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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公开招聘5名政府雇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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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30 09:3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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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需要,为充实和加强呼兰区信访办公室工作力量,经区政府同意,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批政府雇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实行岗位公开,自愿申报,择优选拔。
二、招聘雇员名额和岗位
计划招聘政府雇员5名。其中呼兰区信访办驻京信访工作人员2名,呼兰区信访办驻省、市信访工作人员2名、呼兰区信访办人民来访接待大厅工作人员1名。
三、公告发布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网
四、招聘条件
应聘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及岗位任职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户籍原则要求为呼兰区内户口;
3、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备所需岗位的专业条件;
5、身体健康,热爱信访事业。
(二)岗位任职条件
1、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0年11月30日以后出生);
2、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3、具有优良的政治素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较好的心里素质、较高的政策水平、较强的综合能力及语言表达能力、吃苦耐劳的精神,能够熟练使用办公应用软件;
(三)下述人员不能报考
1、曾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的或有报考不诚信记录的,且处理期未满的人员;
3、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4、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
5、现役军人;
6、2016年及以后毕业生。
五、工资待遇
被聘任人员聘任期间按照政策规定缴纳五险,工资标准为1870元∕月(包括个人缴纳的部分,工资标准随政府雇员工资标准调整而调整)。
六、招聘程序和方式
本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
报名时间:2015年12月7日至8日,上午9:00时至11:30时,下午13:30时至16:00时。
报名地点:哈尔滨市呼兰区信访办210房间(呼兰区南京路8号),咨询电话:57352699。
报名注意事项:报名者需填写(A4纸张纸质材料):《哈尔滨市呼兰区信访办公室招聘政府雇员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网上下载打印填写);并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能证明本人能力水平的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4张近期近期同版2寸免冠彩色照片。
报考人员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本人填写信息不实、不完整或错误的,责任自负;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二)资格确认
资格确认(符合条件的考生需携带身份证、学历、学位证等相关证件原件、能证明本人工作能力和业绩的证书、材料等)结束后形成进入面试人员名单,进入面试的人员考试时间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考试
考试采取面试方式,报考人员持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准考证参加考试。考试时间以通知领取准考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1)确定面试人选。根据资格认定按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进入面试的人员另行通知。
(2)面试规则。面试主要采取情景模拟的方式,面试总分为100分,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聘用。测评其履行工作职责所必备的专业实际运用能力,包括综合分析、组织协调、合作共事、语言表达、举止仪表、亲民爱民等方面能力。若面试成绩相同,将进行加试。面试评委由具有信访经验的工作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
(3)确定体检、考核对象。面试后,按招聘岗位人数1:1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核的人选。若面试和考核总成绩出现并列,按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若面试成绩也相同,将进行加试。
(四)体检和考核
进入体检人员,由区信访办统一组织实施,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负担。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体检或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对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实情,造成体检结果失真的体检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考核由呼兰区信访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体检或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在面试合格人选中,按照考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体检和考核的具体时间、地点及要求,请关注呼兰区信访办通知。
(五)公示和聘用
经考核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人选,在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者,呼兰区信访办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区人社局备案。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聘用人员试用期满后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被聘用人员个人档案存放呼兰区人才交流中心)。
七、招聘纪律
报考人员必须遵守招考有关规定和要求,服从呼兰区信访办的考务安排。对在报名、资格确认、面试、体检、考核过程中被认定弄虚作假、不守承诺或违纪违规的,将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规定对其处理。
附件:
哈尔滨市呼兰区信访办
201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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