意的崇高感情,深切地关怀学生的学习和成长,并和学生相互学习,相互促进,共同成长。

148.师爱的教育意义:首先,师爱是一种崇高的道德情感。其次,师爱是一种巨大的教育力量。“罗森塔尔效应”实质上是师爱效应。 149.热爱学生的具体要求首先,教师要全面了解学生。教师要做到:一是了解每一个学生;二是全面的了解学生;三是深入的了解学生的心灵。其次,教师要热爱所有学生。再次,要严格要求学生。为此,一是要严而有爱,二是要严而有格,三是要严而又方,四是要严而有恒。150.所谓严谨治学、博学多才就是教师在教育实践中,要不断提高科学文化修养,不断提高教育理论水平。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具有精神广博的专业知识和其他知识,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才能。

151.严谨治学、博学多才是教师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必备条件152.治学是教师在提高业务水平方面应当遵守的准则153.严谨治学的具体要求:首先,树立优良学风。其次,刻苦钻研业务。再次,强化教育能力。最后,处理好教与学的关系。154.未来教师的职责表现在:一是学生学习的指导者二是未来的设计者;三是智力资源的开发者。

155.教师的能力主要包括智力、专业能力和创造力三个方面。156.所谓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是指教师用自己的行为作为学生的行为准则,成为可资学习的表率,可效法的榜样。
157.风度仪表方面的要求:第一,在服饰上,要做到整洁高雅。第二,在神态上,要做到愉快亲切。第三,在言谈上,要做到谦逊文雅。第四,在举止上,要做到稳重端庄。第五,在待人处事上,要做到真诚热情。

158.道德义务就是个人自觉无私地对社会、他人所承担的道德责任,是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对人们行为的要求。 159.教师职业义务是教师在从事教育职业活动时对社会和他人承担的责任。

160.教师职业道德义务的特点:第一,履行教师道德义务是教师自愿选择的结果;第二,出于道德义务选择的行为,教师不企求相应的报酬;第三,教师道德义务的内容必须付诸行动才具有现实意义。

161.职业良心,就是职业劳动者对职业责任的自觉意识,就是人们在履行对他人、对社会的职业义务的过程中形成的道德责任感和道德自我评价能力,是一定的职业道德观念、职业道德情感、职业道德意识、职业道德信念在个人意识中的统一。
162.所谓教师职业良心,就是教师在对学生、学生家长、同事以及社会、学校履行职业义务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特殊的道德责任感和道德自我评价系统。

163.(教师职业良心的作用)教师职业良心一旦形成,便能够调节教师的行为,具体地说,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在教师做出某种职业行为之前,职业良心具有选择作用。2、在教师职业行为的进行过程中,教师职业良心能够起到监督作用。3、在教师做出职业行为之后,教师职业良心能够对教师行为的后果作出评价(评价作用)。

164.荣誉肯定的是一种道德价值荣誉是一种价值尺度。

165.荣誉是社会对人们履行义务后的赞扬和肯定,以及个人由此而产生的尊严和自豪感。

166.教师职业荣誉,是指教师在履行教师道德义务后,社会所给予的赞扬和肯定,以及教师个人所产生的尊严与自豪感。
167教师职业荣誉的主要表现1教师以培育人才为己任;2教师以“桃李满天下”而自豪;3教师以“人梯”、“红烛”而自赏。 168.我们认为幸福是合理的、个人意向上追求的、理性与情感评价上满意的生活行为状态

169.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教师职业幸福就是教师在自己的教育工作中,基于对幸福的正确认识,通过自己不懈的努力,自由实现自己的职业理想、实现自身和谐发展而产生的一种自我满足、自我愉悦的生存状态

170.教师职业幸福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1教师职业幸福的精神性;2教师职业幸福的关系性;3教师职业幸福的集体性;4教师职业幸福的无限性。

171.教育职业幸福的特点之一就是关系性或者给予性与被给予性,这一特征的表现有二1、学校教育中教师的使命是给予而非索取;2、教育劳动的成果必须建立在交流之上,必须通过对方才能肯定自身即教师的幸福是被给予的。
172.教师职业公正:是指教师在职业活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各种事情时能做到坚持原则,为人正直,公平合理地对待和评价全体合作者。

173.教师职业公正的作用1有利于良好的教育环境的形成;2有利于教师威信的提高;3有利于学生学习积极性的发挥;4有利于学生的道德成长;5有利于社会公正的实现。
174.教师道德修养是指教师为了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根据教师道德的原则、规范、范畴的要求,在道德方面所进行的一种自我锻炼、自我改造、自我提高的活动,以及经过锻炼、改造而形成的教师道德品质和达到的师德境界。175.教师道德修养的实质:教师道德修养的实质就是不断地解决道德必然性与个人道德选择能力之间的矛盾。1、道德必然性和个人道德选择能力之间的矛盾;2、一定社会或者阶级的道德品质与他个社会或者阶级的道德品质的矛盾;3、道德理性与情欲的矛盾。

