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单位及名额 二、招聘范围及条件 (一)招聘范围 2016年高校应届毕业生或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其中:2016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16年7月31日前取得岗位条件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职称(执业)资格证等证书,并凭证书原件办理聘用手续;其他人员必须在资格复审结束前取得并提供岗位条件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职称(执业)资格证等证书。 (二)报考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2、年龄35周岁以下(即1979年09月18日以后出生);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即1974年09月18日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或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以下(即1969年09月18日以后出生)。 3、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4、符合有关回避规定。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财务、纪检监察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5、符合招聘岗位确定的其他条件(详见附件)。报考者毕业证书所注专业应与招聘单位所要求的专业相同。 6、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和条件。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5、有违反有关规定不适宜报考事业单位的。 三、招聘方式 本次招聘采取双向选择、直接考核方式进行招聘。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报名从2015年9月18日起,截止时间见《岗位表》)。 2.报名方式:报名采取网络报名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报考人员选择其中一种报名方式进行报名,报名时免收报名费。 3.报名办法 (2)现场报名:报考人员填写《报名信息表》2张,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毕业证或学历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2份、1寸免冠近照2张,到招聘单位现场报名(详细地址见《岗位表》)。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也可自行组织相关人员到高校接受报考人员现场报名。 (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全过程,在招聘的任何环节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资格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均取消其报考(聘用)资格,且责任自负。 1.资格初审。网络报考人员请于报名后一周内登录本人邮箱查询并电话确认是否通过资格初审。资格初审合格者,不能再选报其他岗位,资格初审不合格的,可于报名时间截止前改报其他岗位。 2.资格复审。网络报考人员在考核前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的时间及地点由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3.现场报考人员资格初审和资格复审同步进行。 (三)考核。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按照确定的招聘岗位资格条件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由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选,拟聘人选可以少于公告公布的招聘名额,也可以不招聘。考核的时间、方式和内容由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四)体检。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到市级组织、人社部门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规定执行。公告发布后至本次公招聘体检实施时,如国家出台体检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招聘单位或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一次,只复检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因自愿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等各种原因出现的缺额,是否递补人员由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根据考核情况报经市级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研究确定。 (五)公示。考核、体检合格者按规定程序报经审批后在公告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但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因以上原因或公示期间拟聘用人员自愿放弃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六)聘用 1.经考核、体检并经公示合格者,由市级组织、人社部门审核确认。 (1)受聘人员如系在职人员,应提供原单位出具的同意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者生效的人事(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等有效书面证明材料。 (2)2016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在2016年7月31日前提供毕业证、学位证、职称(执业)资格证等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2.审核确认的拟聘用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招聘单位报到,招聘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聘用等手续。拒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因以上原因或其他原因产生的缺额不再递补。 3.受聘人员按相关政策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经招聘单位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间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4.通过直接考核招聘方式进入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从本人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生效之日起,在应聘单位工作达到相关规定的最低服务期限以上方可流(调)动到其他事业单位。有特殊服务期约定的按特殊服务期约定执行。 五、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接受攀枝花市纪委(市监察局)全程监督,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如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和人事考试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监督举报电话: 中共攀枝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12388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室:0812-3350130 咨询电话: 中共攀枝花市委组织部干部一科(公务员科):0812-3335886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0812-3355727,0812-3325158 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咨询电话见《岗位表》 附件: 201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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