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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本溪市高级中学2016年公开招聘25名教师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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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8 09:54: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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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委组织部、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7】1号)文件及招聘工作有关要求,经市招录(聘)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教育局核准,本溪市高级中学现面向高校公开招聘教师25名。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热爱教育事业,持有对应岗位教师资格证(博士生报考不受教师资格证限制),自愿履行人民教师的义务。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2016年普通高校毕业生、2016年7月31日前取得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并能够按期到本溪市教育局人事处报到。
6、学历层次为研究生毕业(本科阶段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或985、211工程院校本科毕业。
7、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法律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它情形的人员,均不在招聘范围内。
8、具备所报岗位要求的其它资格条件。
二、招聘计划
详见《2016年本溪市高级中学面向高校公开招聘教师计划表》
三、招聘步骤
1、报名
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16年3月19日。
报名地点:本溪市高级中学东明校区(本溪市平山区东明路91号)。
联系人:高老师
联系电话:024-4328600913019688397
报名办法: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报名者必须持学生证、学业成绩表(教务处出具)、身份证报名,同时提交复印件。研究生毕业须提供本科毕业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打印)、二寸近照两张、同时填写报名表,接受资格审查。报名者提供的相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聘用资格。
报名审核通过,报名人员取得由用人单位发放的准考证。考生需按照准考证及公告要求,完成后续招聘工作。
建立考生诚信承诺制度。考生根据《招聘简章》认真填写报名表,并保证所填信息的真实有效,报考人员需对所报职位、报考资格条件进行核实,确认本人符合该职位的报考资格条件。如填写的报名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面试及聘用资格。
考生在招聘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写的通讯号码畅通,因所留通讯号码不畅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负。
2、笔试(任教学科基础能力测试)
测试内容:招聘学科专业基础知识和学科教学理论
测试时间:2016年3月22日8:30分
测试地点:本溪市高级中学东明校区
学科基础能力考试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60分。根据招聘计划,在测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照考生测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按1:3的比例确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人选。达不到规定比例和按规定比例成绩并列的,按实际人数确定人选。学科基础能力测试成绩不带入下一个环节。
3、面试(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测试内容:答辩(含师德修养、教育理论及学科专业基础知识)和试讲(指定学科教材课题)。
测试时间:2016年3月23日8:30分
测试地点:本溪市高级中学东明校区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分数线60分。根据招聘计划,在测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照考生测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成绩并列的,取学科基础能力测试成绩高的参加体检。
参加学科基础能力测试或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迟到者,按弃权处理。
4、体检、考核及签约
体检工作由用人单位组织,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拟聘人员如体检不合格,就业协议书自动终止,用人单位不承担违约责任。
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市教育局负责监督、指导。重点对应聘人员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复核报考资格。签约实行双向选择制,按总成绩排序进行签约,如双方无意签约,核准后及时通知下一名考生签约。双方达成一致后,完成签约,并报教育局备案。
用人单位要将就业协议书需要特殊说明的地方告知签约学生;回答签约学生提出的有关问题;审阅签约学生上交的就业协议书,审核学校印章是否准确,就业协议注明事项是否清楚。若毕业生未能按期毕业、未能取得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或因违纪等受到学校处分或行政处罚,则就业协议书自动终止,甲方(用人单位)不承担违约责任。
因体检、考核不合格或考生放弃出现的岗位空缺,在面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从高分到低分顺序等额递补。
5、公示及聘用
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本溪教育网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反映但不影响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生,办理事业单位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公开招聘的新教师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五、纪律监督
为确保赴高校招聘教师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录用流动处和市教育局人事处对这项工作实行全程监督。对在新教师招聘工作中营私舞弊者,将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违纪考生将向所在单位(院校)通报。市人社局和市教育局设立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市教育局监察处:42805921
市人社局录用流动处:42808614
201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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