176.教师道德修养的方法1、理论学习的方法:a、学习马克思主义的道德理论;b、学习现代教育科学理论;c、学习党和政府关于教育的方针、政策;d、学习优秀教师的思想和事迹。2、实践锻炼的方法:a、通过实践增强教师道德修养的主动性;b、通过实践把道德认识变为道德行为;c、通过实践磨练道德意志。3、慎独的方法。177.所谓慎独是指个人在独处无人监督时,仍能谨慎遵守道德原则。它是道德修养的一种方法,又是道德修养所达到的一种极高的境界。
178.教师道德内化的意义1、完成教师道德由他律到自律的升华;2、实现了教师道德的规范作用;3、达到了培养新一代教师的道德目的论述题:

179.教师道德品质,是指教师为职业的道德主体所特有的行为习惯和行为特征,是教师在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时所表现出来的稳定倾向和一贯表现。

180.教师道德品质的构成六个最基本的要素,这就是教师道德认识、教师道德情感、教师道德意志、教师道德信念、教师道德行为和教师道德习惯。

论述题:教育行政与依法治教的关系?(一)教育行政:我国的教育行政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执行国家意志的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包括国家授权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二是指国家教育事务的决策、组织和调控等活动或过程,以执行国家意志,即通常所说的国家教育行政管理。依法治教:广大公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教育法及其他教育法律法规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教育事务,保证国家各项教育工作都依法进行。一、 依法治教的核心在于教育行政的法制化、规范化(1)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各项活动的进行以法定的职权作为必要的前提,即严格按照法定的职权开展活动,而不能有任何超越职权或任何滥用职权的行为。(2)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的各项活动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3)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主体的责、权、利紧密联系,特别是要求教育行政主体密切承担起各种教育行政责任。

二、教育行政的革新促进依法治教持续发展。(1)以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为重点的教育体制改革,科学合理地划分了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管理机关的权限,为依法治教的推进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有利于教育立法、执法、司法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2)教育行政管理队伍的素质不断提高,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也为依法治教的发展提供了动力。(3)教育行政领域内的教育行政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行政司法乃至教育行政法制监督等各个阶段的完善、直接成为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某种意义上讲,完善的教育行政直接体现为依法治教的进步。

2.简述国外教育法的发展及其趋势。在目前以科技和人才为核心的综合国力竞争日益激烈的新背景下,国外教育法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1)教育立法权出现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趋势。(2)教育法调整的范围扩大,教育法规增多。(3)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和手段不断改进。(4)注重有关教育程序方面的法律法规。(5)教育法制监督体系日趋严密。
3.简述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1)有法可依。这是教育法制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加强教育立法,实现有法可依是教育法制现代化的第一步。(2)有法必依。这是教育法制建设的中心环节。有法不依已经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瘤疾,而且这种现象有其深刻的历史文化根源。能否依法治教,有法必依已经成为教育法制建设成败的核心问题。(3)执法必严。这是教育法制建设的关键。执行各种教育法规必须切切实实,不能上有“国法”,下有“家法”,尤其是针对一些关系到特殊群体(如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受教育权的法律法规更应加大执行的力度。(4)违法必究,这是教育法制建设的保障。要严格追究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任何人都没有凌驾与法律之上的特权。

4.简述教育法的作用。对于教育法的作用,我国按照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和内容不同分为教育法的规范作用和教育法的社会作用。1.教育法的规范作用。根据教育法对不同行为的不同影响,可以将教育法的

规范作用分为指引、预测、评价、教育和强制等。教育法的指引和预测作用,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对主体行为的导向、引导作用,以及主体根据法律规范预先估计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和有什么行为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教育法的评价作用和教育作用,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对他人行为标准所起的作用以及通过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和运作产生的广泛社会影响,教育人们正当行为的作用。教育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教育法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和惩罚来维护教育法律秩序的作用。2.教育法的社会作用。教育法是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保障;教育法是保证教育改革的需要;教育法是按照教育规律举办教育事业的重要保障;教育法还是我国全面实现依法治教,使教育事业步入法制化轨道的客观要求目前,我国还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教育在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就必须把教育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之上。教育法正是通过发挥上述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来确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明确其权利义务,促使其沿着正确的办学方向前进。

