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选拔高层次优秀人才,充实学校人才队伍, 南京邮电大学(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学校网址: http://www.njupt.edu.cn/)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高层次优秀人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基本条件(具体条件见附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热爱高等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团结同志,廉洁奉公; 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年龄原则上要求在40周岁以下(1976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具备报考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详见附件),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16年3月31日前毕业。 5、取得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和取得祖国大陆承认学历的其他台湾居民应聘时按苏人社发[2012]4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报名 (一)报名办法 1、报名、照片上传时间:2016年1月12日9:00-2016年1月21日16:00。 2、资格初审时间:2016年1月12日9:00-2016年1月22日16:00。 (二)网上确认 1、应聘人员网上提交报名信息24小时(周末、节假日或寒假时间顺延),可到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 2、本次公开招聘不收取报名费。 3、未按时在网上确认报名资格、上传照片的视为报名无效。 (三)报名注意事项 1、应聘人员按岗位要求和网上提示,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35×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南京邮电大学根据应聘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应聘人员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应聘资格。 2、本次公开招聘不设开考比例。 3、应聘人员只能从岗位表中选择一个岗位报名。资格初审通过后,不可更改报名信息。未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人员,在报名期内,可以改报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岗位。应聘人员要使用在有效期内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进行报名,报名与 面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 ①现役军人、普通高校在读非应届毕业生; ②招聘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审计、纪检岗位招聘人员,应聘人员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以及应聘人员与现有在岗人员存在上述关系,到岗后又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 ③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④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 三、考核方式及组织 (一)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学校以电话或邮件方式通知到应聘人员。应聘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核。考核前,我校将对应聘人员进行复审,应聘人员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学术成果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所在院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原件。考核按照南京邮电大学制定的办法进行,考核组成员由学校负责组织,以南京邮电大学通知为准。 试讲按照南京邮电大学制定的办法执行。试讲成绩当场公布,试讲成绩合格线为60分(满分100分),低于60分不予聘用。 四、体检考察及聘用 考试结束后,根据试讲成绩,按招聘岗位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教师岗位的还必须符合江苏省 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因体检不合格等原因出现招聘岗位空缺时,不再递补。 对体检合格人员由用人单位组织考核,并根据考核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岗位编号、招聘单位、岗位名称、拟聘用人员姓名、现工作或学习单位、招聘考试的各项成绩、总成绩、排名等。 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由南京邮电大学为其办理有关聘用手续,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3年,初次就业的聘用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其他聘用人员实行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定岗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解除聘用合同。 五、招聘政策咨询及监督 相关政策咨询请联系南京邮电大学人事处 电话:025-85866291 联系人:张效霓,联系时请说明是在 教师招考论坛看到的信息。 六、招聘工作监督 南京邮电大学纪委、监察处对此次招聘工作进行纪律监督。 纪检监督电话:025-85866330 七、招聘工作举报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接受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举报。 1、江苏省教育厅 举报电话、传真:025-83335135。 2、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举报电话、传真:025-83314795。 南京邮电大学 2016年1月7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信息与通信工程,信号与信息处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本次招聘学科专业名称参照国务院《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及《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执行,具体由学校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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