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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管理办公室直属事业单位2015年第一次公开招聘30名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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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4 09: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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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2009〕第139号令)、《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笔试面试工作规范>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21号)、《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10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市政务办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
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是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管理办公室管理的事业单位,公益一类,正处级。主要任务是承担市政务服务大厅综合受理和统一出件工作,以及相关配套服务区域的日常管理;负责将受理的审批业务分类移交审批部门并跟踪落实相关工作;组织各审批职能部门提供业务咨询和资料预审服务;承担市政府确定的市本级重点项目代办服务、审批流程跟踪和协调工作,为区代办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协办服务,承担市、区间及跨区域间相关项目代办服务工作。
二、招聘岗位和数量
详见《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管理办公室直属事业单位2015年第一次公开招聘人员岗位需求表》(附件1)。
三、招聘的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
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心理条件。
4、非广州市常住户籍人员应符合广州市户口准入条件。
5、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
6、具备报考岗位所需的工作经历和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年龄和相关工作经历时间的计算截至本次报名首日。
7、报考人员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报考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审计、纪检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受行政开除处分未满五年或其它行政处分正在处分期内的;
(2)曾因超生被有关单位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从该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未满五年的;
(3)近两年内,在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体检或考察中存在违纪行为的;
(4)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报名的其它情形。
四、报名办法
(一)公布职位
2015年10月13日起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hrssgz.gov.cn)和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gzonline.gov.cn/zwb)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
(二)网上报名及准考证打印
1、报名时间:2015年10月27日上午9:00至10月29日下午17:00,共3个工作日。
准考证打印时间:11月3日下午17:00后开始打印准考证。
2、报名及准考证打印方式:报考人员登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hrssgz.gov.cn),按网上提示方法进行报名及打印准考证。
3、笔试的开考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3。
(三)资格初审
1、笔试前不进行人工资格审查,采取系统自动审核方式,系统初审成功后即可参加笔试。
2、报名人员填写的身份证明、教育情况、工作情况、计生情况和岗位所需要的其它材料信息应当真实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考试和聘用资格。
3、每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符合招考条件的岗位,考生只能使用有效期内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进行报考及参加考试,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五、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考试采取笔试加面试的方式进行。
(一)笔试
1、初定于2015年11月下旬进行笔试,具体时间及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2、考试范围: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及与招聘岗位相关的知识,不提供或推荐任何考试参考用书。
3、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线。笔试成绩将于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和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管理办公室门户网站公布,请考生自行登陆上述网站查询。
4、根据各岗位人员笔试成绩高低顺序按1:5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复审和面试人选,达不到比例的按实际符合条件人数确定。
(二)资格复审和注意事项
1、面试前5-8天(具体时间、地点在相关网站另行通知)进行资格复审,确认报考人员是否具备报考条件。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得参加面试。面试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发放面试通知书。
2、资格审查应由本人亲自前往,不接受他人代为审查。进入资格审查的人员应携带准考证,提交报名登记表(通过报名系统网上打印,双面打印一式两份)、身份证、学历和学位证书、学历及学位证书鉴定证明(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出具)、居民户口簿、社保缴费记录、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等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报考人员所学专业按所获毕业证书上的专业名称为准,参照附件《广东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目录(2015年版)》执行。专业名称后面以括号等形式列出的培养方向不能作为报考专业的依据。报考人员不得报考所学专业名称与招聘岗位专业要求不一致的岗位。
4、报考岗位要求具备相关工作经历的,必须在资格复审时提供社保缴费记录和相关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包括具体工作内容和时间,工作时间计算截至报名首日。
报考人员原为未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其相关工作经历可由在编证明材料和原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证实。
工作经历以毕业后参加工作时间为准;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及参加相关工作的,即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开始缴纳社会保险,不视为工作经历。
5、报考人员须于报名之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职位要求的其他证书;港澳学习、国外留学人员须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函及有关证明材料方可报考,并在资格复审时出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函及有关证明材料。
6、接受资格审查的人员,如在审查期间无法提供所需资料原件的,取消面试资格。接受资格审查人员提供的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工作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岗位所需要的其它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且与《报名登记表》中填写的情况一致,如有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面试资格。
(三)面试
1、考生须持本人身份证、笔试准考证及面试通知书原件参加面试。
2、面试时间和地点以面试通知书为准。考生须于面试前30分钟到达面试地点,抽签确定面试顺序,面试全程录像或录音。
3、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60分为合格线,面试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列为体检人选。
考生面试完毕后当场评分、统分,并向考生宣布面试成绩和送达面试成绩单。如考生提前离开或拒绝签字,由考场总负责人和监督人员在成绩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视为送达确认。
考试总成绩按笔试占30%、面试占70%的比例计算。考生考试总成绩并列的情况下,以面试分数优先;考生面试成绩、笔试成绩都相同导致总成绩并列的情况下,按照相关规定增加考试环节。
六、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人员由用人单位直接通知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执行,体检不合格或经一次复检后不能得出合格结论的,不予聘用。
(二)考察。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对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政审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含计划生育)、工作或学习表现等情况以及应聘资格条件的真实性。考察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七、公示
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结果,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管理办公室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八、聘用及待遇
报广州市人社局同意后,由用人单位根据空缺职数和受聘人员的资格条件,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受聘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分配,按聘用职位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
拟聘用人员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为省外的,须按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文件要求进行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在本单位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未通过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前按照低聘一级层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
拟聘用人员务必保持通讯畅通,在接到录用通知后,需在指定时间内领取聘用通知并到相应部门办理相关录用手续,不按时领取聘用通知的考生,视为主动放弃聘用资格。
公开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属于初次就业的试用期为12个月,不属于初次就业的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继续聘用;经考核被证明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九、其他
(一)应聘人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或者聘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应聘人员在考试、体检等过程中作弊的。
3、其他因应聘人员的原因造成录用结果有失真实的情况。
(二)报考人员报名时应认真对照本招聘公告规定的报考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学历学位、招聘对象及其他资格条件等,不符合招聘公告要求的任何条件之一的,均不可报名。
(三)本次公开招聘各环节的人员递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四)本次招聘工作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加并全程监督。
(五)本次招聘工作报名咨询电话:020-38920825、38920815,监督、投诉电话:020-38920134,网上报名及成绩查询技术支持电话:020-83126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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