5.简述教育法的特征。教育法除了具有阶级性等法的一般特征之外,还具有自身的不同于其他法律体系组成部分的特征。(一)教育法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法。(1)从个人角度看,教育是增进个人知识,提高个人素质以及思想道德修养的活动,是促进个体社会的主导因素,教育中直接受益的是受教育者。(2)从社会角度看,教育又是提高全民素质,促进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活动,从中受益的是整个社会,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社会物质文明以及精神文明的进步反过来又提高了个人的生存质量。(二)教育法的国家主导权。教育法是国家有意识、有目的地发展教育事业,管理和参加教育活动的产物,调整的社会关系有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教育关系,从而与国家的管理和干预有密切的关系。(三)教育的政策导向性。教育政策是指执政党和国家为了实现特定历史时期的目标而制定的指导性行为准则。许多国家的教育法律都受本国教育政策的影响,是最终把教育政策具体化、制度化和法律化的结果。(四)教育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五)教育法是行为法和组织法的结合。教育法具有行为法和组织法的双重特征。教育法调整的行为主要是教育教学行为和教育管理行为。教育法又具有阻止法的特征,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都要依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非法设立教育机构。
6.联系实际说明教师权益救济制度的内容。教师在与学校、其它教育机构、教育行政机关发生关系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往往容易受到行政权力的侵害。一般来说,解决教师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行政机关之间的教育行政纠纷有以下四条途径:(一)教师申诉制度
1)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法定的主管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教师申诉制度有如下特征: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的申诉制度 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力救济制度 3 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2)教师申诉的范围:1 教师对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提出申诉;2 教师对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3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侵犯《教师法》规定的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3)教师申诉制度的主要环节和程序: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进行。(二)教师行政复议制度对教师而言,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师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由受理的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请求,依照法定程度对发生争议的具体教育行政行为进行复查,裁判其是否合法、适当和责任的归属,并决定是否给相对人以救济的法律制度。(三)教师行政诉讼制度教师行政诉讼是指教师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审理,作出裁决,给教师的合法权益以特殊保护的法律救济活动。(四)教师行政赔偿教师行政赔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受害人-----教师有依照《国家赔偿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7.联系实际说明学生权益救济制度的内容。近年来,随着学生权益纠纷的日益增多,学生权益救济制度的地位逐步凸现,成为法学界和教育界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当学生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行政机关之间出现纠纷时,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学生申诉制度1 学生申诉制度的含义: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接受教学管理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与的处分有异议或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学校有关部门申请重新作出处理的制度。2 学生申诉的受理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行政申诉,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受理。3学生申诉制度中的程序问题:学生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序进行。4 学生申诉的期限: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5 学生申诉后的救济途径:一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教育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二是学生可以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二)学生行政复议制度 学生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学生对于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原教育行政机关提出复议,请求给予补救,由受理的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裁决的制度。(三)学生行政诉讼制度司法救济是大学生受教育权受到侵害后进行救济的最终渠道。启动教育行政诉讼制度,为学生提供一条最权威、最终极的救济途径。司法审查作为高校行使公权力的外部监督,具有权威性、中立性、终极性等特征,是司法最终原则在教育领域的体现,因而司法裁决也是最具信服力的救济。

8.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一)教育重视德育的原则。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教育和培养他们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奠基工程,事关社会主义建设伟业的成败。(二)教育遵循借鉴与继承的原则。我们既要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又要借鉴和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起优秀成果。(三)教育机会均等原则。教育机会均等,是指公民不因种族、民族、性别、社会地位、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区别,接受教育方面享有平等的机会。(四)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它指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教育制度的活动。(五)教育的终身化原则。(六)教育的民主性原则。(七)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的原则。(八)选择教学语言的原则。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9.联系实际说明高等学校的自主权。(一)高等学校自主权的内容:《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1)按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从《高等教育法》的具体规定看,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主要有七个方面:(1)依法招生的自主权。(2)依法设置学科、专业的自主权。(3)教学的自主权。(4)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的自主权。(5)依法自主对外交流权。(6)机构设置和人事权。(7)财产管理和使用权。(二)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制约机制:(1)法律制约。《高等教育法》在赋予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同时,要求高等学校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而不得滥用。(2)政府的宏观监控。政府既是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又是高等学校的管理者。政府应当尊重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同时通过宏观监控引导、规范、监督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使。(3)义务(责任)制约。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任何主体在享有权力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4)社会(市场)制约。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最终必将接受市场的检验。市场是制约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最重要的外部因素。
10.联系实际说明高等学校学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高等学校学生的基本权利。高校学生权利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目前,我国的高校学生权利既有实体性权利,也包括程序性权利;有些是以法律条文明确赋予学生的权利,有些则是通过设定高校的法律义务体现学生权利。基本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受教育权;(2)学习保障权;(3)获得物质帮助权;(4)获得公正评价权;(5)民主管理权;(6)社团组织活动权;(7)课外生活方式选择权;(8)救济权。(二)高等学校学生的基本义务。高等学校学生的基本义务包括以下几方面:(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4)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1.联系实际说明教师享有哪些权利。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表现为教师可以自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在必要的时候可请求国家以强制力保障其权力的实现。《教师法》第七条对我国教师的权利作出了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教学权。教育教学权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享有的第一项权利,也是教师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教师其他权利的基础。(2科学研究权。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关系密切、不可分割。教育教学为科学研究提出新的课题,科学研究为教育教学提供科学的理论和新的方法。(3指导评价权。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指导评价权,这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4获取报酬权。(5民主管理权。教师有权向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进修培训权。教师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所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教师法》第8条对教师的义务作出了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义务,教师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以自己高尚的品质和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的思想品质、道德、法律意识的形成产生积极的影响(2)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教学工作是教师的本职工作,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制定的教育教育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的具体的教学工作计划。

