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待遇
(一)实行浮动工资
1.凡到我地区累计工作满五年的工作人员,可享受五年浮动一档工资;凡到我地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均从到单位报到工作之月起享受学历浮动一档工资。
2.凡到我地区县及县以下农牧区一线工作,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浮动一档工资。
(二)实行固定工资
1.凡到我地区二、三类区累计工作每满二十年,在四类区累计工作每满十五年,可固定一档工资。
2.凡到我地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在西藏工作每满八年,可固定一档工资。
(三)对进藏的高校毕业生,进藏后不实行见习期工资,直接享受定级工资待遇,并高定两档工资。
(四)实行西藏特殊津贴
在本人基本工资的基础上,二类区、三类区、四类区分别提高140%、170%、200%。同时享受按类区津贴补贴
(五)享受防寒装备补助费、取暖补贴和边境县生活补贴及海拔4800米以上地区特殊保健津贴。
(六)对在藏工作直至退(离)休的人员,在办理退(离)休手续时,可将学历浮动工资、在藏累计工作满5年浮动工资、8年学历固定和20年固定工资作为计算退(离)休费的基数。
退(离)休后到区外安置的人员,继续享受原工作地的西藏工资待遇。
凡在藏退休的人员,不论在区内或区外安置,均可按在藏工作时间提高退休费比例。在藏工作20年以上的,提高15%;在藏工作15—19年的,提高10%;在藏工作10—14年的,提高5%。
(七)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藏干部凡在藏享受了8年学历固定、20年固定和高套两档工资的人员,内调后继续保留。
(八)区外进藏人员每工作一年可带薪回内地休假,假期按照地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进藏工作期限
引进毕业生进藏后,在藏工作年限不得低于8年。
身份及户口、档案管理
凡西藏山南地区检察院引进人才,其身份属西藏山南地区检察系统公务员。工作期间,本人档案统一转至西藏山南地区检察院,由西藏山南地区检察院转交中共山南地委组织部。在引进的8年工作期间,本人户口根据本人自愿,可转至工作单位或放在原籍。户口放原籍人员,工作期满后,本人愿意继续留藏工作,须将其户口转至工作单位。
实施步骤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报名时间为2014年6月20日—6月23日。报名地点:
四川师范大学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简历由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老师代收或发电子邮件到
33168867@qq.com。
(二)拟定引进人员名单根据初审情况,西藏山南地区检察院在与本人联系了解其基本情况后拟定引进人员初步名单。
(三)面试
6月23日下午3:00-5:00,西藏山南地区检察院到学生所在学校进行面试,面试后确定引进人员名单。
(四)政审体检
凡确定引进人员,由毕业院校进行政审。引进人员要在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费先由本人支付,后到分配单位报销。
(五)签定协议书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为维护国家就业计划的严肃性,保证引进人员的稳定,维护引进人员合法权益,引进人员在政审、体检合格后,须与西藏山南地区检察院签订就业协议。
(六)进藏分配工作
引进人员于规定时间进藏。进藏路费到工作单位报销。引进人员需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中共山南地委组织部报到,由西藏山南地区检察院分配到分院或所辖县级院工作。
(七)试用期制度
凡引进进藏工作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本人写出书面总结,山南地区检察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按管理权限,办理转正手续。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引进资格。
其它
(一)本公告由西藏山南地委组织部、西藏山南地区检察院负责解释。
(二)引进人员如与用人单位在工作待遇等方面发生异议,由山南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西藏山南地区检察院负责仲裁。
(三)西藏山南地区检察院联系电话为:(0893)7837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