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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15年教师道德与教育法考点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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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9 09:5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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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道德与教育法是陕西招教考试必出的考试科目,但是对于广大不是学习法律专业的考生而言,众多的教育法法条让人无所适从。通过认真比对和汇总,京佳教育张子华老师为大家总结了陕西招教考试较为常考的一些法条,以期帮助大家有的放矢的复习,记法条,拿高分!
  一、重点法条:
  1.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若干问题的决议》规定了各行各业都应遵守的职业道德五项基本规范:
  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2. 《教育法》第5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3. 《教育法》第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就是要做到让受教育者在受教育的起点上、过程上、终点上平等。
  4. 《教育法》42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5. 《教育法》第81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6. 《宪法》第19条第四款: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7.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8.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条: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9. 《教师法》11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10.《教师法》13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11.《教师法》14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1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章第5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可以是学生所在学校,也可以是对该校具有监督管理权的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38条:
  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14.《民法通则》133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二、高分练习
  1. 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 )年义务教育制度。
  A. 九 B. 十 C. 十一 D. 十二
  2. 义务教育实行( )领导,( )统筹规划实施,( )为主管理的体制。
  A.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
  B.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
  C.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
  D. 国务院;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
  3. 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 ),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A. 学习和培训 B. 沟通和合作 C. 培训和流动 D. 交流和互访
  4.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 )予以保障。
  A. 国家 B. 社会 C. 学校 D. 人民政府
  5. 《教育法》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 )
  A. 民事责任 B. 刑事责任 C. 一般责任 D. 行政责任
  6. 我国实行的是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共有( )章六十三条。
  A. 八 B. 七 C. 六 D. 九
  参考答案
  AACDBA
  以上就是京佳教育张子华老师的相关讲解,希望能够给广大复习考试的同学们带来帮助。更多高频考点及相关课程请关注京佳教育相关网站。如果对该知识点还有什么疑问,欢迎各位同学搜索张子华老师的新浪微博“京佳子华”进行提问,预祝各位考生金榜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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