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需要,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开展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辖区分支机构2015年业务操作岗位聘用制员工招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及人员数量 本次共面向社会招聘业务操作岗位聘用制员工53名,招聘岗位为会计核算、支付结算、货币发行、国库核算、征信、守库押运、清算,具体招聘单位、岗位及人员数量见《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辖区分支机构2015年业务操作岗位聘用制员工招聘岗位一览表》(附件1)。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不良记录; 3.守库押运岗位年龄在20周岁-32周岁之间(1982年4月24日至1995年4月23日期间出生);其他岗位年龄在18周岁-32周岁之间(1982年4月24日至1997年4月23日期间出生);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除守库押运岗位外,招聘对象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原则上专业对口。其中:会计核算、支付结算、国库核算岗位主要招聘经济金融、会计类相关专业,征信岗位主要招聘经济金融、计算机、管理类相关专业,清算岗位主要招聘经济金融、计算机类相关专业; 6.守库押运岗位主要招聘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和公安院校毕业生,且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 7.符合亲属回避原则,即与人民银行正式在职职工有直系亲属关系(包括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考生不得报考同一单位; 8.同等条件下,具有招聘单位所在地常住户口或具有经济、会计等业务相关资格证书的优先聘用;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除以上基本条件外,部分单位的特定要求见附件1。 三、招聘程序 本次招聘程序主要包括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检及政审、办理聘用手续等环节。 (一)报名 本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不得由他人代替报名。应聘者只能选择一个招聘岗位进行报名。报名时,应聘者须持本人身份证(军官证)、户口本(户籍卡)、毕业证、学位证和其他报考所需证明材料等原件及其复印件各1份(应聘守库押运岗位的人员还须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1份),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3张,并填写《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辖区分支机构2015年业务操作岗位聘用制员工招聘报名表》(见附件2),到所公布的招聘单位报名地点报名。应聘人员应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真实性负责,凡与实际不符,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报名时间:2015年4月23日-30日(周六、周日正常休息) (二)资格审查 招聘单位根据报考条件,对所有提交报名表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于2015年5月8日前电话通知审查通过人员参加考试事宜,请应聘人员保持通讯畅通。 (三)考试 考试环节包括笔试、体能测试、面试和心理测试四个部分,其中体能测试和心理测试仅限于报考守库押运岗位人员。各环节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1.笔试。本次考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不指定复习用书,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报考会计核算、支付结算、国库核算岗位的人员进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专业知识考试(主要根据岗位需求,考察经济金融、会计相关专业知识),报考其他岗位的人员只进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2.体能测试。应聘守库押运岗位人员须参加体能测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是否具备从事守库押运岗位的基本体能素质。测试内容包括:长跑、往返跑、立定跳远和引体向上。 3.面试。根据应聘人员的笔试、体能测试成绩排名,按照与招聘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名单。笔试和体能测试均设定最低合格分数线,低于最低分数线的人员不得进入面试。 4.心理测试。应聘守库押运岗位人员参加心理测试,主要测评应聘人员的心理素质、情绪稳定性等方面内容,心理测试采取上机测试的方式进行。 (四)体检及政审 1.根据考试各环节成绩综合排名,按与招聘人数1:1的比例择优确定进入体检、政审环节人选。 2.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政审采取到拟聘用人员原工作单位、院校或社区等进行考察的形式,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能力素质、工作态度以及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3.对守库押运岗位的拟聘用人员将通过公安部门的全国网上追逃平台进行统一排查。 体检或政审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五)办理聘用手续 根据体检及政审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核同意后,由招聘单位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上岗;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按规定解除合同。 四、薪酬待遇 业务操作岗位聘用制员工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年功工资、绩效工资三部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劳动报酬正常调整制度。招聘单位按国家、陕西省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为聘用制员工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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