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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教师招考资料之学校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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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9 14:5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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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标
1.理解学校教育制度的概念
2.了解学校教育制度的发展类型和发展趋势
3.了解我国的学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

学校教育制度是“一个国家教育的主体”,在教育制度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与作用。在我国《教育法》第二章中对学校教育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同时,还对其他的教育基本制度如:义务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职业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制度、学位制度、学业证书制度、教育评估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做出了规定。

第一节 学校教育制度概述

学校教育制度是教育制度的主体,一定社会或一个国家的教育方针、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主要是通过学校教育制度来体现的。学校教育制度的完善程度,从某种意义上讲,反映着一个国家教育事业的发展水平。
一、学校教育制度的概念
学校教育制度也叫学校系统,简称学制。它是由国务院及其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由国家颁布并保证实施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调整各级各类教育之间的衔接、交叉、比例关系以及教育权力分配关系的教育制度。学制包括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及其相互关系以及国家、学校、公民教育权利的分配关系。
学制,首先是一种制度,是国家规范教育行为的一种基本制度。国家规范教育行为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例如: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方针,政策,教育行政规章,教育制度等等。其次,学制是国家调整教育关系的一种基本制度。值得说明的是,学制对教育关系的调整只是限于各级各类教育之间的衔接、交叉、比例关系以及教育权力在国家、学校、公民之间的分配关系。第三,学制是由国务院及其授权的教育行政机关制定的并由国家颁布保证实施。其他的国家机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制定与颁布学制。国家规范教育行为必然要涉及到国家教育权、学校教育权以及公民受教育权之间关系的问题。因此,在学制中隐含了两个层面的内容:其一是外部制约层面,即国家教育权的问题。中央与地方政府及其教育行政机关通过制定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教育计划、教育条例等法规形式对教育的性质、任务、修业年限、教育内容、办学体制等问题从宏观角度进行调整与控制。其二是内部自主的层面,即学校教育权与公民受教育权以及相互关系的问题。学校作为正规化的教育组织在国家教育方针与政策的指导下通过内部的权责分配对受教育者实行教育的权利。此外,学制还具有一定的历史性和时代性。传统的关于学制的认识,一般仅仅限于学校教育的领域之中,把学校中所实行的各级各类的教育系统与学制等同。当前,由于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对人才需求的专业化趋势日渐明显,仅靠学校教育所培养的人才已经不能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学前教育机构、成人教育机构以及终身教育机构都将因之不断地得到发展与完善。因此,可以预见未来学制中不仅应该包括学校教育机构,而且还应该包括学前教育机构系统与成人教育机构系统以及终身教育系统。
二、学校教育制度构成的因素
学制构成的基本要素,即学制构成内容的向度。要素与组成部分或构成单位不一样,要素具有基础性、抽象性与概括性,然而组成部分或构成单位则是要素的组合,具有综合性和具体性。一般来说,一个完整的学制系统是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即学校的类型、学校的级别、学校的结构。也有学者把它归为两大类,即学校的类别和学校的结构。无论是两要素还是三要素,两者之间的内容向度是统一的。
(一)学校的类型    即学校是实施哪一种性质的教育,属于普通教育,还是专门教育,在专门教育是重视专业型、技术型还是技能型。由于划分的标准不同,学校的类型也就不一样。根据教育举办的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公立学校与私立学校两类;根据教育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实施普通教育学校与实施职业教育学校等等的区分。
(二)学校的级别    即学校在学制系统中所处的阶段以及在同类性质的学校中所处的地位。例如,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在学制中处于高等教育阶段,在师范教育类别中与其他的学校相比则属于专科性质水平的学校。
(三)学校的结构    即学校之间的交叉、衔接、比例等关系。由于我们以各级作为学制分析的标准,必然要涉及到类的交叉问题,如果以各类作为分析学制的标准,必然涉及到阶段的衔接问题,各级各类教育在发展的过程中应该保持合理的比例。
三、学校教育制度建立的依据
任何国家的学校教育制度的建立,都是从本国实际出发,但是其中一些共同的因素对学校教育制度产生重大的影响,成为建立学校教育制度的依据。
(一)学校教育制度的建立,首先取决于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的状况
