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是一支担负着防火、灭火、抢险救援和社会救助的公安现役部队,为海南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创造了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为维护海南社会政治稳定、建设“平安海南”做出了积极贡献。随着海南经济的蓬勃发展,我们需要更多高素质的人才充实到干部队伍中来,担负起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的发展重任,为海南经济发展提供良好安全保障,热诚欢迎有志献身消防事业的青年学子到海南消防部队建功立业! 一、接收专业及数量 新闻学2人、广播电视新闻学1人、汉语言文学1人、社会工作1人、思想政治教育1人、环境科学1人、化学工程与工艺2人、油气储运工程1人、航海技术1人、轮机工程1人、会计学1人、审计学2人。 二、接收条件 接收对象必须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以接收国家“985”、“211”工程高校为主,接收对象必须按时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条件:必须是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忠于祖国,志愿献身公安消防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无任何政治、经济、历史问题。 (二)学历条件:2015年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生。 (三)身体素质: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的规定,裸眼视力在4.6以上。 (四)年龄条件:24周岁以下。大学期间曾经服现役的,年龄可放宽2岁。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31日。 ※同等条件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优先接收 (一)中共党员、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或志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曾服役的毕业生; (三)在相关学术、科研上有突出成果的毕业生; (四)参加全国或省级球类比赛获得过名次的;书法、绘画、摄影等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 ※有下列条件之一不予接收: (一)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自修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非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二)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民办大学、独立学院、成人高校毕业生; (三)普通高等院校招收的委培、自费、定向毕业生; (四)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 (五)有国(境)外学习经历的毕业生; (六)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重修和补考累积达到4门或1门以上补考不及格的毕业生; (七)结业生、肄业生、预科生、未按时获得学位的本科毕业生; (八)被作留级处理或中途休学超过半年(不含应征入伍)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或其它原因受过处分的毕业生。 三、接收程序 接收程序包括:1、报名;2、综合考试考核:笔试、面试、心理素质测试和体能测试;3、体检;4、政审;5、签约;6、报到和参加入警培训。 知识能力统一考试初定2015年2月上旬进行,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四、报考方式 报名时间:报名从即日开始,截止11月15日。 报名方法:请在报名期限内,将报名材料寄到总队接收地方大学生报名点,同时将相关材料扫描后发送iamduck@163.com邮箱。报名材料含以下内容: (1)个人自荐材料(打印件); (2)学校就业推荐材料复印件(学校盖章); (3)近期照片(1寸免冠半身彩照和5寸全身彩照各一张); (4)新生录取名册和原始成绩单复印件(包括入学至今所有学习科目的成绩,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印章); (5)有关证书(英语、计算机级别考试证书或其他获奖证书)复印件。(所有报名资料恕不退还,请提前做好备份) 所有填写的信息必须客观真实,凡因报名信息不实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毕业生自负。 联系方式: 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路110号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政治部干部处,邮编:571100;联系人:陈干事,联系电话:0898―65921219。 根据公安部政治部要求,严禁重复报名,每名报考人员在全国公安现役部队(包括边防、消防、警卫部队)范围内限报一个总队级单位,凡重复报名的考生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录取资格。 五、享受待遇 接收对象经培训合格并批准入伍后,即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法》授予相应的警衔和确定相应职级,享受警官的各项待遇。 六、筛选淘汰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按照择优选拔的原则,从签订接收协议到下达任职命令,按公安部政治部文件要求,实行全程筛选淘汰。 (一)对已经签订接收协议的毕业生,发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总队将其退回原学校: 1、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必须在规定报到时间七日前征得接收单位同意; 2、报到时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三证不齐的; 3、毕业生档案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 4、毕业生档案到达后经复审不合格的; 5、经接收单位组织身体复查不合格的; 6、学习成绩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7、因专业或其他原因,上级机关未予批准接收的; 8、从签订接收协议到下达任职命令期间实行全程淘汰,按《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执行,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毕业生负责。 (二)接收对象在入警训练期间的现实表现、学习训练、身体心理等情况经承训院校综合考评后不适合担任部队干部职务的,予以淘汰。 (三)接收对象在培训期间思想不稳定、有违纪行为以及身体等原因不适合在部队工作的,予以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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