(3)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教师在教育活动中有义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与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教师应自觉的结合自己教育教学的义务特点,将德育工作落实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全过程。(4)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热爱学生是教师的天职和美德,教师应当一视同仁的对待所有的学生,尤其是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人格尊严,为其全面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特别是对有缺点、错误的学生,更要满腔热情的帮助它们。(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教师,自然更负有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的义务,教师应当在学校工作和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也应当对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进行批评和抵制,这既是全社会会的责任,也是教师以不容吃的义务。(6)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教育教学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担负着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作为一名教师,要想胜任工作,跟上时代的发展步伐,就需要不断学习,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提高业务水平。12.联系实际说明侵犯教师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与违法行为联系在一起的,是指违法者必须承担具有强制性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一)侵犯教师合法权益应承担的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责任的简称,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1)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与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2)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3)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二)侵犯教师合法权益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刑法规定,行为人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1)侮辱教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所讲的构成犯罪,是指构成侮辱罪。(2)殴打教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所说的犯罪,主要是指故意伤害罪。(3)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4)挪用国家教育经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所讲的构成犯罪,包括挪用国家特定款物罪和挪用公款罪。另外,侮辱、殴打教师给教师造成经济损失的,教师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

13.为什么必须加强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加强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是人民教师的崇高职责和时代赋予的使命,也是提高教师职业道德素质、实现教师自我完善的需要。它对于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有着深远的意义。1、加强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是培养合格教师的需要。道德修养是每个教师胜任工作的必要条件。教育实践证明,教育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道德修养的高低。2、加强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是完成教师的历史使命、培养合格学生的需要。教师道德不仅对教师具有激励作用,而且对学生道德意识、道德品质的形成和发展也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3、加强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是教师迎接新世纪挑战的需要。(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尤为重要。因此我们消除市场经济对教师职业道德的消极影响,首先要求我们加强以社会主义原则、集体主义价值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精神等基本道德原则为核心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的建设;第二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教师职业道德;第三要引导人们超越个人权利树立社会责任意识等。当今世界,新技术革命席卷全球,知识经济对人类社会各方面正产生着难以估量的影响。这对教育发展和教师素质的提高既是严峻的挑战,又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14.教师应如何贯彻教书育人原则?高校教师要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大学生的学习成长规律,自觉地把教书与育人结合起来,既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把大学生培养成为合格的专业人才。(一)既要做学生的良师,又要做学生的益友。教书育人原则要求教师既要做学生的良师,又要做学生的益友。做学生的良师,教师就必须具有良好的专业造诣,把书教好;做学生的益友,教师就必须具有好的人品,有人生的经验,有做人的工作的热情,把人育好。(二)遵循教育规律,掌握教书育人艺术。要掌握教书育人的规律和艺术,首先,教师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具有勇于进取的精神,勇敢地在实践中探索。其次,教师要努力学习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等教育基本理论知识,并与自己的具体教育实践紧密结合起来,把对教育规律的认识转化为教书育人的实际能力和艺术。再次,必须精通新时期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的方法和艺术,把握大学生的思想脉搏,寓教于乐。(三)把育人寓于课堂教学之中。课堂教学是教师影响学生的主渠道,也是教书育人的主要形式和途径。在课堂上,教师可以通过自己表现出来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直接影响学生的思想品德,还可以结合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四)拓宽教书育人的空间。课外教学又称“第二课堂”,是学校教书育人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五)形成全面育人局面。高校的教书育人工作是全体教职员工的事,在学校工作的每一位员工都是教书育人的参与者和执行者。(六)进行科学管理。为了使教书育人成为每位教师的自觉行动,对教师的考核,既要包括教学质量,又要包括教书育人情况。(七)反对三种倾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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