综观各国学制的发展,无不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科技发展状况密切相关。一方面,推行免费的义务教育,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高等教育,而设立学校、培训师资和购置教学设备,需要大量的资金,没有雄厚的经济做基础是无法实现的。科技的发展大大有利于促进教育的发展。科技知识的深化大大充实了教学内容,现代化教学手段的采用大大扩展了教育的范围,使更多的人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现代媒介接受教育。另一方面,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都依赖于高素质的人才,高素质的人才则需要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来培养。因此,学校教育制度的建立必须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发展的要求。
(二)学校教育制度的建立又受社会制度的制约,反映一个国教育方针政策的要求
学校教育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制度要求的反映。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统治者代表着不同阶级的利益。由于学校教育对于人才培养的特殊作用,他们必须要求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来设立学校教育制度。例如,19世纪70年代以后,欧美工业生产发展很快,各国之间展开了激烈的市场竞争,争夺势力范围的斗争日益加剧,各国都把教育作为经济上竞争、军事上对抗的重要手段,于是提出了普及义务教育的口号,这在客观上为普通民众的子女提供了机会,但从根本上看,是为了通过教育使资产阶级获得更多的廉价劳动力,从而增强他们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三)学校教育制度的建立,还要依据青少年儿童的年龄特征
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必须符合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学生的身心发展可以分为幼儿期、童年期、少年期、青年期几个不同的年龄阶段。在每个年龄阶段,个体身心发展表现出不同的特点,这些特点有其阶段性也有其连续性,有其稳定性也有其可变性。因此,在制定学制中确定儿童的入学年龄和修业年限,确定各级各类学校的分段和衔接,都必须要考虑到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不同特点,要适合他们身心发展的特点,要适合他们智力和体力的发展水平。
(四)学校教育制度的建立受各国历史条件、文化传统的影响
各国的学校教育制度总是根植于本国的文化历史土壤之中的,即使从国外引进也是根据国情加以改造。由于各国的历史条件、文化传统、教育传统不同,所以学校教育制度各具特色。例如,日本19世纪70年代颁布的第一学制,仿效法国的中央集权制和学校系统,实行强迫教育。由于这种作法不符合日本的文化传统,因而引起国民的不满,使学制改革计划无法实现,推行几年后不得不废除。又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教育被迫废除了中央集权制,按照占领国特别是美国的教育制度采取学校教育由各州自制的办法。这种办法脱离德国历史传统的做法使各州的差距极大。为了克服这种做法对德国造成的混乱和对今后发展造成的困难,各州于1955年签署了一个协定,规定了各州各类学校的统一名称,学期的长短等等。1959年,德国教育委员会又提出了《改组和统一普通公立学校的总纲计划》。1969年联邦政府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联邦的控制,修改了基本法,扩大了联邦政府对教育的管辖权限,并成立了中央以及教育行政机构教育和科学部。也就是说,德国的现行学制虽然曾经受到美国的重大影响,但由于其自身民族文化传统的巨大作用,最终还是要与自己的历史接轨。

第二节 学校教育制度的历史发展沿革

学校教育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学制的产生是伴随着学校的产生而产生的。一个完整学制的产生要具备三个条件:其一是社会经济的发展。客观上刺激社会上对教育所培养人才的需求,从而促使学校的发展。其二是国家教育权的出现。国家必须掌握对教育的控制权与管理权,这样才能从宏观的角度对教育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其三,学校的发展必须有一定的规模。这样才会出现一定交叉,衔接与比例的问题。那么,从学校教育制度发展的时间顺序来看,先后出现了双轨学制,单轨学制和中间型学制三种类型,这三种类型基本反映出了学校教育制度的产生与演进过程。
一、学校教育制度的产生
学校教育制度首先出现的形态是双轨制,其产生最早可以追朔到欧洲中世纪。12世纪,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从农业中分离出来的手工业者聚集一处,便形成了现代意义的城市,促进了资本主义的萌芽。以此为背景,西欧国家相继出现了一些以传授神学、法学和医学为宗旨的高等学术机构,并逐渐演化成为欧洲中世纪大学,例如意大利的波隆那大学、法国的巴黎大学、英国的牛津大学等。15世纪以后,在文艺复兴运动的带动下,欧洲的人文主义者在意大利、法国、德国等地相继建立了许多新的中等教育机构。这样就形成了一套由大学和中学共同构成的学校系统。这个学校系统是以大学为顶点,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发展起来的。这类学校系统主要为资产阶级和贵族子女设立,为培养统治者服务的。另外,16世纪,伴随宗教改革运动的出现,为了传播教义,扩大影响,一些新教派首次提出了义务教育的思想,并陆续建立了一批初等教育机构。随着工业革命时代的到来,对劳动者素质提出了基本的要求,欧洲各国相继制定了义务教育法令,发展初等教育。事实上,德意志一些公国在较早时期已经提出了强迫教育的思想。1833年,法国在借鉴德国教育的基础上,颁布了《基佐法案》,大力发展初等教育。1881和1882年,法国有两次颁布《费里法案》,进一步实行义务、免费、世俗化的初等教育。1870年,英国颁布“初等教育法”,要求切实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初等教育随着年限不断向上延伸,逐渐与职业学校衔接起来,由此建立“自下而上”的学校系统。这类学校系统主要满足普通民众的生活和职业发展的需要。以上两类学校系统分别承担着学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的职责,分工明确,有利于提高办学效益。但是双轨学制具有明显的等级性,社会阶层接受教育的机会是不均等的,损害了教育平等,背离了现代教育要求民主化的精神。
