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是中央支持西部农村教育的一项重要举措,不仅有利于巩固“两基”攻坚成果,缓解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矛盾,而且有利于创新教师补充机制,提高农村教育质量。“特岗计划”通过公开招聘大学毕业生到设岗县(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大学毕业生从事农村教育工作,逐步解决农村学校教师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为做好今年“特岗计划”的教师招聘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招聘计划 2013年“特岗计划”岗位分别在农村初中及小学阶段学校设置,计划招聘教师6142名,其中教学点136名、村小1743名、乡镇小学1961名、乡镇中学2189名、县镇小学72名、县镇中学41名。各设岗县(市、区)分学科(专业)岗位招聘计划详见《2013年广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岗位设置计划》。 二、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对象。 1.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大学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少量紧缺专业应届师范教育类专科毕业生(只能报考小学岗位和初中音乐、美术、地理学科)。 2.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具有一定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年龄在30岁以下(1983年6月1日后出生)的全日制普通大学往届本科毕业生。 3.已招聘为特岗教师的,在三年聘期内不列入招聘范围。 (二)招聘条件。 1.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 3.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且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和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 三、招聘方法、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本次招聘报名及资格审查采取网络方式进行,应聘对象通过网络提交报名资料、查询资格审查结果。 1.报名时间:6月10日—6月20日。 2.报名网址:全国特岗招聘网(网址:http://tg.ncss.org.cn)。 3.资格审查结束时间:6月24日。 4.报名及资格审查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应对在网上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2)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县(市、区)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3)已与设岗县(市、区)达成就业意向的毕业生必须在上述时间范围内在网上补办报名手续(未在网上补办报名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应聘处理)。 (4)自治区招聘组织部门在网上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审查结果,设岗县(市、区)招聘组织部门和报考人员可在查询时间内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审查。 (二)招聘。 1.招聘时间:6月25日—7月25日。 2.招聘方式:各设岗县(市、区)可采取大学毕业生双选会、组织相关部门到大学招聘和专场招聘会等多种方式进行。区外大学毕业生根据自愿到设岗县(市、区)相关部门应聘。 3.招聘注意事项。 (1)招聘必须按照“公开、公平、自愿、择优”的原则进行。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接受监督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在招聘工作中循私舞弊,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2)招聘必须在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中进行。 (3)招聘时必须验证受聘毕业生的身份证、学生证和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及其它个人求职材料。如招聘双方达成意向,必须签订《普通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其它双方认可的协议书(均为原件)。 (4)各设岗县(市、区)的招聘日程安排可在全国特岗招聘网(http://tg.ncss.org.cn→点击“广西壮族自治区”)查阅。 (5)各设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必须于7月25日前将拟招聘人员名单报自治区教育厅师范教育处。 (三)公示拟招聘人员名单。 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编办审核通过各设岗县(市、区)上报的拟招聘人员名单后,在全国特岗招聘网(http://tg.ncss.org.cn→点击“广西壮族自治区”)予以公示,公示期至少7个工作日。 (四)集中培训与考试。 由自治区教育厅统筹指导各地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拟招聘人员进行不少于120学时的集中培训。培训结束后,按照公办教师招聘办法组织专项考试,考试合格者发给培训合格证书。 培训工作要求在8月26日前完成。培训经费由自治区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培训人数给予适当补助。 (五)签订聘用合同并上岗任教。 各设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公办教师的录用办法,与经培训、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拟招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由设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派遣到设岗学校上岗任教。受聘教师必须服从统一安排,若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到或不服从安排者,取消招聘资格。 签订合同及报到时间:9月1日前(具体时间由设岗县(市、区)确定并通知应聘人员)。 四、相关政策 (一)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精神,特设岗位教师聘期3年,在聘用期间,中央财政核拨专项资金,用于特设岗位教师的工资性支出。特设岗位教师在聘用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各设岗县(市、区)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的通知》(桂教师范〔2007〕57号)和《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有关政策的通知》(桂教师范〔2008〕7号)精神落实相关政策。各设岗县(市、区)按规定核定特设岗位教师的工资标准,保证特设岗位教师执行与当地公办教师相同的工资政策、享受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的工资待遇和相应的津贴补贴。 (二)特设岗位教师享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大学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人事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各设岗县(市、区)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55号)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79号)文件精神对特设岗位教师进行招聘,并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适合继续在教师岗位工作的,应及时将其调整出教师队伍并相应取消其享受的相关政策优惠。要努力为特设岗位教师创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妥善解决好特设岗位教师的后顾之忧。 (四)三年聘期内,没有教师资格证的特设岗位教师须积极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对于服务期满三年且还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的特设岗位教师,三年后不能转岗。三年聘期结束后,对考核合格,自愿留在当地学校的特设岗位教师,在单位有空余编制、空余岗位的情况下,可以带编制聘用到单位。同时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负担范围,保证其享受当地公办教师的同等待遇。对重新择业的,各设岗县(市、区)和各级政府毕业生就业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为其重新选择工作岗位提供方便条件和必要的帮助。特岗教师服务期满考核转岗工作严格按照《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服务期满考核转岗工作的通知》(桂教师范〔2009〕21号)执行。 (五)聘任期间,特设岗位教师的户口和档案关系按国家公办教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本方案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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