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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 谁来保护老师、谁可以保护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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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30 15:2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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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庇护的背后
从 2007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开始实施,作为一名在教育战线工作近30年的老兵自然十分关注。浏览一番这个“法”,联系当前教育的许多现象,不禁感慨万千:唉!教育你怎么越“教”越疲软了!

现在一个家庭大多是一个孩子,掌上明珠、娇生惯养自然是大多数家庭的一贯态度和作法,无需“法”护,天性如此。所以现时代的孩子就缺少老一代的自理、自立、自强的精神。时下这一个又一个“法”的出现简直就是把孩子裹了个密不透风。这教育姓“教”还是姓“护”哪?一头雾水。
人们对于法律的理解
请看“法”之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知是什么人将此条的“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阐释为:教师再骂“笨死了”将受惩处,违者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这种说法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传播。确实起到了“震慑”一些孩子王的“犯罪分子”的作用。试想之,我们经常说某人一件简单的事都不会做为“笨”,有些人还形成了口头禅,无论人们做什么事只要做不成,都说是“笨、笨、笨死了”。假如这也犯法的话,那有些人一天得犯多少次?不可否认,教师侮辱人格尊严的语言会给思想脆弱的孩子造成伤害,其后果也是无法想象的。你说一个“笨”就已经不好听了,何况后边还加一个恶毒的“死了”,虽然有着恨铁不成钢的好心,但这确实有点不雅。可是把这样一句话说成是犯法,那教师的工作真是天天该提心吊胆了。
现实给予的沉重打击
最近经常看到一些令人深思甚至是令人触目惊心的事情:北京海淀区艺校学生侮辱老教师事件,万人签名声讨,这是一个悲剧,悲剧的意义不仅仅是那位老师失去了尊严,而是我们的教育失去了尊严,看着那一班的学生开心的笑容,我的心在滴血,是谁让青春年少的他们这样丑陋,这样的学生是老师不敢管,学校不敢问……最后当真的有人过问时,慈爱的老师竟然说:“都是一些孩子,他们是跟我开玩笑那……”悲哉!悲哉!

因违反校规被老师警告要扣分,安徽省肥东一所中学初一学生竟伙同两人带着钢管当堂追打班主任老师,打完后,还不依不饶,让班里学生低下头,叫老师跪下给自己道歉,老师被迫无奈只好当堂下跪,全班同学潸然泪下,学生看老师跪下道歉后扬长而去……

还有更甚者,打不算还要杀,把老师好心的“管”看成是不共戴天的行为:2007年5月的一天,黑龙江省双鸭山市的一所中学。随着第三节课上课的铃声,年轻漂亮的语文教师高高兴兴地走进了三年八班。上课了,同学们都在聚精会神地听课,这时老师发现一名男学生趴在桌子上没有听讲。一种为师的责任感与职业道德使老师不能不管不问。于是便以委婉口气说:“xxx,你这么高的个子趴在桌子上睡觉不怕人笑话吗?快起来吧!”就这样一句话,便使这名男同学动了杀机。

在下课铃声响起的时候,同学们都陆续走出了课堂,语文老师也在整理课本准备离开,这名男同学也随着人流走向讲台,冷不防把老师按在讲台上,一刀刺进了老师的身体,鲜血顿时喷了出来,语文老师倒在了血泊中。师生们手忙脚乱地把老师抬上了120救护车送往医院,但大家的努力并没有能留住这位语文老师,从案发到去世,时间总共不到十分钟。

她还是一位温淑贤良的好女子,一位好军嫂,十余年默默地支持戍守边防的丈夫,照顾家中的老小,三十六岁的大好年华就这样……
难道就没有可以保护老师的制度或法律吗?
看后我心酸、我悲伤、我愤怒!有这种情感的实际不止我一人,针对上述这类情况,许多人站出来说话了:有人强烈呼吁国家设置教育法庭,设置专门的青少年处罚机构进驻学校,采用澳大利亚的红黄牌教育制度,学生累计出现三次违纪就得罚出教室,并用行政手段传唤其监护人和自己的孩子一起到专门设置的隔离室进行隔离教育(其实就是拘留)。累计三张红牌就得用行政手段对其家长予以经济制裁!他们认为红黄牌教育制度的好处在于:赋予了教师以绝对的权威;维持了正常的教学秩序,减少了老师的负担;督促家长对孩子严加管教;对学生起到了震慑作用。
那我们是否可以参开国外的”法”呢?
对学生约束的“法”在国外多得很,美国的教育是非常民主的。但是,惩戒也是异常严厉,严厉得我们几乎是想象不到。如损坏了一块玻璃,要5倍的赔偿,还要关禁闭(每个学校都有一到两名警察和专门的禁闭室)。新加坡、日本、韩国等都允许教师适度的体罚。