单轨制与双轨制恰恰相反,它最明显的特点就是体现了教育的公平性。它是由小学、中学到大学为统一的直线系统,上下衔接,形成由下而上的链接阶梯的学制。美国是最早产生单轨制的国家。美国产生单轨学制的背景有二点,一是美国在独立战争以后,需要培养“美国公民”观念,同时又要照顾到来自不同国家的移民心态,减轻社会紧张关系,所以建立了以公立学校为主,大、中、小学相互衔接的单轨学校系统。二是美国受封建主义影响较少,又值产业革命之后对劳动者素质普遍要求高。所以学校教育制度必须满足社会的要求和发展。19世纪20年代在霍拉斯•曼(Horace Mann)等人的倡导下建立平等、免费、非教派的公立学校。南北战争之后,四年之公立中学发展起来,与八年之初等学校构成了“八四制”学校教育系统,形成了典型的单轨制学校教育体系。“八四制”学校体系建立以后,由于初等教育时间过长,课程重复过多,不仅没有促进中等教育的发展,相反导致初等学校辍学率的增长。1909年,美国又掀起了初级中学运动,中学逐步分成初中和高中两段,各为三年,合为“六三三制”。到20世纪40年代,“六三三制”发展成为美国中小学的主要形态,并对其他国家产生深刻影响,尤其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本的学制深受其影响。 应该说,单轨制是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做出的历史选择,具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但是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也存在效益低下、发展失衡等等问题。
二、学校教育制度的演进
学校教育制度的生成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政治经济制度的制约,其演进同样反映了生产力和政治经济制度及教育自身发展的要求。20世纪以后,随着民主化思潮的兴起,教育机会均等的理念建立起来。人们普遍要求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认为双轨制是阻挡社会发展和社会公平的障碍。同时,统治阶级为了减少社会矛盾、同时需要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各级各类人才。为此,欧洲各国在“民主化”和“现代化”理念的引领下,对原有的学校教育制度进行了重构。由过去的双轨制逐渐向单轨制发展,发展成为中间型学制。
在德国,根据1919年《魏玛宪法》和1920年《基础教育法》,德国建立统一的基础学校。凡6—10岁的儿童,无论贫富贵贱,都必须进入基础学校。完成基础学校之后,经过考试,少数成绩优异的学生进入中学,为升入大学做准备。大多数学生则进入高等国民小学继续学习4年,完成义务教育。由于中学学费昂贵,能够进入中学的,大多是上层社会和有产阶级的子女,反映了德国在中学和大学阶段依然实行双轨制度。但是,双轨制的初等教育已不复存在。1923年,在德国的影响下,法国将原来的中学预科与小学教育逐步衔接起来。两年之后,在小学阶段建立“统一学校”,把义务教育延长至八年。在英国,1924年,新上台的工党首次提出“人人接受中等教育”的主张。1944年,英国国会通过《巴特勒法案》,在共同初等教育基础之上,设立文法中学、技术中学和现代中学三类中等学校,并使之与统一的初等学校相衔接。二战之后,社会的产业结构、劳动者的智能结构以及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而对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随着世界范围内的民主主义高潮,民主化进一步成为社会发展的主旋律。为此,欧洲各国纷纷延长义务教育年限,在初中或者初中部分时段设立观察指导期,有的则开展综合中学运动,使原来的双轨制度在初中阶段,甚至整个中等教育阶段统一起来。例如,1959年,德国教育委员会公布了《改组和统一公立普通学校教育的总纲要计划》,建议在4年制基础学校之上,加设2年的观察与指导阶段。学生可用这两年的时间确定自己未来的发展,然后经过考试,分别进入适合其发展的各类中等学校。观察与指导阶段的确立,推迟了学生分流的时间,完善了升学的选择机制。1975年,法国议会通过《法国学校体制现代化建议》将“观察期”和“方向指导期”正式确定下来。初中前2年为“观察期”,所有学生学习共同的基础知识,但对每个儿童的能力和性向进行观察,以确定其升学和就业的方向;后2年为“方向指导期”,根据学生的能力、成绩及性向将学生分为A、B两组,A组毕业生进入国立高中继续深造,而B组毕业生则进入职业技术学校。这种做法实质上在初中阶段向统一学校更迈进一步。1965年,英国掀起了中等教育综合化运动,将文法、技术和现代中学“三分制”中等学校改组为综合中学。20世纪初,美国的六三三制在阶段性方面较前有所改进,但是随着中等教育职能的不断分化,中等教育不仅为大学输送毕业生,同时还要为人们的职业生活做准备,以及为公民提供普通文化教育,而原来纯粹的单轨制学校体系难以满足人们对于中等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于是在1918年,美国中等教育改组委员会发表了《中等教育基本原则》的报告,提出了创设综合中学的建议。 综合中学的创设,为多样化中等教育提供了制度保障。60年代后期,为了更好的帮助学生度过青春发育期,美国又创设了“中间学校”。中间学校与四年制小学衔接,修业四或三年,包括五或六年制至八年级,在其之上是四年制高中。于是,美国出现了“四四四制”和“五三四制”。目前,美国学校教育制度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从纵向看,美国有“六三三制”、“六六制”、“八四制”、“四四四制”、“七四制”。甚至还有十二年一贯制;从横向来看,综合中学为学生分别提供3种不同性质的教育,从而在纵横两个方向满足了美国社会的多样化需求。
中间型学制是介于双轨制和单轨制之间的一种学制,或者说是在双轨制不能适应历史的发展结合单轨制做出的一种改革。它试图融合两者之长,兼顾公平与效益,在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单轨,再往上发展,学术教育、职业教育分轨,并保留适当的贯通性,构成类似“Y”型的学制。回顾我国20世纪学制的发展历程,大多时期实行的都是倾向于单轨制的中间性学制,不过在实施中根据情况有所偏倚,略有修正。











西欧(双轨学制)            苏联(分支型学制)       美国(单轨学制)
                        图4-1 三种类型学制图
三、学校教育制度的发展趋势
纵观学校教育制度的演进过程,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科学技术的发展都使得学校教育制度发生了相适应的改革。因此,今后学校教育制度的发展趋势应该是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构建平等、开放、富有弹性的单轨多样型学校教育体系,从而使人们既享有均等的教育机会,又满足社会对于多样化人才的需求。
(一)多样化
双轨制的发展走向是向单轨制发展,以实现教育机会的平等;然而,纯粹的单轨制是无法满足人们多样化的教育需要,因此,单轨制的走向则是向多样化发展,从而更好的适应社会多层面、全方位的需要。
