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 教师资格认定有关法律法规和《 湖南省〈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湘教师字〔2002〕4号)相关规定,现将2014年我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认定条件、申请人须提供的材料、申请认定程序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 (二)户籍所在地或应届毕业生的就读学校所在地,在湖南省境内。 (三)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应届毕业生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作出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前应取得毕业证书。 (四)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思想品德经鉴定合格。 (五)申请大学教师资格的,应参加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六)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应当接受规定的教育 教学能力培训,参加相关考试、测试,并达到相应要求。 1.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教师培训基地接受了不少于一个学期的教师教育专业培训和教育实习,经考察(考试)确认为培训合格; (2)参加湖南省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 教育学、教育 心理学考试,并取得相应的《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3年,下同),或者《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考试合格证》和《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两个单科合格证取得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年,有效期为自后取得的单科合格证发证之日起3年,下同)。 (3)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并合格。 2.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并合格。 (七)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八)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其中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应为学校所在地的市州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可以免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普通话测试。 二、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户口薄或聘用合同书原件和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应提交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 (四)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应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作出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前提交)。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其中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应为学校所在地的市州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七)工作(学习)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表》。 (八)全日制往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须提交相应学历层次的师范教育专业课程和教育实习成绩复印件;全日制应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由就读所在学校提交学校培养师范生的资质证明、毕业生名册和当年入学的录取名册等相关材料。 (九)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须提交相应教师资格种类的《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湖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面试、 试讲情况登记表》和《湖南省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实习鉴定表》。 (十)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须提交《大学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和聘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还须提交《湖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面试、试讲情况登记表》。 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可免于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和《湖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面试、试讲情况登记表》。 申请人提交的以上材料(第(一)项材料和相关证件原件除外)应依序装订成册。 三、申请认定程序 (一)网上申报 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网报系统,点击右上侧“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图标,注册网上申报账号。申请人网上申报应根据拟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确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其中,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认定机构为湖南省教育厅;申请高中(中专)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为申请人户籍或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所在市(州)教育局,申请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为申请人户籍或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所在县(市、区)教育局。 申请人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应学历要求,确定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并按照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原则确定任教学科。 申请人应根据网报系统提示如实完整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近期免冠.jpg格式电子档照片(规格为114像素×156像素,大小在19K以内,与粘贴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资格证书上的照片同版)。申请人须填报本人手机号码或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申请人对填报的信息核对无误后,自行在网报系统中生成《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打印一式2份。 网上申报的时间为: 春季批次 4月15日-4月30日; 秋季批次 10月15日-10月30日。 (二)现场确认 1.申请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的现场确认。申请人或相关学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申请材料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确认。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认真核实申请人或相关学校提供的申请材料,当场出具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详细注明原因,申请材料不全、不规范的应当场告知其补充或完善。申请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的现场确认起止日期为4月16日-5月14日(春季批次,节假日除外)和10月16日-11月15日(秋季批次,节假日除外),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现场确认的具体时间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确定后提前向社会公布。 2.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现场确认。非受委托大学的申请人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由其所在学校统一携带《2014年湖南省非受委托大学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花名册》和本校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到我厅教师工作与师范教育处进行现场确认;受委托大学应将本校《2014年湖南省受委托大学拟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花名册》报我厅教师工作与师范教育处审查。具体时间安排见《2014年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现场确认工作日程安排表》(附件)。 (三)专家审查 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进行教育教学和能力测试,并做出是否合格的结论。 (四)颁发证书 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应告知申请人不予认定的原因;其中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不予认定的原因,由我厅告知申请人所在大学,再由所在大学通知申请人。 四、2014年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事项 (一)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应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教师培训基地接受不少于一个学期的教师教育专业培训和教育实习,培训、实习的具体安排由市州教育局向社会公布。 (二)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应参加相应教师资格种类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其中申请高中、初中、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参加中学教育学和中学教育心理学两门考试;申请小学、 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参加小学教育学和小学教育心理学两门考试。申请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或聘用合同书(应届毕业生为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和学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正面同底一寸照片4张,于2014年2月10—17日(节假日除外)到本人户籍或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考试报名手续,逾期不予受理;报名地点及有关事项由市州教育局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2014年,全省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统一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为: 3月15日上午9:00-11:00 教 育 学(闭卷); 3月15日下午2:00- 4:00 教育心理学(闭卷)。 (三)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简称“面试、试讲”) 1.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参加湖南省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参加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测试时间与地点安排等由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前一周通知申请人。 2.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受委托大学负责本校申请人的测试工作。经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成立测评专家组的非受委托大学负责本校申请人的测试工作。未获批准成立测评专家组的非受委托大学,应按就近原则与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的具备测试资格的高等学校取得联系,并统一组织本校申请人参加测试,测试时间与地点安排等事宜由承担测试工作的大学提前一周以上告知各有关大学,再由所在大学提前一周通知申请人。 五、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的有关事项 (一)按照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经研究,我省拟自2014年下半年起,进行全国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资格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统一考试”)改革试点。我省的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统一考试每年在秋季举行一次,考试包括 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一般在每年11月进行,面试一般在每年12月进行。国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考生笔试各科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报名参加面试。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申请人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二)实施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统一考试改革试点后,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政策调整的要点如下: 1.从2015年起,湖南省每年只进行中小学教师资格春季批次的受理、认定工作,秋季批次的受理、认定工作不再进行。 2.2014年秋季前已入学的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学生,可以按原教师资格认定政策直接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3.2014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各专业学生,申请教师资格应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统一考试,并取得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4.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持《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或者《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考试合格证》和《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在有效期内于2014年春季、秋季批次申请教师资格,仍需按原教师资格认定程序参加中小学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简称“面试、试讲”);从2015年1月起,我省不再组织中小学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凡持《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或者《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考试合格证》和《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在有效期内申请教师资格,不需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统一考试笔试,但须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统一考试面试,并取得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统一考试面试合格证。 5.凡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统一考试,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申请教师资格,申请的教师资格任教学科不受申请人所学专业限制;凡持《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或者《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考试合格证》和《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申请教师资格,申请的教师资格任教学科应与申请人所学专业相一致。 (三)新老考试的过渡衔接 为做好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统一考试的过渡工作,我省计划于2014年5月24日对参加了2014年3月15日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仅取得《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考试合格证》或《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的人员,专门组织一次《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补考,补考只举行一次,以后不再举行。补考后仍不合格的人员,其持有的《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考试合格证》或《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自动失效。 上述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具体政策规定、考试的时间与具体安排等以湖南省教育厅颁布的文件、公告为准。 六、联系电话 1.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0731-82990352。 2.各市州教育局: 0736—7723050(受理申请与面试、试讲工作); 怀化市:0745—2713786(笔试与面试、试讲工作), 0745—2714168(受理申请); 附件:2014年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现场确认工作日程安排表 湖南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12月16日 附件 2014年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现场 确认工作日程安排表
日 期 | | 4月16日—17日 | | 4月18日 | | | 4月21日 | | | 4月22日 | | 4月23日 | | | 4月24日 | | | 4月25日 | | | 4月28日 | | | 4月29日—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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