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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师范学院2015年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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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7 23:46: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7年最新教师招聘考试内部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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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zangchenyi 于 2015-4-8 23:37 编辑

一、引进高层次人才对象
(一)两院院士
(二)“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三)省级特聘教授
(四)博士:年龄40岁以下
1、A类博士
(1)海外知名大学毕业或具有海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任职经历,在国外著名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得过有国际影响力的学术奖励。
(2)国内毕业于中科院、社科院或知名高校,理工科类博士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本学科权威期刊或SCI(二区)发表论文2篇以上,人文社科类博士独立发表论文被CSSCI收录5篇以上(其中1篇发表在国家级A类或B类核心期刊上),应用技术学科博士能够对学校转型、应用学科发展起到领军或关键作用。
2、B类博士
紧缺专业或应用学科博士。原则上在本学科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或独立发表论文3篇以上,胜任核心课程的讲授任务,具有较强的科研和教学能力。
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待遇
(一)两院院士、“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学校将提供优厚待遇,具体面议。
(二)省级特聘教授
年龄 购房补贴 (万元) 安家费 (万元) 科研启动费(万元)
   理工科 人文社科
50岁以下 30 40 30 25
注:(1)服务期为8年,安家费来校当年首付30万元,剩余款项服务期内每年发放2万元。
(2)学校在新校区提供房源一套,新校区房屋建成使用前,学校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为本人发放租房补贴。
(3)购房补贴凭在洛阳市区购房行为一次性发放,发放需有交房款项证明等材料作为支撑。
(4)配备笔记本电脑一台。
(5)解决配偶和子女(子女限1人)工作,帮助解决子女入学(小学、初中)问题。
(6)凡以洛阳师范学院为第一承担单位主持获得国家高科技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和其他国家级课题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国家“863”计划和“973”计划子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和青年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含后期资助项目)和青年项目奖励8万元;主持获得国家级课题专项项目奖励4万元;主持省部级资助项目每项奖励1万元;学校另对优秀科研成果实行奖励政策,具体内容见《洛阳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三)博士
待遇
人员 购房补贴 (万元) 安家费 (万元) 科研启动费(万元)
   理工科 人文社科
博士A类 30 30 20 15
博士B类 10 15 10 8
注: (1)博士的服务期均为8年,A类博士安家费来校当年首付20万元,剩余款项服务期内每年发放2万元;B类博士安家费来校当年首付10万元,剩余款项服务期内每年发放1万元。
(2)学校在新校区提供房源一套,新校区房屋建成使用前,学校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为本人发放租房补贴。
(3)购房补贴凭在洛阳市区购房行为发放,需有交房款项证明等材料作为支撑, A类博士分三次发放,第一次发放40%,其余两次(各按30%)均与考核结果相结合发放,B类博士一次性发放。
(4)学校为高层次人才配备笔记本电脑一台。
(5)帮助解决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小学、初中)问题。
(6)凡以洛阳师范学院为第一承担单位主持获得国家高科技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和其他国家级课题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国家“863”计划和“973”计划子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和青年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含后期资助项目)和青年项目奖励8万元;主持获得国家级课题专项项目奖励4万元;主持省部级资助项目每项奖励1万元;学校另对优秀科研成果实行奖励政策,具体内容见《洛阳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三、考核管理
(一)A类博士的考核:
3年进行中期考核,完成相关科研考核任务之一的,可以发放第二次购房补贴;6年终期考核,完成全部科研考核任务的,可以发放全部购房补贴。
1、理工A类博士
(1) 作为主持人以洛阳师范学院为第一单位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
(2) 在本学科SCI(独立或排名第一)发表论文6篇以上,其中二区以上2篇,或在我校规定的A类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以上(独立或排名第一);
(3) 获得省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或省级以上成果奖励(独立或排名第一)。
2、其他A类博士
(1)作为主持人以洛阳师范学院为第一单位获批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
(2)独立发表论文被CSSCI收录(不含扩展版)6篇以上;
(3)获得省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或省级以上成果奖励(独立或排名第一)或获批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1项。
3、应用学科博士6年终期考核横向联合项目到账经费达到300万元以上,3年中期考核取得一定研发成果或完成终期考核目标1/3的,可以发放相应购房补贴。
(二)B类博士的考核:
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引进的B类博士在中期考核和终期考核时,如完成本学科A类博士相应科研考核标准的,购房补贴按照A类博士待遇标准发放。
四、科研成果奖励条例(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为贯彻落实学校提出的两大跨越发展战略目标,充分调动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教师出高水平成果,推动我校科研工作全面开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科研成果奖励范围和奖励办法
第一条  受奖的科研成果范围如下:
(1)科研项目类;
(2)论文类;
