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选拔高水平人才,进一步加强学科建设,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和 科学研究水平,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 招聘人员办法》(辽人发〔200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符合报考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的普通高等院校2016年应届毕业生及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二、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的职业道德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详见《中共辽宁省委党校2016年公开招聘人员计划》(附件1)。 应聘人员,第一学历要求为全日制本科。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1981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应届博士毕业生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1976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考。 应聘者的资格条件或相关资历的计算日期为报名截止之日。海外院校毕业生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应获得国家教育部认证。2016年毕业生可先行报名,经考试、体检、考察、公示并于2016年8月31日之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可按规定聘用,否则不予聘用。 三、招聘方式 四、招聘岗位 计划招聘9人,均为事业编制。需求岗位、学历层次、所学专业、招聘人数、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详见招聘计划(附件1)。 五、招聘工作步骤 (一)公布招聘信息 (二)报名 1.报名时间:截止至2016年1月4日。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名者,将不能进入后续的招聘考核程序。 应聘材料包括:《中共辽宁省委党校人才招聘报名表》(简称“报名表”),学历学位证书(本科至最高学历)、报名表内所填写的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等电子版佐证材料。 3.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报名者填报的信息应真实有效,如发现材料虚假,随时取消其应聘资格。每名报名者只能应聘一个岗位。 (三)资格审查 学校将严格按照公告及岗位资格条件,对考生报名资格进行审查确认。主要审查报名者提供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及招聘信息中所涉及的资历和其他条件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考试 考试采取试讲方式进行。 试讲人员的产生:由学校成立专家评议组负责对报名考生进行业绩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按照1:3比例从高到低确定进入试讲人员名单。试讲前,因应聘者自愿放弃、资格审查不合格或弄虚作假被取消 面试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将根据评价结果依次进行递补。试讲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未取得试讲资格人员不再通知。 试讲主要考核应聘者的理论功底、课堂组织、逻辑思维、语言表达、仪态仪表等多方面情况,试讲结束后,现场公布成绩并由考生签字确认。试讲成绩按100分计算,成绩低于50分不予录用。 (五)体检 根据应聘人员的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招聘计划1:1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考生到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 经验的三级甲等医院进行。具体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执行,体检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招聘单位承担。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考察人员。 (六)考察 由学校组织对拟考察人员德、能、勤、绩以及适应所申报职位相关的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具体参照《辽宁省录用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并对被考察人员报考资格进行复查。对考察中发现有不符合申报或聘用条件的,取消其申报资格。考察合格者,经校委会研究后,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七)公示与聘任 拟聘用人员信息统一在辽宁省人事考试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疑义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对于公示有疑义人员学校将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公开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初次就业工作人员见习期12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六、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资格审查贯穿整个招聘过程,一经发现不符合招聘条件、弄虚作假或违反招聘规定的将取消其聘用资格。 七、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辽宁省 沈阳市和平区五里河街18号中共辽宁省委党校组织人事处师资科 邮政编码:110004 联系人:王老师\尹老师 联系电话:024-23981756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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