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0名辅助性岗位工作人员(用工方式:合同制,不在编制)。现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名额10名: (一)法律工作岗位4名(男女不限); (二)司法警察协警工作岗位4名(只招男性); (三)驾驶员工作岗位2名(只招男性)。 二、招聘岗位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驾驶员工作岗位高中以上学历); (二)岗位要求: 1、法律工作、司法警察协警岗位: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司法考试C证以上的人员免笔试,以笔试最高成绩计算); 2、驾驶员工作岗位:取得机动车驾驶证C1证以上,具有三年以上驾龄,无违反交通法规记录; 3、凡报考人员,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具有机动车驾驶证、有从事法律工作经验、有退伍证者优先录用。 (三)息县户口,且在息县有固定住所,年龄在18至30周岁(1997年7月1日至1985年7月1日出生),身体健康; (四)男性身高在165CM以上(其中报考司法警察协警身高在170CM以上),女性身高在155CM以上; (五)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 (六)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4、因违法违纪正被调查处理的。 三、工资福利待遇: 1、聘用人员每月工资按不低于息县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以后每年视情况逐步增加,即:每月工资为1300元(含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部分); 2、按照国家规定,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大额医保(单位应缴纳部分)。 四、招聘程序 (一)发布招聘公告时间: 2015年8月1日至8月7日,在息县人民检察院、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上发布。 (二)报名及资格确认: 1、报名时间:2015年8月10日至8月14日; 2、报名地点:息县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大厅(院大门西侧) (地址:息县龙湖办事处五一南路路东); 联系人:王文平,郑少林 联系电话:5962000,5930102;手机:13283978143,13603765361; 3、报名者应提供以下材料: (1)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五张; (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3)本人居民身份证、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4)驾驶员工作岗位需提供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通过司法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的人员需提供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份;退伍军人需提供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5)报名费用:50元。 4、报名时填写《息县人民检察院招聘合同制辅助工作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表》,进行资格初审,现场审查后,报名人员所交有关报名资料原件当场予以退还,复印件留存;经审查合格,公布参加笔试人员名单。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 5、2015年8月18日,在息县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大厅领取准考证。 (三)笔试和面试 1、笔试时间:2015年8月19日 笔试(100分):笔试采用闭卷方式,笔试主要内容为法律基本知识、职业能力测试,其中法律基本知识70分、职业能力测试30分,总分为100分。其中驾驶员岗位考生考试内容为驾驶理论知识上机考试范围。笔试地点另行通知。 2、面试时间:2015年8月22日 面试(100分):根据报考岗位的笔试成绩,按照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员。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对报名参加驾驶员岗位的考生,只进行现场驾驶技能测试,不参加面试。 面试和现场驾驶技能测试地点另行通知。 3、成绩计算:总计100分,考试有效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或现场驾驶技能测试成绩)×50%。 (四)体检时间:2015年8月25日 依照录用公务员体检标准,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1:1.5的比例进行体检。体检地点另行通知。对自动放弃体检和体检不合格出现缺额时按照最后有效成绩由高分至低分依次递补。 (五)考察时间:2015年8月28日至8月31日 按照考试总成绩和体检情况,从体检合格的人员中由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被考察人选,考察不合格出现的空缺,按照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在体检合格人员中进行递补。 (六)公示时间:2015年9月3日至9月7日 根据考试成绩和体检、考察结果,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将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息县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公示五天。 (七)办理聘用手续 公示期满,按照相关程序由息县人民检察院后勤服务中心办理聘用手续。新聘用人员在接到聘用通知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前办理有关手续,到用人单位报到。对本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聘用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与息县人民检察院后勤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聘用期限为一年(可续签),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五、组织领导及监督工作 本次招聘工作由息县人民检察院政治处、后勤服务中心组织实施,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程协助,息县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六、其他 本公告由息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如有争议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解决。 息县人民检察院 201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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