(3)专著类;
(4)成果转化类;
(5)上级行政或业务主管部门授奖类;
(6)科技发明及其它类。
第二条  奖励方式:根据本条例规定标准,以现金方式进行奖励,奖励金额均为税后金额。
第三章  奖励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各类奖励适用于知识产权归属我校所有的科研成果,并且必须以完成相应岗位职责要求的科研工作量为基础。
第四条  我校正式在职在编教师为成果第一完成人,同时我校为成果第一完成单位,给予全额奖励。SCI、SSCI、EI收录论文,以收录证明中作者、作者单位排名顺序为准。
第五条  我校教师非第一完成人,但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论文,给予相应等级奖励的三分之二;我校教师为第一完成人,但我校为论文第二完成单位,给予相应等级奖励的三分之一;我校非第一完成单位所获得的国家级、省部级奖励各类成果,按我校所居位次给予相应等级奖励的所居位次分之一。
第六条  按照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同一成果只按最高金额奖励一次。
第七条  对科研成果的奖励,实行先登记后办理的制度,每年集中办理。
第八条  申请奖励者,须先将成果原件、复印件及有关佐证材料交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到学校科研管理处交验并登记备案后,方可办理奖励手续,未按时登记的学术成果不予奖励。
第九条  弄虚作假,重复发表,一稿多投或有剽窃他人成果的行为,一经查实,即撤销或追回其所有该项成果的奖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科研项目奖励
第十条  国家级科研项目:主持获得国家高科技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和其他国家级课题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国家“863”计划和“973”计划子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和青年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含后期资助项目)和青年项目奖励8万元。主持获得国家级课题专项项目奖励4万元。
第十一条  省部级资助项目每项奖励1万元。
第十二条  横向联合项目:从到账经费中一次性提取10%作为前期研发劳务奖励,如项目合同书有特殊要求,则按项目合同书执行。
第五章 论文奖励
第十三条  论文奖励主要对在国际、国内核心期刊等高层次出版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进行相应等级的奖励。
第十四条  奖励的论文类刊物包括:
(1)期刊类:包括《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 Citation Index,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SSCI)、《工程索引》(Engineering Index,EI)、《科学技术会议录引文索引》(Conference Proceedings Citation Index-Science,CPCI-S)、《人文社会科学会议录索引》(Index to Social Science & Humanities Proceedings,ISSHP)、《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hinese 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 ,CSSCI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收录的各类期刊。
被SCI、SSCI、EI等收录的论文,申请奖励时,必须提供权威检索单位提供的收录证明。
(2)报刊类: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社会科学报》三种报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第十五条  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依据学科分类情况及学术影响力等,划分为A、B、C三类重要期刊(见附件)和一般核心期刊。
第十六条  论文奖励仅适用于各类期刊的正刊,发表在增刊、特刊、专刊、专辑和各种论文集上的论文被SCI、EI、SSCI等收录的,奖励相应额度的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  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若论文字数人文社科类低于3000字、理工科类低于2500字的,或在报刊上发表的论文,字数低于1500字的,奖励相应额度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论文类成果的奖励标准
(1)被SCI、EI、SSCI等收录的论文,以当年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等机构提供的信息为准;SCI分区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最新年度分区表为准;发表在《SCIENCE》、 《NATURE》杂志上的论文,由校学术委员会核定奖励标准;发表在SCI一区期刊上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0元;发表在SCI二区期刊的论文,每篇奖励12000元;发表在SCI三区期刊的论文,每篇奖励9000元;发表在SCI四区期刊以及被工程索引(E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7000元。
(2)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上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0元;被《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收录或转载的且不低于2000字的论文,及在我校确定的A类重要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2000元。
(3)被《新华文摘》或《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且字数在2000字以内的论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两种报刊理论版、学术版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在我校确定的B类社会科学重要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在我校确定的B类自然科学重要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6000元。
(4)在我校确定的C类社会科学重要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被《新华文摘》和《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论点摘编的论文,在《中国社会科学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被科学技术会议录引文索引(CPCI-S)、人文社会科学会议录索引(ISSHP)收录的论文,在我校确定的C类自然科学重要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5) CSSCI收录的论文以当年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公布的期刊目录为准,发表在CSSCI学术期刊或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复印的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6)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要点摘编,被《中国数学文摘》、《中国物理文摘》、《中国化学文摘》、《心理学文摘》转摘的学术论文和在一般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第六章 专著类奖励
