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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综合素质高频考点——教育法律法考点规(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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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 09:5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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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政策的类型
(1)根据制定政策的主体不同,可分为政党的教育政策、国家的教育政策和社会团体的教育政策;(2)根据政策内容与层次不同,可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3)根据政策效力范围的角度,可分为全局性政策和区域性政策;(4)根据政策所起作用的角度,可分为鼓励性政策和限制性政策。
2.教育法规的类型
(1)根据教育法规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不同,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3)根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4)根据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
3.教育法的特征
(1)教育法首先和主要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2)教育法是为人们提供在教育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规则;(3)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4)教育法是以教育方面权利和义务为重要内容并具有普遍性、明确性。
4.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型
(1)按照法律规范中行为模式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2)按照法律规范指出的“法的后果”,可以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
5.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自然人、集体主体和国家三类;(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三大方面。
6.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
(1)有损害事实;(2)有违法行为;(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7.教育活动中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情况
(1)侵占、克扣、挪用教育经费或义务教育经费的;(2)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3)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情节严重的;(4)侮辱、殴打教师、学生情节严重的;(5)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6)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情节严重的;(7)招生中徇私舞弊的。
8.教育申诉制度
教育申诉制度是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一般包括教师申诉和学生申诉两种。
9.教育行政复议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教育管理相对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请教育行政复议:(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的;(3)对不作为违法的;(4)对违法设定义务不服的;(5)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的;(6)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重要法条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法条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重要法条
第三十五条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13.教师的一般权利
一般权利是教师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人身权、姓名权、隐私权、财产权等。
14.教师的职业权利
教师的职业权利与教师的职业特点相联系,是教师职业特定的权利。《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15.教师的义务
《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16.学生的权利
(1)生存的权利;(2)学生的受教育权;(3)学生的人身权。
17.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生权利保护
(1)要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2)要尊重学生的身体健康权;(3)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权;(4)要尊重学生的人身自由权;(5)要尊重学生的隐私权。
18.依法执教
教师违法(侵权)行为的主要法律责任:(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应承担的责任;(2)教师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应承担的责任;(3)教师实施性犯罪应承担的责任;(4)教师实施其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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