从纵向来看,目前世界各国的学校层次日益多样化。一方面,学校层次向下延伸,学前教育日益成为学校教育体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例如,学前教育发展较快的国家法国,在19世纪就相当重视学前教育,把它作为初等教育的一部分,由中央教育直接管理,并注意经费、师资等方面的投入,不论公立、 私利幼儿学校,一律免费。所以法国的学前教育发展极快。据统计,到1976年,3—6 岁儿童入学率已达到 94.9%,到1980年,5—6岁儿童入园率达98.9%。关注早期智力开发已经是当前世界上十分关注的问题。3—6岁是儿童智力发展的关键期,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很重视学前教育。同时,既不把学前教育小学化,又重视即将入学的儿童适应小学教育的学习生活,各国对此也十分重视。例如,澳大利亚向4—5岁儿童进行入学前的预备性教育,美国从幼儿园开始进行自然科学教育。这种从生理、心理方面作好准备的做法,对我国也是有借鉴意义的,在保证义务教育实现的前提下,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制度管理,使其逐渐步入有序、健康、规范发展的轨道。另一方面,学校层次向上延伸,高等教育在整个学校教育体系中的地位日益彰显。首先表现为高等教育的规模不断扩大,从而满足大众对高等教育的需求。其次表现为高等教育层次的多样性。社会发展的程度越高,对人才要求的素质水平越高,高等教育向纵深方向发展。因此,硕士研究生与博士研究生的教育作用越来越突出,博士后教育与终身教育也因此得到发展。再其次表现为高等教育类型的多样化,一般都有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由于高等教育的规模、类型以及层次的扩张,使得各个教育阶段越来越多的受教育者都有两种选择:其一是升学,其二是就业。这在一定的程度上理顺了各个阶段的教育关系,利于实现教育机会的均等。
从横向来看,目前世界各国的学校类型也日益多样化,不仅包括普通教育,而且也包括职业技术教育。由于职业技术教育直接为各国经济发展服务,受到各国政府的普遍重视。例如,在德国,职业技术教育被看作“德国经济发展的柱石”,视为“一个民族能否存在的基础”。 在日本,认为职业教育挽救了日本的一个困难时期,对国家做出了直接的贡献。由于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对劳动者文化技术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经济发达国家逐步提高职业技术教育的起点,在普通高中教育基础上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同时,各国还重视职业技术教育与普通教育的相互渗透,在普通中学增加职业性课程,为普通中学毕业生做些就业准备,在职业教育中增加普通教育课程,提高职业教育水平,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职业教育在我国专业人才培养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因为它适应于我国人口多,基础薄弱的现实状况,缓解基础教育规模过大与高等教育规模过小的矛盾,满足现阶段我国经济技术的发展对人才培养方面的需求问题。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一般表现为两种态势:一种是人才类型的多样性,这主要是由社会分工造成的,它要求中等教育的专业结构要多样化。另一种是综合性。这主要是由社会进步以及岗位流动对人才的素质提出全面性的要求而决定的。它要求中等教育阶段要做到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结合,专业并行性与交叉性结合。
(二)弹性化
在传统学校教育制度中,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及其相互的衔接和转换关系有着严格的规定。二战以后,随着时代的变革,这种机械的、刚性的教育制度愈来愈难以与社会变革的速度与程度(社会迅速、复杂、广泛和深刻的变革)以及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相适应,因而建立弹性的学校教育制度成为当今教育发展的必然选择。目前,许多国家开始在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及其相互之间的衔接与转换关系方面出现某种灵活性,人们“能自由地从一个阶段转到另一个阶段,也能从一个学校转到另一个学校,……能够自由地进入各个不同的阶段,而又能在不同的点上离开”,“有许多机会从一个教育分支转到另一个教育分支”,“可以在适当的时候脱离或重新进入教育圈子”,学校教育体系正由原来的“单行道”转变为“立交桥”式的较为灵活、富有弹性的学校制度。 以我国为例,由于地域广阔,各地存在的差异比较明显,城乡、城市、各地学校的具体情况、师资、幼儿教育程度、家庭环境以及学生的素质发展不均衡等等,实行弹性学制不失为一种好的办法。比如,世界发达国家把儿童入园年龄提前,而我国是根据地区的条件优越来决定,条件好的地区就可以满足低年龄段的儿童入园,幼儿园开设小小班等做法满足1岁半到2岁的儿童入园接受保教。比如,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义务教育并有许多举措:实施免费的义务教育;延长义务教育的年限;入学年龄逐步提前。而我国义务教育一直以来备受重视,但是各地区是根据经济与教育发展的实际状况,在保证九年义务教育不变的情况下,灵活的调整义务教育的学制,如六三制、五四制、九年一贯制等等。此外,在实施的过程中,在经济发展程度较低的农村,首先保证普及5—6年小学教育,经济发展特别贫困的地区要普及三至四年小学教育。义务教育普及之后,第二个需要迫切解决的义务教育与中等教育的衔接的问题。1997年中等教育高中阶段仅能接受48.3%的初中毕业生,有多数的初中毕业生无法接受更高级的普通教育。为解决好这一衔接的问题,一方面我国加大了高级中等教育发展的速度与规模。另一方面在九年义务教育尚未和一时难以普及的地区进行小学后的分流,发展初等职业教育,顺利的实现以缓解义务教育普及后对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所造成的压力。随着我国综合实力的增强,国家为了推动义务教育普及化,根据地区经济差异制定了相对灵活的政策。例如,在2006年,为了扶持农村和西部地区,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在2007年将实现全国农村小学初中全部免收学杂费。
(三)终身化
20世纪50、60年代,技术革新和社会构造都发生了急剧变化,这一变化不
仅反映在生产、流通、消费等经济领域,甚至还影响到社会日常生活形式以及普通家庭生活。人们在最初学校教育阶段所学的知识迅速的陈旧,需要不断的更新知识结构,不断的学习。人们要求对学校教育甚至国民教育体系进行改革的期望日渐凸现。因此,在1965年12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人教育促进国际委员会在巴黎主持召开了第三次委员会会议,当时的会议议长保罗•朗格朗在会议上提出了“关于终生教育”的重要提案,由此为契机引发了终身教育在全世界的推广和普及。终身教育(Education Permanente)是指人的一生应该是一个不断学习的过程,把社会所有的教育活动整合在一个纵向相互衔接、横向相互融通的教育体系。例如,法国于1970年制定了“使终身教育成为一项全国性的义务”的法案。其他国家也把终身教育作为本国教育改革的指导原则,对其学校教育制度进行改革,着手建立终身教育制度。与终身教育相联系的,还有20世纪60年代后期提出的“回归教育”“继续教育”等概念,瑞典就是实施回归教育最显著的国家,比如,瑞典的大学新生中直接来自应届中学毕业生的比例,已经从1972年的31.2%下降到1976年的26%,一些著名大学也不直接招收高中毕业生,而招收那些中学毕业后工作过一两年的青年;还可以在进入大学后,休学一个时期去参加社会实践工作,然后再回来上学。像美国、法国、德国、俄国都非常重视继续教育,甚至为继续教育立法,从而适应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终身教育、回归教育的出现,使得成人教育的发展成为了时代关注的重要课题之一,如何为成人教育的发展提供可能,这是现代学制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因此,在中等职业学校尤其是高等学校的学制规定上以及非制度化的教育形式中,要为成人教育的发展留有一席之地。这符合未来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教育的需求,符合未来社会个体身心素质持续发展与终身发展的需求。