第十九条  学术著作奖励是指我校在职在编教师为第一作者、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国内正规出版社公开出版的专著、译著(不含教材、通俗读物、论文集等)进行的奖励。学术著作依照出版社分国家重要出版社和一般出版社两个等级进行奖励。其中国家重要出版社奖励标准为每千字100元;一般正式出版社奖励标准为每千字50元。再版著作不再进行奖励。
第七章  成果转化奖励
第二十条  以技术转化方式将科研成果提供他人实施的,按学校所得收益的7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
第二十一条  以学校科研成果孵化的科技企业,按学校所得收益的2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
第八章 上级行政或业务主管部门授奖类奖励
第二十二条  上级授奖类奖励指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艺术类包括专业协会)组织的各级各类奖励。国家级奖励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部级奖励是指国家部委及省设立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政府发展研究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奖励办法如下:
获国家级、省部级奖励的各类成果,按以下标准奖励:国家级成果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省部级成果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二十三条  文艺创作奖
(一)美术创作
(1)在中国文联下属一级协会(中国美协、中国书协、中国影协)主办的五年一届的全国美术作品展览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件奖励50000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件奖励30000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件奖励20000元,优秀奖作品每件奖励15000元,入选作品每件奖励10000元。
(2)在四年一届的全国书法作品展览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件奖励10000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件奖励5000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件奖励3000元,优秀奖作品每件奖励2000元,入选作品每件奖励1000元。
(3)在三年一届的全国摄影作品展览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件奖励10000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件奖励5000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件奖励2000元,入选作品每件奖励1000元。
(4)在中国文联下属一级协会主办的全国单项展览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件奖励7000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件奖励4000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件奖励2000元。
(5)在省文联下属一级协会主办的届展(美展、书法展、摄影展)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件奖励5000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件奖励2000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件奖励1000元。
(二)视听类作品
(1)在中宣部、文化部、中国音协主办的全国性专业比赛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项奖励50000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项奖励30000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项奖励20000元。
(2)在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音协联合举办的大型综合专业比赛、作品评奖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项奖励5000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项奖励2000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项奖励1000元。
(3)以洛阳师范学院名义在中央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播出的视听类、影视类作品,每项奖励8000元。在省广播电台、省电视台播出的视听类、影视类作品,每项奖励1000元。
美术作品参展或获奖后,院(系)须向科研管理处提供参展或获奖作品的大幅图片(8寸以上)等有关成果资料2份,以备学校存档。音乐与传媒技术类作品演出结束后,院(系)须向科研管理处提供参加演出的影像(如在电视台播放须显示电视台台标)、获奖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成果资料1份,以备学校存档。
第二十四条  体育竞赛
1. 在参加全国运动会比赛中,获得金牌(第一名)奖励50000元;银牌(第二名)奖励30000元;铜牌(第三名)奖励20000元。
2. 在参加全国锦标赛、全国甲级联赛等全国性单项比赛或河南省运动会中,获得金牌(第一名)奖励10000元;银牌(第二名)奖励5000元;铜牌(第三名)奖励3000元。
其它各专业、各学科的国家级学会、协会以及省级学会、协会单独组织的奖励,不列入本条例的奖励范围。
第九章 科技发明及其它类奖励
第二十五条  被国家专利局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技术发明成果,每项奖励10000元;被国家专利局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实用新型成果,每项奖励5000元;被国家专利局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外观设计成果,每项奖励2000元。
第二十六条  获国家粮食(植物、种子)新品种证书和国家新药证书的,每项奖励5000元。
第二十七条  其它不便归类的科研成果,由个人提出申请,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决定,参照有关奖励办法给予相应等级的奖励。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原《洛阳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条例》(院政〔2008〕第96号文件)同时作废。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科研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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