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学校办学需要,拟招聘一批高素质的相关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位、学历的尚未就业的毕业生。现就2016年招聘新教师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位、学历的,年龄30周岁及以下(即1986年3月30日及以后出生)的尚未就业的毕业生。 二、招聘岗位和任职条件 | 招聘单位 | | | 人数 | | | | | | | | | | | | | | | | | | 莆田市外国语学校 | | | | | | | 莆田市外国语学校 | | | | | | | 莆田市外国语学校 | | | | | | | 8人 | 备注:专业设定依据《 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招考专业指导目录( 2016年)》。 |
其他条件要求: 1、所有毕业生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敬业奉献精神,思想品德好,身体健康能胜任中学教育工作,须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书及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2、在报到、办理入编等相关手续时须提供上述证书等,学历及相关证书须在2016年7月31日前取得,其中博士学位须在2016年10月31日前取得。 3、因受过刑事处罚和法律上有规定不得招聘录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三、报名方式 应聘者需现场提供个人简历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身份证、就业推荐表及相关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具体请参看附件《莆田市外国语学校(莆田第一中学妈祖城校区)2016年公开招聘新教师报名表》的相关要求),或邮寄到莆田市外国语学校(莆田第一中学妈祖城校区)办公室,或发送E-mail:13706058196@163.com。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林老师联系电话:0594-5918196 联系地址:莆田市山亭镇港里村上港399号莆田市外国语学校(莆田第一中学妈祖城校区)办公室(邮编351152) 应聘人员提供的身份证明和应聘岗位所需的资格材料应真实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其应聘资格。 四、报名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8月12日,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五、招聘程序和考核办法 1、公示考核方案 招聘方案批复后在莆田市外国语学校(莆田第一中学妈祖城校区)网站、莆田教育信息网、市人事人才网等有关网站上发布招聘公告,及在有关大学的网站、毕业生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发布招聘信息,然后由学校考核小组对参加招聘会的毕业生具备应聘基本条件进行考核。 2、考核地点和时间 另行通知。(提前一周在相关网站上通知) 3、考核办法 本次招聘考核采用面试(教学技能)的方式进行。 面试(教学技能)主要通过15分钟的教学片断来考核,在指定的教材内随机抽签决定教学片断的内容。 考核成绩划定合格线,报考人数和岗位招考数超过1:1比例的岗位,考核成绩必须达70分以上(含70分),方为合格;报考人数和岗位招考数按1:1比例进入面试的(含考核时因其他考生放弃造成1:1比例的),面试成绩必须达75分以上(含75分),方为合格。 4、面试地点和时间另行通知。(提前一周在相关网站上通知) 六、体检 1、人员确定。根据岗位计划聘用人数,按1:1的比例,在考试合格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选。 2、体检标准。参照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有关规定。体检医院为县级以上医院。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允许申请复检一次,并以复检结果为准。 3、体检组织: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体检缺席者,取消聘用资格。 七、考核 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按1:1比例对面试、体检均合格的报考者组织考核。 考核包括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重点考核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计划生育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八、聘用、递补 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集体研究确定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都合格的人员为拟聘用人选,并报送市公务员局在相关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不影响聘用的,市公务员局予以核准。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聘用手续。 考核或体检不合格的,原则上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按合格线上考生综合素质和面试成绩高到低依次递补。 九、教学技能考试使用教材 历史必修一(政治文明历程)(岳麓书社)。 生物必修一(分子与细胞)(人民教育出版社)。 地理必修一(人民教育出版社)。 音乐鉴赏必修(人民音乐出版社)。 语文必修一(人民教育出版社)。 十、其他事项 通过招聘程序所确定的拟聘用人选,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否则取消聘用资格。招聘全过程由主管局纪检部门参与监督。 联系咨询电话:0594-5918196 联系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山亭镇港里村上港399号莆田市外国语学校(莆田第一中学妈祖城校区)办公室 邮政编码:351152 E-mail:13706058196@163.com 莆田市外国语学校(莆田第一中学妈祖城校区) 2016年6月27日 附件1: 莆田市市直教育系统公开招聘新任教师聘用审查表 注:计生部门意见由县区或以上计生部门签署,公安部门意见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签署,档案审查意见由莆田市教育局组织相关人员审查签署。 附件2: 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人发[2006]10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在闽单位: 现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6号令)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为社会普遍关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招聘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精心组织,规范程序,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我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公开招聘补充工作人员的各项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印发)。 二、下列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1、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属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2、事业单位引进符合我省“年度人才引进指导目录”要求的人才及其家属;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4、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的人员;5、党政机关分流人员;6、同类型经费渠道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7、从财政核拨事业单位流动到财政拨补事业单位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从财政拨补事业单位流动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人员。各有关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单位人才队伍发展规划,结合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工作,积极从省外、海外引进紧缺急需的人才。 三、为了充分体现对退役运动员、退役士兵所做贡献的肯定和激励,各部门和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对退役运动员和退役士兵予以适当照顾: (一)对有突出贡献(指获得奥运会前六名、世锦赛世界杯前三名、亚洲体育三大比赛冠军、全运会冠军)的运动员和荣立一等功的退役士兵,事业单位可采取考核方式予以接收聘用。 (二)事业单位根据岗位人员空缺情况,需通过考试与考核相结合方式从退役运动员和退役士兵中补充工作人员的,可提出招聘方案,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采取面向退役运动员和退役士兵的有限竞争招聘考试方式进行。 (三)退役运动员、退役士兵参加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享有笔试成绩加分待遇,加分不受笔试满分限制,具体加分标准如下: 1、曾获得世界体育三大比赛(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第2—6名、亚洲体育三大比赛(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和全运会第2、3名、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冠军的运动员加9分;获得省运动会冠军、全国锦标赛、冠军赛第2、3名、亚洲体育三大比赛(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第4至6名、全国年度最高级别比赛冠军的运动员加7分。 