第三节  我国的学校教育制度

我国学制是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对劳动者的质量和数量的要求不断提高而形成的,也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而发展变化。近代社会以前,虽然存在着各式各样的教育机构,而且这些教育机构之间存在着等级与程度的不同,但是不同学校之间并无明确的衔接与转换关系,同一层次的学校也无明确的分工与协同,各种教育机构之间处于分散状态,并未形成严格意义的学校教育制度。近代社会以后,随着公共教育制度的诞生,学校的数量与类型大量增加,就需要一定的规范来确立与协调各级各类学校之间的关系,于是现代学校教育制度应运而生。随着现代学制系统的迅速发展,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等,也日趋多样化。同时,义务教育在我国现行学制系统中占有重要地位。
一、我国学校教育制度的诞生和发展
学校教育制度的萌芽思想在我国由来已久,据记载,我国最早的学校产生于夏朝,不过那时的学校与现代意义上不同,是养老、习武兼教育的场所。到了西周时期初步具有了学制系统的雏形,分为国学与乡学两大系统。我国古代基本上一直沿用此学制,学制真正意义上的形成是到了清朝末年。
(一)近代学制的诞生和发展
1862年开始兴起的洋务运动,一时间西学之风大盛,日本和西方各国的学制为我国的学制的建立提供了参考。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我国从小学、中学到大学已经基本构成了一个相互衔接的学校系统,制定一个统一学制的基础和条件形成。更为重要的是,清政府已经意识到学校教育的重要性,决心推行教育制度,这样就有了中国近代学制的诞生。
1902年,即光绪壬寅年,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系统完备的学制诞生了,称“壬寅学制”。该学制为三段七级。三段即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七级是:蒙学堂(4年)→寻常小学堂(3年)→高等小学堂(3年)→中学(4年)→高等学堂或大学预科(3年)→大学堂→大学元。儿童6岁入学制大学毕业共20年。此外,与高等小学堂并行的有简易实业学堂,与中学堂并行的有高等实业学堂、师范馆。“壬寅学制”未及实施,清政府于1903年又颁布了一个新学制,称“癸卯学制”。它是以日本学制为蓝本,是中国第一个经正式颁布后在全国范围内实际推行的学制。该学制也分三段七级。初等教育含三级:蒙养院4年,初等小学5年,高等小学4年。中等教育一级,设中学堂5年。高等教育含三级:高等大学堂或大学预科3年,分科大学堂3—4年,通儒院5年。与上述直系的各级学校并行的,还有实业教育和师范教育。属于高等教育阶段的还有译学馆和方言学堂、进士馆和仕学馆。“癸卯学制”的一个突出的地方就是其修业年限特别的长,如果7岁入小学,读完通儒院为32岁,长达26年。癸卯学制的颁布,标志着中国近代学校教育制度的开始,尽管它存在种种不足,但是,在中国教育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抹煞的。辛亥革命后,“癸卯学制”被废止。“壬寅学制”和“癸卯学制”的颁布与实施加速了科举制度的灭亡与我国教育法制化的进程,对于中国教育的近代化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制定了“壬子学制”。该学制以求以日本学制为蓝本,主体结构为三类三段七级。三类指学制分普通教育、实业教育和师范教育三种类型。较癸卯学制相对提高了职业教育和师范教育的地位。三段指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七级为蒙养园3年,初等小学4年,高等小学3年,中学校4年,大学预科3年,大学本科4年,大学院学程不定。这个学制将小学教育缩短了7年,中学教育缩短了4年,废除了小学于师范学校读经课程,有利于教育的普及。该学制规定男女同校,设立女子高师,女子享受高等教育,是壬子学制的一个突出特点,在我国近代教育发展史以及我国公民教育权的发展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是,这一学制的实施的同时,也暴露了许多的不足。如“过分强调整体划一,缺乏灵活性;各学段年线划分的不合理,……太偏重于普通教育等等。”
1919年“五四”运动爆发后,在新文化运动的影响下,北京政府颁布《学校系统改革方案》,因颁布之年是1922年,是旧历壬戌年,故称壬戌学制或1922年学制。壬戌学制是以美国学制为蓝本,是中国现代教育史上第一个学制,是实施时间最长,影响最大,最为成熟的学制。当然,壬戌学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对实用主义的教育影响缺乏辩证分析的态度,学制中某些方面的设置过于理想化等等。该学制仍按三类三段七级设学,但其中七级有明显的变化,一是初等教育缩短1年,中等教育则延长2年,有利于初等教育的普及;二是中学分为初级和高级两段,更加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三是小学修业年限为6年,中学阶段初中为3年,高中亦为3年,故称“六三三制”,该学制后来虽几经修改,但基本框架未动,一直沿用到新中国成立。
(二)新中国的学校教育制度
新中国成立以后,1951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从而产生了新中国的第一个学制。这个学制包含从幼儿园到大学的完整体系。新学制系统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幼儿教育,学制四年;第二阶段为初等教育,学制五年;第三阶段为中等教育,学制六年(初中、高中各三年);第四阶段为高等教育,学制二到五年。这个学制缩短了小学修业年限,改四二分段为“五年一贯制”。他奠定了我国学校教育的基础,标志着教育走上了有计划、有系统发展的新阶段。1958年9月,为了配合国家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中央发布了《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要求改革学制,由于左的思想的影响,改革存在急躁冒进和违背客观规律的盲目行为,所以,这一时期的改革是不成功的。1961年中央对此及时进行了调整和纠正。随后,十年“文化大革命”,使我国的学校教制度遭到极大的破坏。1978年以后,经过拨乱反正,学校教育制度得以重建。
(三)我国现行的学校教育制度
