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规定,对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教师重点查办。对查实有在职教师参与有偿补课行为的学校,要追究学校主要领导责任,一律停职检查,情节严重者,调离校长岗位。(11月15日《华商报》) 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是一个很有争议的、超出教育领域的热门话题。尽管陕西省所谓的“老师有偿补课 校领导一律停职”有着教育部相关规定的支撑,如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但这些都不足以消除争议,相反,表面严厉实则是非不分的做法,折射着管理部门的无能和堕落。
事实上,我国各个地区针对有偿家教的治理政策也多有不同,如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曾拟立法有条件放开有偿家教,而更多的地方选择了一刀切式的“堵”,但在效果上却有着惊人的相似——效果甚微,有偿家教一直顽强地存在着。而这些难道能靠“校领导一律停职”达到理想的治理效果吗? 应该承认,采取何种有效、合理的策略应对有偿家教,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在人们用道德审判官的姿态来看待“有偿家教”现象,将之定性为有违师德的“走穴”行为,甚至认为是一种“教育腐败”的时候,我们已经陷入了怪圈。道理很简单,有偿家教是教育制度和市场经济的衍生物。
对“有偿家教”的“堵”或“疏”,离不开对四个问题的追问:一是家教有问题吗?二是教师从事家教有问题吗?三是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有问题吗?四是如果有问题,教师难道就只能从事无偿家教吗?
前两个问题,无须多说,关键在于第三个问题,但是,问题的要害在于,如果其他行业都可以进行“有偿”服务,那对于教师来说,真的就不可以吗?简单、武断地否定“有偿家教”是容易的,但是,这难道不是一种变相的职业歧视吗?甚至可能让所有的家教都灰飞湮灭,最终的后果是伤害那些有需求于家教的学生和家庭。更何况,随着社会节奏不断加快,家长忙于自己的事业,有的家长甚至长期身处异地,无暇顾及子女的学业,在职教师有偿家教正是迎合了这一教育服务的需求。至于个别教师将本属于本职的教育教学任务转移到学校以外的家教活动中,借此来谋取个人私利的不良行为,则应进行有效控制。对于从事这种不良行为的个别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联合学校对其予以严厉的惩处,情节严重的可以施以解聘的处罚。因此,“有偿”不是家教的原罪,更不是一刀切式“消灭”家教的理由。关键在于如何规范和引导。这种规范和引导,对所有行业来说,不是都存在的事实吗?为什么我们要故意忽视当下教育部门疏于管理和规范的现象呢? 有偿家教是教育制度和市场经济的衍生物。社会各界已经隐性承认并且接受有偿家教这一教学事实,政府对待有偿家教问题主要是持消极、否定的态度,而供给关系的客观存在酝酿了在职教师有偿家教这个市场。从法律视角看,有偿家教有其法律依据和保障,教师有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从道德视角看,绝大多数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能坚守道德的底线。从经济视角看,有偿家教符合供求规律和社会现实,并不能说一点意义也没有。
现实中,确有部分老师迷恋于金钱效应而无视学校教育和教师的责任与道义,更极端的例子是,还有教师故意在课堂教学中有所保留,诱导学生消费“有偿家教”。常识告诉我们,“有偿家教”的产生有着特定的社会和家庭背景,更与当下社会中教育资源有限和公众需求庞大之间的矛盾有关,而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或者金钱问题。要防止“有偿家教”成为个别教师赚钱、创收、获利的机会,但是,也不能一味地用偏颇的价值观去约束教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