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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关于开展2014年秋季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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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4 10:0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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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教育(体育)局、西格办办公室,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西藏民院附中,拉萨中学,自治区实验幼儿园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工作安排,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开展2014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我区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编正式人员。
二、认定条件
1.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
2. 参加县级(含)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3. 普通话等级合格。
4. 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且成绩合格。
5. 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须提供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合格证书;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须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且合格。
6.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其他认定条件。
三、申请人须提供的申请材料
1. 申请人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 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一式一份。
5. 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本人的思想品德鉴定材料一式一份。
6. 完成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学习的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7.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8. 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提供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出具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的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四、有关工作安排
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部署,今年,全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全部通过网上报名申请完成。
1. 通过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利用网上报名系统采集申请人信息。
2. 各地市、相关单位统一组织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进行网上报名,填报信息。
网上申报时间为2014年10月8日—10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3. 申请人提交的各种材料应齐全准确,同时应在网报系统中打印《承诺书》并签字确认。
4. 我区网报现场确认点为各地市教育(体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
5. 各现场确认点工作人员务必认真审核申请人网上填报信息及提交的各种书面材料,打印《受理凭证》并签字盖章,留存备查。
网报中如有疑问,请与我厅师资管理处联系。
联系电话:0891-6331528。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201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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