我国现行的学校教育制度充分吸收了以往学制的优点,注重与我国教育实际,把幼儿教育与研究生教育纳入学制系统中是我国教育发展的重要标志。《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在我国现行学制中,从纵向来看,划分了四个阶段: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其中初等教育阶段与初级中等教育阶段合称为义务教育阶段。义务教育的修业年限为9年。其中,初等教育阶段的修业年限为6年或5年,初级中等教育阶段的修业年限为3—4年。因此,义务教育的学制类型,也不尽统一,一般有“六三制”、“五四制”和“九年一贯制”等多种形式。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内的初等教育与中等教育阶段的修业年限。从横向来看,到了中等教育阶段以后,根据性质与目标的不同可以把我国的教育分为普通教育系统和职业教育系统。职业教育系统需要以普通教育系统为基础。初等教育阶段实施的是普通教育,中等教育阶段以上实施的既有普通教育也有职业教育系统;根据教育对象可以划分为:学龄期教育系统与成人教育系统;根据教育的普及程度以及强制性可以分为义务教育系统(普及教育系统)与非义务教育系统(非普及教育系统)。(详见我国的现行学制图)其中,义务教育系统,高等教育系统和职业教育系统,国家先后颁布了《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对其进行了法律上的规定。
现行学制中虽然有严格的学制年限的规定,但是随着我国教育实践的变化和教育发展节凑的加快,这种年龄的限制日趋淡化,表现出学制的严格性和灵活性的统一。我们应该看到,任何一种学制,都是在不断的适应实践变化的需要而发展的。
二、我国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
教育的普及是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义务教育水准的高低则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文明的标志之一,义务教育是提高民族素质,培养现代人才的奠基工程。
(一)义务教育的涵义
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具有强制性质的国民基础教育。年轻一代接受义务教育,既是作为公民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也是作为公民受到法律保障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简称《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由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确定在全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1986年4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义务教育法》,我国实施义务教育的历史从此进入了在法律保障下迅速发展的新阶段。
《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我国实施义务教育的指导思想,它的第三条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第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六条规定:“凡年满六岁儿童,不分性质、种族,应当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作为国民基础教育,其目的首先在于提高全体国民和整个民族的素质,这就决定了义务教育要面向全体,造就全体,培养能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现代化社会生活所需要的公民。因此,为了更好的落实义务教育,1992年4月2日,经国务院的批准、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在全国施行。《实施细则》是《义务教育法》相配套的重要行政法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实行义务教育的步骤。各地实施义务教育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提出切合实际的义务教育规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从目前全国普及义务教育的情况来看,在大部分地区基本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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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02年底,中国有各级各类学校 117万所,其中普通学校67万所,成人学校 50万所;在校学生3.18亿人,教育规模为世界之最。2002年,全国有幼儿园11.18万所,在园幼儿2036.02万人。2002年,全国有小学45.69万所,在校学生12156.71万人,小学净入学率为98.58%,小学毕业生升学率97.02%,全国小学专任教师577.89万人。初中 6.56万所,在校学生6687.43万人,初中毛入学率达90%,初中毕业生升学率58.3%,全国初中专任教师346.77万人。2002年底,全国 90%以上的人口地区基本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在九个发展中人口大国中义务教育普及率位于前列。
义务教育的目的在于提高国民素质,义务教育普及的情况受到历届人大委员会的重视。在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2号主席令,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法律同时明确,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法律还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法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修改后的义务教育更加体现出国家对义务教育的重视和普及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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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06年6月29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就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介绍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出台了系列意见以解决义务教育均衡的问题。