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招考论坛

 找回密码
 免费注册
每日定期发布教师招牌资讯
查看: 800|回复: 0

[政治] 2015年招教考试中学政治复习:法学概论(二)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2-4 11: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7年最新教师招聘考试内部教材
教师招考二维码

我国的国家机构

一、国家机构: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国家权力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体系的总称,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工具。

二、我国国家机构的体系:

1、国家权力机关。它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上级权力机关与下级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为监督关系。

2、国家主席。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3、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地主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上下级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为领导关系。

4、国家军事领导机关。即中央军事委员会。

5、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上下级审判机关之间的关系是监督关系。

6、国家检察机关。即人民检察院,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关系为领导关系。

三、我国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1、民主集中制原则。2、为人民服务原则。3、法治原则。4、精简原则。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组成、任期和职权:

它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省级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5年。以会议方式进行工作,每年召开会议一次。职权主要有五个:⑴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⑵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⑶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领导人。⑷决定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大问题。⑸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性质、地位、组成、任期和职权:

它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正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能超过两届。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期职权:⑴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⑵立法权。⑶监督权。⑷任免权。⑸对外事工作和国家重大问题的决定权。⑹荣典权。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有两种:一是经常性的,二是临时性的。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五、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它是我国国家机构中的重要部分。由全国人大选举,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我国国家元首职权由国家主席和最高权力机关结合起来行使。

六、国务院:它即是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其人员由全国人大决定。每届任期5年。总理、副总理和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七、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机关。每届任期5年。

八、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区以及乡镇人大代表由直选产生,其余各级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其任期与同级人大相同。受国务院统一领导和上级行政机关领导。居委会和村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它们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它们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是地方国家机关,另一方面是区域自治机关。行使广泛的自治权。

十、人民法院:

1、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和组成。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人民法院由地方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组成。

2、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遵循的原则。⑴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⑵公开审判,这是各项原则和制度的中心环节。⑶回避制度。⑷两审终审。⑸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⑹合议制度。⑺审判委员会制度。

十一、人民检察院:

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和组成。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它是法律监督机关。它由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

2、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工作原则。对各种诉讼案件进行监督,直接侦查一些刑事案件。其工作原则是:第一,坚持实事求是,贯彻群众路线,忠于法律。第二,对任何公民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三,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

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

一、行政立法: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

1、包括:⑴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和含有行政法律规范的决定和命令;⑵国务院各部委制定行政规章;⑶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制定地方性规章的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规章。

2、行政立法主体:

1)国务院;2)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3)国务院直属机构;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5)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6)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7)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此外,中央军事委员会还有军事法规制定权。

3、行政立法程序:

编制立法规划→起草→协商和协调→审查和审议→发布

4、行政立法的分类:

1)根据行政立法权的来源,可以把行政立法分为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2)根据行政立法的内容,可以把行政立法分为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3)根据行政立法的主体不同,可以把行政立法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主行政立法。

二、行政执法:指行政机关依法执行法律、法规、实施行政管理的的活动。即主管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包括行政决定、行政奖励、行政处分、行政合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

1、行政执法的生效要件:1、行政执法的主体合法;2、行政执法的内容合法;3、行政执法的意思表示真实;4、行政执法的相对人具有法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5、行政执法的程序合法;6、行政执法的形式合法。

2、行政处罚:是指物定的行政机关,对于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给予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法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采用一定的方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三种形式:1、间接强制;2、直接强制;3、强制征收。

三、行政司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裁决人,对行政争议作出裁决的行为。包括行政复议、行政仲载、行政调解等。

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我国民法的任务是:通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保护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益,维护社会经济和民事生活秩序。

二、我国民法基本原则:⑴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⑵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⑶保护合法民事权益原则;⑷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则;⑸国家和社会利益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公民和法人等。实践中以户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合伙组织体或非法人组织被视为民事主体。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二、内容:公民(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三、特征:主体范围的广泛性、平等性


相关帖子

高通过率教师招考教材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注教师招考微信公众号

教师招考论坛 ( 闽ICP备14015709号 )

GMT+8, 2024-5-12 11:14 , Processed in 0.574279 second(s), 27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0590EDU管理团队 X3.4

© 2001-2020 教师招考论坛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