国外的这些东西不一定完全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但起码对我们的只约束教师不约束学生的“法”的现状有借鉴意义。

杭州“西点男孩”训练中心的另类教育在我国引起强烈反响。鞭子、黄连、辣椒酱是这里的教学法宝。作业没做完就不能睡觉,老师宁愿陪同熬夜到天亮。不听老师提醒,违反规定,说谎和学习有明显退步,孩子们必须接受不同力度的吃辣椒酱、吃黄连,鞭刑等惩罚。

创办人万国英说“西点男孩训练中心的办学目的,就是想以全封闭、军事化管理的模式,将男孩打造成真正的未来男子汉。”对这样一个每月收费高达2000元的非全日制的如此严厉的管教方式的托管机构,虽然有褒有贬,但它的成果明显,名气越来越大,规模越来越大确是事实。“西点”创办以来,挨过鞭打的孩子不计其数,但至今没有一个家长去告过,甚至连一般的抱怨都没有。

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栏目在2007年11月20日左右播出了一则江西关于“问题学生”在一所学校参加“魔鬼训练”教育变化显著的消息,几个小时过后就先后接到80多位学生家长的咨询电话,纷纷表示要将自己的“问题孩子”送到哪里去的愿望。一则消息竟变成了一则广告,其现象是发人深省的。

古时的私塾教育,老师专门有一个对学生施行体罚的“戒尺”,稍有不逊就戒尺伺候,造就了一大批人才,凡是能在私塾坚持学习的大多谋了个一官半职,吃闲饭的很少……

我们不相信简单粗暴的方式会替代丰富多彩的教育手段,但我们更不相信一个没有严格约束的孩子会成才。“严师出高徒”“棒下出孝子”这些自古就有的教育名言之所以能流传至今,就是因为它道出了教育的基本内核,那就是要“严”,只有严才能出人才。

教育的对象是学生,可是目前大多数约束的条文却是教育者——教师,对教师有“法”而对教育的对象——学生却无“法”甚至是有法也等于无法,这不得不令人深思。
我们渴望出台行之有效的制约学生的“法”,保护教育之人——教师的“法”,让教育更加有实效,让教师更加有尊严、地位和权利!
历史的悲剧
时至今日,“谁来保护老师”的问题不仅没有被搁浅,反而成了讨论的热点——这其实是缘于2008年10月的三起“弑师案”:10月4日,山西朔州一名23岁的年轻教师倒在16岁学生的刀下;10月21日,浙江丽水市缙云县某中学一名31岁的女教师,在家访时被学生掐死;10月28日,中国政法大学一名教授被本校学生砍死。

恶性事件的频频发生,终于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10月26日,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副司长王定华表示,政府、社会和教育工作者应积极采取措施,切实保护教师安全,“教师的安全和学生的安全同样重要,都是重于泰山。”

王定华认为,教师正当使用的、恰如其分的惩戒不属于对学生的体罚,不提倡对学生的一切行为都给予包容、甚至迁就的做法;批评和表扬同样重要,一味不负责任的表扬会让学生看不到自己的瑕疵;要加强对中小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据有关新闻媒体介绍,教育部门将深入研究这一问题,帮助教师正确区分合理的惩戒和体罚以及变相体罚。

不幸的是,正当教育部呼吁“切实保护教师安全”话音未落之时,10月28日,中国政法大学又一名教授被本校学生砍死。这样“教育造孽的事”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在学校,不由得引发社会对教师这一职业乃至教育本身的深刻反思。

苏联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曾说:“适当的惩罚,不仅是教育者的权利,也是教育者的义务。”他道出了一个深刻的道理,就是适当保留对学生的惩戒,不仅增强学生的自律意识,也能够有效地促使学生形成严谨的学习态度与行为规范。

有许多人认为,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赏识与惩戒是教育的两翼,互为补充、缺一不可。“眼下的中小学教育界过多地放大了赏识教育的作用,现在惩戒的教育功用重新得到认识,无疑是会更加有利于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

究竟怎样的“惩罚”才算适当,才算合理?究竟怎样的方法才能既保护教师又能保护学生?看来,这些问题已到了不能一拖再拖的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了。

2009年,教育部印发了《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其中第十六条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这“适当方式”是什么,程度如何把握等问题却没有个明确的说法。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有关负责人在解读该《规定》该条款时表示:在强调尊重学生、维护学生权利的今天,一些地方和学校也出现了教师特别是班主任教师不敢管学生、不敢批评教育学生、放任学生的现象。新出台的这项规定,保证和维护了班主任教育学生的合法权利,使班主任在教育学生过程中,在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同时,不再缩手缩脚,可以适当采取批评等方式教育和管理学生。

这个解读还是没有说明怎样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才算“适当方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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