首先,法律中要求各级政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在总则当中规定得非常清楚,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包括方方面面,包括经费问题,还有课程、教学的质量问题,以及办学的基本条件问题、教师问题。其次,法律中明确提出要缩小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要加强对薄弱学校的改造,并且提出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这些都是从法律的层面保障义务教育朝着更加均衡的方向发展。最后,义务教育法中提出了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进行建设,对国务院的职能部门提出了要求,教育部要进一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办学标准和学校的建设标准。而且在均衡的方面,对农民工子女,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提供平等的教育条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规定要对特殊学校的学生,给予更多的关注,以及要求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本法还规定农村的经费,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据中国人大网文字直播《义务教育法修订瞄准教育均衡明令缩小办学差距》)

三、新疆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
改革开放之初, 为了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教育事业, 解决少数民族的师资问题, 国家划出专项资金大批少数民族地区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1979年8月7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国家教育部《关于1979年教育部门补充教师等问题的请示报告》。1980年,新疆边境县的1.4万名民办教师和非边境县的7000名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1980年7月2日, 教育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颁发了《关于从民族地区补助费中适当安排少数民族教育经费的建议》,规定了三个方面的补助内容: 第一,除原有的特殊照顾仍保留外(包括行政事业费补助5%的机动金, 预备费比一般地区多2%) ,允许地方收入增长部分全部留给地方, 中央补助的数额每年增加10%。第二,为帮助经济落后地区加快发展, 中央财政设立了“支援不发达地区的发展资金”。第三,对边境少数民族地区, 增设“边境建设补助费”,纳入地方财政范围内。以上三项共计12个亿。
1985 年4 月1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 普及义务教育正式进入法制阶段。其中第12 条中规定: 国家对经济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予以补助;国家在师资、财政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1988 年5月2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通过并颁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对《义务教育法》中有关实施义务教育中对少数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结合新疆义务教育普及中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地方性法律第6条规定:各地人民政府要从实际出发, 根据各少数民族教育的状况,采取特殊措施,提高教育质量,加快少数民族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从而将少数民族义务教育提到了一个特殊的地位。第13条规定: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一律免交学费。 对边境县的农牧区学生和其它农牧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免收杂费、免费供应课本。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助学金制度, 对农牧区寄宿制中、小学校的学生和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初中学生给予补助。第36条规定:各级财政安排一定比例的机动财力用于义务教育事业。按照国家规定征收的城乡教育附加和乡级财政收入应主要用于义务教育事业。国家拨给的支援不发达地区资金、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和少数民族事业补助费,应有较大的比例用于义务教育事业。在以上优惠政策实施的过程中,从90年代起到世纪末,新疆的义务教育事业,特别是少数民族义务教育事业在办学条件、师资队伍、教育质量等方面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
为加快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普及,1995年,国家决定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以下简称《工程》)。1998—2000年,工程项目主战场转向西部地区(三片区)的469个贫困县。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规划》, 新疆30个贫困县全部被列入项目计划。其中国家级贫困县25个, 自治区级贫困县5个。30个贫困县中少数民族集中聚集的南疆四地州就占了21个(其中有和田市) , 占项目县的90%。30个项目县共有国土面积111. 7 万平方公里, 占全区总面积的70%;人口440万人, 占全区人口的26% , 其中少数民族人口394万人, 占项目县人口的89%。《工程》在新疆实施三年来,从根本上改变了新疆农牧区基础教育落后的局面。《工程》是1949年以来国家投入教育专项资金最多、规模最大的全国性教育扶贫工程。工程项目总投资65亿, 其中国家投资25.6亿元, 占总投资的39%。通过工程的实施, 到2000年底, 全疆有65个县、市,占全区69. 4%的人口地区完成了“普九”任务。

新疆实现义务教育情况一览表
时间(年)        数量/个(县、市)        所占人口比例(%)
2000
  2003
2005
2007        65
  68
76
93           69.4
      70.3
   75.54
