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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15教育法律法规复习重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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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4 10: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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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历年的教师招聘考试中,考生需要了解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很多,包括《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新课程改革纲要》等等,但是考生最应该好好学习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纲要》六项法律法规。根据对历年相关考题的统计,其出题形式主要是选择、填空或者案例分析。每个法规的考查侧重点也是有规律可循的。下面通过实例讲解分析,帮大家总结教师考试法律法规的复习攻略
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
【考点归纳】
了解教育规划出台的背景;
识记教育规划的推行方针;
识记教育规划的战略任务;
识记人才培养相关制度;
理解教育规划推行方针的内涵。
【例题】
【填空】指导未来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工作方针是______ 、______ 、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 。
【答案】优先发展、育人为本
【单选】义务教育的战略性任务是______
A.全面发展
B.均衡发展
C.能力为重
D.德育为先
【答案】B。解析:均衡发展是义务教育的战略性任务。A、C、D是为促成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的举措。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考点归纳】
识记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
识记未成年人应遵循的原则;
识记学校侵权的法律责任;
识记侵犯未成年人隐私的法律责任;
领会优先救护未成年人的原则;
领会学校的安全保障制度;
了解应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
【例题】
【单选】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 )
A.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B.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C.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D.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答案】A。解析:《教师法》对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作了界定。其中第三章的条例(四)指出: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考点归纳】
识记教师的基本权利;
识记教师的基本义务;
识记教师资格证制度;
识记各学段教师学历的要求;
领会教师考核的原则与方法;
领会教师聘任与考核制度;
理解教师资格证的认定方法。
【例题】
【单选】 教师为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基本权利为( )
A.教育教学
B.科学研究与学术活动权
C.学生管理与学业评定权
D.获取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待遇权
【答案】A。解析:《教师法》第七条关于教师的六项基本权利中将“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放在第一条,强调教育教学权是教师为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基本权利。
【单选】教师工资待遇应以( )为参照。
A.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
B.公务员工资
C.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
D.特殊行业工资
【答案】B。解析:《教师法》第二十五条: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教师工资待遇应以公务员工资为参照。现实生活中,教师工资也是根据各地公务员工资水平参照执行的,这也是一定程度上促成了教师招考考试的激烈竞争的主要原因之一。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考点归纳】
识记我国的教育方针;
识记我国的教育制度;
识记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
识记教育制度及其内容;
识记学校伤害行为的法律责任;
领会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例题】
【多选】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的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其职责是( )
A.听取校长的有关报告,审议学校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B.听取和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团结教职工支持校长正确行使职权
C.决定有关教职工福利的重要事项,监督校长和学校其他负责人的工作
D.罢免校长
【答案】ABC。解析:教职工代表大会职能可归纳为: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管理制度、师资队伍建设、学校经费、自筹资金的使用方案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团结教育广大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组织和教育教职工支持校长正确行使职权,完成校长交办的工作; 关心教职工的生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决定;学校可能办到的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要事项;评议学校干部的工作业绩。校长是教育局任命的,教师无法罢免。但如果校长确有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并证据确凿,或确实不能胜任工作,教师可以联名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委反映情况。有的学校理事会可有罢免权,但最终还是要由教育局最终抉择。
5、《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考点归纳】
识记义务教育制度的性质;
识记教师禁止体罚与侮辱学生的规定;
识记学校的教育教学要求;
识记学校的德育工作要求
了解实施义务教育的方针;
综合了解学生违规的处理方式。
【例题】
【案例】某县小学五年级学生钱刚平时特别贪玩,人很聪明但却没有将心思用在学业上,还动辄与同学寻衅滋事,学习成绩在班上名列最后。有一次钱刚瞒着父母逃学,在一家电子游戏厅玩了一整天。班主任得知此事后建议学校将钱刚开除,主要理由是钱刚这样的差生很可能会对其他同学产生不好的连锁反应。学校采纳了这位班主任的建议,一纸布告将钱刚开除学籍。钱刚的父母认为学校不能随意开除学生,多次找学校领导要讨个说法,并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
问题:试分析学校侵犯了学生的哪些权利?这个案例给了我们哪些启示?
【答案要点】
(1)在该案例中,学校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学生的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神圣权利,从新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2)学校行政人员应提高对法律法规的认识,转变自己的观念,学校以校规的形式随意开除学生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学校因为学生钱刚的打架、逃学等行为而不顾法律的规定,随意开除学生,是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严重侵犯。
未成年人及监护人要依靠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法院应责令该学校撤销对钱刚的开除学籍处分,并对其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开除严重违反纪律的学生,对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确有一定作用,但冷静思考一下,开除学生不但有违学校教育的天职,也无法律上的依据。
教师应该加强自己的职业道德修养。中小学生由于辨别能力和自制能力较差,犯错再所难免,学生犯了错,学校和教师理所应当对其进行科学的教育。若拒绝给学生以改正错误的机会,动辄以开除伺候,实在有违教育的本质和宗旨。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教育学生是学校的责任和义务,而开除学生则是把学生不负责任的推向社会,这无疑违背了教育者的职业道德和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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