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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14年公安机关公开考录人民警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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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7 20:04: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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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及我省公务员考录有关政策,现将公安机关面向全省公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考录人数、程序、范围和条件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报名结束后,符合加分政策的汉族考生,于2014年4月15日至4月21日,请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父母一方的工作证明到报考职位所在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现场确认加分,未按规定时间要求进行现场确认的,不予加分。
笔试结束后,每个职位进入资格复审的考生,需向报考的省直招录机关、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户籍证明、准考证、学历证书以及报考职位资格条件所需有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进行资格复审。2014年全日制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户籍证明、准考证、学生证以及所在院校开据的毕业证明材料,同时要求在2014年7月31日前必须取得学历证书。考生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不提交或弄虚作假的,即取消其报名、笔试、面试和录用资格。
三、笔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一)笔试内容:申论(占笔试总成绩5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笔试总成绩50%)。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70%,面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30%。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及总成绩保留2位小数。
    (二)笔试时间和地点:笔试时间为2014年4月27日。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四、其它事项
(一)优惠政策。
   1.报考市州及以下职位公务员的少数民族考生,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
   2.对父母有一方现在省内六州工作(或现户籍在六州)满3年的汉族子女,报考自治州及以下职位的,在笔试总成绩中加分:满3年不足5年的加1分,满5年不足10年的加2分,满10年不足15年的加3分,满15年不足20年的加4分,满20年及以上的加5分。
   3.退役士兵不报考特警定向考录职位的,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
   4.退役士兵在报考特警定向考录的职位中,不再享受退役士兵的加分优惠政策,退役士兵是少数民族的,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退役士兵是汉族考生的,按汉族有关加分政策执行。
符合以上优惠政策的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二)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要求。在本省县以下基层单位服务满2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志愿者(含青南计划人员)、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特岗教师的人员报考公务员时,按青人社厅发〔2011〕20号文件有关要求执行。西部计划志愿者(含青南计划人员)、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和特岗教师四类人员在基层服务的时限、地点及考核情况分别由团省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认定。
(三)笔试《申论》答题要求。报考省直(懂藏汉两种语言文字职位除外)、西宁市、海东市职位的考生,笔试《申论》答题时,必须使用现代汉语答题,否则不计分;报考各自治州及以下职位的考生,笔试《申论》答题时,可选择本自治州自治主体民族语言文字答题。报考懂藏(蒙)汉两种语言文字职位的考生,笔试《申论》第二问必须用职位要求的民族语言文字答题,否则按未达到职位资格条件要求处理,取消其考录资格。
(四)体能测试和藏(蒙)语言能力测试。笔试结束后,在面试前,报考公安(含森林公安)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按有关要求需进行体能测试,测试工作由省公安厅统一组织;报考懂藏(蒙)汉双语职位的考生,需进行藏(蒙)语言能力测试,测试工作由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体能测试或藏(蒙)语言能力测试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空缺的面试名额,按所在职位的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一次。
(五)开考比例。报名时,每个考录职位与报考人数之比为大于1:3,对形不成竞争的职位,按报名人数确定该职位招录人数。面试时,每个考录职位与面试人数之比为1:3;经资格复审、体能测试和藏(蒙)语言测试后,每个考录职位与面试人数之比小于1:2时,面试成绩达到当天参加本组所有面试人员平均分的,按总成绩由高分至低分的顺序进入下一考录阶段,如考试总成绩为第一名的面试成绩达不到当天参加本组所有面试人员面试平均分的,该职位招录计划取消。
(六)总成绩并列的处理。在笔试、面试结束后,考生总成绩出现并列的,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确定进入下一考录阶段人选;笔试成绩相同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确定进入下一考录阶段人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相同的,由招录机关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录用人选。
(七)体检、考察。体检、考察人选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1:1的比例确定。体检工作由省公安厅统一组织。考察工作由省直招录机关、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体检、考察环节需要递补的,按该职位的考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仅递补一次。
(八)国外学历。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考生,应当有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本次考试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不得举办也不得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凡称由相关部门认可的与公务员考录相关的复习教材、培训班、网站、上网卡等,公务员主管部门均不予认可,请广大考生切勿上当受骗。
   本公告的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现行相关考录政策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
     西宁市人社局:0971-6163414
     海东市人社局:0972-8610756
     海南州人社局:0974-8512820
     海北州人社局:0970-8643456
     海西州人社局:0977-8222260
     黄南州人社局:0973-8723301
     果洛州人社局:0975-8382410
     玉树州人社局:0976-8822218
     省公安厅政治部:0971-8293069
     省林业厅:0971-6365007
青海省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和职位管理处:0971--6310187
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0971-6139342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公务员局
        2014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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