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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下半年广东佛山市高明区公开招录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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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8 19:0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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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佛山市高明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明府字〔2011〕11号)和《佛山市高明区政府聘用人员招考暂行办法》(明府字〔2011〕12号)等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佛山市高明区公开招聘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职位和条件
本次招聘职位包括佛山市高明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人员,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年龄为18周岁以上;
(五)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详见附件《2013年下半年高明区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位表》及《2013年下半年高明区公开招聘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人员职位表》,职位表的几点说明如下:
1.招考对象:“应届毕业生”指2013年暑期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不含2012年及以前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毕业生);
“往届毕业生”指2012年及以前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在职人员和暂缓就业毕业生);
“社会人员”指除应届毕业生外,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人员,含通过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形式(自学考试、函授、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人员。面向“社会人员”招考的职位,“往届毕业生”也可以报考,但“应届毕业生”不得报考。
对于学制为2年半或提前修满学分、于2012年底或2013年初毕业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视为应届毕业生;港澳学习、国外留学归来人员报考者,报名时毕业不超过1年的视为应届毕业生,超过1年的视为往届毕业生。
2.专业:招考职位已根据用人的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广东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3年版)》进行了专业设置,报考人员所学专业按所获得的有效毕业证上的专业为准,并按专业目录中的名称和代码选择专业相符的职位报考。报考人员不得报考所学专业代码与招考职位专业代码不一致的职位。部分职位“专业”一栏所设置的专业未能完全涵盖“学历”一栏所标注学历层次的,则以“专业”一栏为准,报考人员所学专业及其对应的学历层次要与职位“专业”一栏要求的专业名称和代码以及其学历层次相对应。
报考人员所获得的有效毕业证上的专业未在专业目录所列的,专业名称与公告职位要求专业名称一致的,准予报考。除专业目录中有列出培养方向的专业外,其他毕业证上专业名称后面以括号等形式列出的培养方向不能作为报考专业的依据。学位种类不等同于报考专业,学位种类不能作为报考专业的依据。
报考人员须按毕业证书上的专业如实填写报名表,未如实填写的视为提供不实信息,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
3.学历、学位:报考人员须于报名之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4.户籍:报考人员报名时具有职位要求的户籍。若报考人员的户籍在入读的普通大学,则其入读大学之前的户籍必须符合职位要求的户籍。
5.年龄:计算至2013年6月30日止(如:30周岁以下即1983年7月1日及之后出生)。
6.工作经历时间:计算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校学习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及参加相关工作的(即在取得全日制学历毕业证前的工作经历),即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开始缴纳社会保险,不视为工作经历。
镇(街)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乡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各类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部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已经雇用为本区机关事业单位辅助服务雇用人员的,不得报考雇用人员职位;已经聘用为本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得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
二、招聘办法
本次招聘实行公开招考,经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合格后,择优聘(录)用。
(一)报名
本次考试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统一在“佛山市高明区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网上报名系统”(以下简称“网上报名系统”,由此点击进入,稍后开通)报名。报名时间为2013年11月20日9∶00至11月22日16∶00(24小时开通报名)。
1.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招考公告,清楚具体职位资格条件,确认符合条件后在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填写报名登记表,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电子照片(格式为*.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
(2)单位初审。招考单位依据考生网上提供的资料在24小时内提出是否符合职位报名资格的审核意见。通过初审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未能通过初审的,可改报其他职位。审核截止时间为2013年11月23日下午17∶30时。

(3)网上打印准考证。报名确认成功后,报考人员应于笔试前登录“网上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2.报名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报名必须使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考生须诚信报考、诚信考试。凡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港澳学习、国外留学人员须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函及有关证明材料方可报考,并在资格复审时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以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考试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1.笔试。采用闭卷的方式,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笔试时间、地点等具体事项另行通知。笔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
2.面试:面试对象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顺序,按所在职位招录人数1:3比例从笔试合格考生中确定,笔试合格考生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合格人数确定面试对象。面试时间、地点等具体事项另行通知。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
面试对象在面试前须按区编委办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得参加面试,招录机关可依次递补面试对象。凡有关材料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取消面试资格。
报考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辅助人员部分职位(职位表中有注明)的考生须按公安招录公务员的标准和形式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不合格者不能参加面试。体能测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联合颁布的《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体能测评由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组织实施,具体测评时间、地点等事项另行通知。
考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70%,面试成绩占30%的比例合成总成绩,考试总成绩的合格分数线为60分。若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相同的,则依次按照笔试成绩、学历层次高低顺序确定名次。
区人民法院书记员辅助人员职位须加考电脑速录,分看打和听打两个测试项目,按笔试成绩占30%,电脑速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30%的比例合成总成绩。司法警察辅助人员职位加考体能测试,测试项目及评分标准详见附件(单项成绩为零分的不予录用),按笔试成绩占20%,体能测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30%的比例合成总成绩。电脑速录、体能测试、考试总成绩的合格分数线为60分。电脑速录和体能测试由区人民法院组织实施,具体考试时间、地点等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报考人员可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查询笔试、面试成绩及排名。进入体检和考核的人员及其考试总成绩在区政府网站、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网站公布。
(三)体检和考核
考试结束后,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从考试总成绩合格考生中等额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在区编委办指定的医院统一进行。具体体检事项安排另行通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体检和考核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粤人社发〔2010〕382号)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粤人社发〔2010〕276号)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人员的体检和考核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人社部发〔2010〕19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广东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粤人发〔2009〕37号)和《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核。考核主要是对体检合格者德、能、勤、绩等方面的考核,并核实其是否符合报考资格条件。体检、考核不合格或放弃体检、录用的,可从总成绩合格的人员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是否递补体检、考核人选,由招录机关研究决定后报区编委办审批。
(四)聘(雇)用及待遇
经体检和考核合格后,根据笔试、面试的综合成绩,择优聘(雇)用。被聘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被雇用的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人员执行《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人员工资标准及相关待遇意见的通知》(明府办〔2011〕77号)规定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三、其他事项
1.报名后请保持报名表所留通讯方式畅通。
2.报名后请留意网站公布考试安排等事宜,不再另行通知。
3.本次考试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也不指定任何参考用书和资料。社会上任何培训机构举办的辅导班或发行的参考资料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
4.考生如对本公告信息有疑问的,请致电区编委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电话:0757—88681308。
5.本公告由佛山市高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2013年下半年高明区公开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位表》
2.《2013年下半年高明区公开招录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人员职位表》
3.专业目录
4.体能测试项目和评分标准(区人民法院)
5.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佛山市高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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