2、服役满13年以上的转业、复员士官加8分;服役满9年至12年的转业、复员士官加6分;服役满6年至8年的复员士官加4分;服役满3年至5年的复员士官加2分;荣立二等功以上转业士官、退役士兵另加3分;荣立三等功退役士兵另加2分;获得优秀士官和优秀士兵荣誉称号的退役士兵另加1分;伤残士兵另加3分;对长期在边防、高原、海岛等艰苦地区以及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退役士兵除享受以上加分外,可再加3分;入伍前是全日制普通大专以上毕业生(国家统招)的退役士兵,退役后除享受以上加分外,可再加5分。 以上各项加分可以累计,但最高不得超过10分。 四、从2006年1月开始,事业单位以考核方式补充工作人员统一填报《福建省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并凭省人事行政部门签章的《福建省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登记表》办理有关人事关系接转手续。 五、委托我厅进行人事管理的中央在闽单位,应按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6号令)补充工作人员。 附:1、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2、福建省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登记表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第6号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已经人事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人事部部长张柏林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规定。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十三条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年度招聘计划须报人事部备案;国务院各部委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省(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考试与考核 第十六条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八条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 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十九条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一条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五章聘用 第二十二条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三条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条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公开招聘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参加“三支一扶”计划 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有关就业政策的通知 闽人发[2009]221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各有关市、县(区)“三支一扶”办: 根据中组部、人社部等五部门《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闽委办[2006]73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政策落实和就业服务工作,加强我省农村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工作机制,现就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有关就业政策通知如下: 一、服务基层项目主要包括:福建省级和设区市级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福建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研究生支教团)。 二、参加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为两年及以上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报考省、设区市公务员的,笔试总分加3分,报考县(市、区)、乡(镇)公务员的,笔试总分加5分。参加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限为一年,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限报考县(市、区)、乡(镇)公务员,笔试总分加5分。 三、参加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为两年及以上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三年内报考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考试,既可按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报考,也可按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 四、参加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为两年及以上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报考省、设区市事业单位的,笔试总分加3分,报考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的,笔试总分加5分。参加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限为一年,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限报考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笔试总分加5分。 五、参加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为两年及以上期满考核合格并愿意继续在我省农村基层工作的毕业生,在我省乡(镇)事业单位编制内新增工作人员时,可免于参加统一招考,由接收单位直接报县(市、区)人事部门办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相关手续。对于参加我省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并愿意留在服务县(市、区)街道(镇)工作的毕业生,由服务社区所在县(市、区)人事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选聘在相关街道(镇)所属有空编的事业单位工作。 六、参加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为两年及以上期满考核合格的毕业生可报考面向我省参加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高校毕业生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专门职位。参加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限为一年,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限报考县(市、区)、乡(镇)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专门职位。 七、凡通过享受政策待遇,被录(聘)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不再享受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加分和专门职位招考优惠政策。 八、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参加省外组织实施的上述服务基层项目福建生源高校毕业生参照执行。 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福建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农村独女户、二女户女儿 在参加事业单位招聘时给予加分的通知 莆政办[2012]2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生育文明·幸福家庭”促进计划的意见》(闽委办[2012]73号),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提高农村独女户、二女户的待遇,体现各级政府对计生光荣户的关心和关怀。根据市委会议纪要[2012]25号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2]22号精神,决定市、县(区、管委会)向社会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给予莆田籍的农村独女户、二女户女儿笔试成绩分别加4分、2分并计入总分的待遇。 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计生优惠政策,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更多有利于计生户子女成长的优惠政策,更好地发挥计生利益导向作用,切实转变旧的婚育观念,推动我市人口计生工作上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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