全面实现普九目标

2003年8月,国家和自治区投资1.9亿元合力启动实施了《边远贫困地区免费义务教育工作》,使以南疆四地州为主的56个贫困县、边境县的205万名各族学生享受到“免费义务教育”,推动了贫困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进程。2004年2月,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实现西部地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目标(以下简称“两基”),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出台的《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2004—2007年)》中指出,在继续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二期)”和“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基础上,从2004年到2007年实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中央财政将逐年扩大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的范围,逐步使西部农村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享受免费教科书。国家继续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56个边境县和特殊困难县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提供教科书等。中央资金还将主要支持西部农村地区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建设。此外,提出要大力加强西部农村地区教师队伍建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西部“两基”攻坚县任教,继续组织好“教育对口支援”和“西部大学生志愿者计划”,满足西部地区普及义务教育对合格师资的需求。开展少数民族地区“双语”教师特别是汉语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提高教师“双语”教学能力。积极推进农村中小学课程和教学改革,因地制宜地实施素质教育等。实施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将有力地推动西部地区教育的发展,普遍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西部大开发战略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因此,《义务教育法》中提出实施义务教育实行“分类指导”的原则, 是国家在较长时间内, 承认义务教育发展的地区间差异, 实施非均衡性义务教育发展政策的理论依据。这不仅是因地制宜发展各地区教育的必然要求, 也是逐步缩小差距实现全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理智选择和政策基础。
案例
案例4-1   “一费制”
从2007年秋季新学期开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将全面推行义务教育“一费制”。即在严格核定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费用。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收费与当地学生相同。实行“一费制”后,新疆各学校所有的行政性教育收费要一次性收取,并将收费办法和标准公布。今后,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收取“赞助费”、“捐资助学费”、“教辅材料费”和“共建费”等费用。
— 摘自人民网






附:












学校教育制度是教育制度的主体,是指由国务院及其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由国家颁布并保证实施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调整各级各类教育之间的衔接、交叉、比例关系以及教育权力分配关系的教育制度。学制包括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及其相互关系以及国家、学校、公民教育权利的分配关系。制定学制通常受到以下因素制约: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水平;社会制度的性质;青少年儿童的年龄特征;本国的历史、文化条件。
在学校教育制度的发展中,主要的类型有:双轨学制、单轨学制和中间型学制。在未来的学制发展必然会体现出以下几点趋势:多样化、弹性化和终身化。
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具有强制性质的国民基础教育。根据《义务教育法》中提出实施义务教育实行“分类指导”的原则, 国家对新疆的义务教育实施相应的优惠和扶持政策,使得新疆义务教育的普及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1、建立学校教育制度受到哪些因素的制约?
2、学校教育制度的主要类型及其发展趋势?
3、我国实施义务教育的意义何在?
4、调查或访问你所在的城市、乡镇和农村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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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9 14:58:2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章学校教育制度.doc (1.82 MB, 下载次数: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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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5 14: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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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种意义上讲,反映着一个国家教育事业的发展水平
发表于 2014-11-15 21: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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