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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新疆喀什泽普县招聘教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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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 10:47: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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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普,维吾尔语意为“漂着金子的河”,位于新疆西南部,县域面积989平方公里,是典型的沙漠绿洲地貌,总人口21.58万。全县森林覆盖率37.68%,人均公共绿地16.15平方米,居全疆首位。县内有南疆首个5A级旅游景区金湖杨国家森林公园、叶尔羌河国家湿地公园、全疆最大的梧桐生态公园和南疆首个国际滑雪场,享有“水乡胡杨、法桐天堂、精品枣都、长寿之乡”的美誉,有“华夏梧桐第一县”和“中国有机红枣种植面积最大县”两项吉尼斯纪录。先后荣获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县、全国城市综合治理优秀县、全国绿化模范县、国家卫生县城、国家园林县城、全国文明县城、全国十佳休闲小城、自治区平安县、自治区“双拥”模范县、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创建县、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县等诸多殊荣。全县现有中小学校25所,其中:小学18所(教学点41所),初中4所,普通高中2所,职业高中1所;“双语”幼儿园63所。全县共有教职工3580名,在校学生35422名,在园幼儿9683名。2013年通过自治区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和均衡发展验收,2014年通过国家教育均衡发展验收,成为新疆首个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县。目前办学条件已实现学校建设标准化、教育装备现代化、校园信息网络化、运动场地塑胶化、校舍供热地暖化、宿舍食堂配套化“六化”目标,高考录取率连续三年保持在99.5%以上。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二、招聘对象、条件及岗位
  (一)招聘对象:
  1、应、历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2、具备学历要求并具有岗位需求工作经验的人员。
  (二)招聘条件:
  1、政治素质好,品行良好,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志愿从事少数民族双语教育工作。
  2、性别、民族不限,中小学岗位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历届大专及以上毕业生,有从业经历者优先录用。学前教育岗位年龄在26周岁以下(1989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3、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具有履行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岗位工作的需要,特别优秀并强烈愿意到新疆工作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下列人员不在此次招聘范围:
  受行政处分尚未解除的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教师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4、学历及专业要求:
  (1)学历要求:小学岗位必须具备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中学岗位必须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前岗位必须具有全日制中专及以上学历。
  (2)专业要求:中小学岗位均要求具有招聘岗位要求的师范类或相近专业;学前教育岗位必须是学前教育专业。
  5、具有招聘岗位要求的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或具备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6、招聘岗位普通话和汉语水平要求:
  母语为汉语报考人员,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母语为非汉语报考人员,MHK等级水平须达到三级乙等及以上,报考“汉语”学科人员,MHK等级水平须达到三级甲等及以上。
  (三)招聘岗位:岗位数(见附表)
  招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360人。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或网上报名方式,有意向的可到当地招聘点现场报名或通过邮箱报名(邮箱:1287114761@qq.com),填写的招聘报名登记表交招聘组。
  (二)资格审查。招聘组对考生进行现场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时需提供身份证、本人毕业证、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及近期2寸免冠同底正面证件彩色照片4张。无教师资格证书的,须提供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证书原件、在有效期内的普通话等级证书原件、本人档案(仅限历届毕业生)。历届生还须提供户籍所在公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三)报名信息须真实准确有效,编造虚假信息报名者取消报名资格。
  (四)考试(时间地点另定)
  1、考试分为笔试和试教,笔试和试教成绩以百分制计算,按60%和40%折合计入总成绩。
  2、根据考生考试总成绩和招聘数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五)签约。签定就业三方协议,根据笔试、面试情况,确定获得签约资格人员。
  (六)报到。签约人员中,历届毕业生必须在2016年3月1日前,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16年8月1日前,前往泽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到,经政审、体检合格正式签定聘用合同。
  四、聘用及管理办法
  1、受聘人员实行合同聘用制管理。由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受聘期内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严格遵守聘用合同。经考核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合同及国家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定的,单位可按规定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解聘后按非在职人员对待,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再负担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各项费用。
  2、受聘人员在聘用期内纳入县财政供养人员,享受在职在编人员同等待遇。受聘人员由县人民政府提供公租房(单身居住30平米左右,夫妻双方80平米住房一套)。疆外受聘人员到岗后,报销路费,代偿学费,逐年返还大学期间的学费。
  3、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为5年,聘期未满不得调离服务单位。聘用期内可参加自治区特岗教师招聘考试(仅限报考本县岗位),经考试合格被录取的人员纳入自治区统编,享受国家正式公职人员待遇。
  4、为保证聘用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聘用人员的合同内容、考核、解聘辞聘、人事争议等事宜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及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五、相关事项
  本《简章》规定的时间、地点或其他事项,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咨询电话:0998-8248612
 1、泽普县面向全国公开招聘教师报名表.xls

6d8f41e05e92f5a262156b66842c272d.rar (6.13 KB)

2、新疆泽普县面向全国招聘教师岗位.xls

a53252460de0a9fa8d0c8cbe8eee5485.rar (7.66 KB)

  泽普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泽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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