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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教师资格考试中简答题如何不丢分?看完这个你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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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9 11:3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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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应该都知道,在教师资格证考试时会有简答题的题型的吧?

简答题说难不难,说容易又不容易,有很多同学就在简答题上面丢分严重的,那么同学们应该先去了解一下教师资格证简答题的答题特点,这样再去找一些好的技巧相信就会容易多了。

(一)简答题题型特点

在试卷中,简答题在总成绩中所占分值很高,一般占30%左右。考试能否成功,很大程度取决于你对简答题的回答情况。简答题涉及的都是较大的问题,让你阐述一种观点,或者对某种理论作出解释,也可能是提供证明,有一定的系统性。回答要层次清楚、言简意赅,论点或根据不可遗漏。简答,这既是简答题内容上的要求,也是这类题的题型特点

(二)简答题解题技巧

1.对已有的科学事实和观点做出肯定,阐明其具体表现,这是简答题中比较好对付的一类问题。在回答中,只要说明“是怎样”,就可以了。

【例】教学为主的标志是什么?

当然就这么回答:“在时间上,大部分用于教学;在内容上,以学习书本知识为主;在组织形式上,以课堂教学为主”。

2.比较难的一种问题,突出实践过程,强调具体方法,回答“应当怎样”。对这类问题,要注意操作的程序性,否则,.回答就可能出现错误。

【例】如何使学生掌握科学概念?只有这样答才严密:
  ①合理利用日常概念;
  ②充分利用感性材料和经验;
  ③注意“变式”在掌握概念中的作用;
  ④要将词与感性材料相结合;
  ⑤正确下定义;
  ⑥在实际应用中掌握概念。

3.最多的一类问题,要求阐明原因,回答“为什么”。对这类问题,关键把道理讲清楚,看你的论据是否全面。
【例】教育为什么在人的发展中起主导作用?
就是这种性质的问题,表现出较强的理论性(答案略)。

4.还有一种特殊问题,对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或观点,要求界定,加以区别。回答这类问题,语言必须简洁,直接点出差异所在,就达到了题目要求。有时,最好的办法和策略,就是叙述概念,自然把差异说了出来,不必再写什么。

【例】再认和回忆有什么不同?

这时叙述概念:“再认也叫认知,是对过去感知过的对象再接触时,有熟悉懑,知道它是知觉过的对象”;“回忆也叫再现,是指过去经历过的对象不在主体面前,由其他刺激作用而在头脑中重现出来的过程”。这样两个概念相对照,就是一种差异显示。

5.在简答题中,最简单的是一些记忆性问题,不要求你解释,只要求你整体把握。一个问题,回答的要点多,是这类问题的特点。

【例】我国普通学校应当遵循哪些主要教学原则?答案要全面,得写出全部七个原则:
  ① 科学性与教育性相结合原则;
  ② ②理论联系实际原则;
  ③ 直观性原则;
  ④ ④启发性原则;
  ⑤ ⑤循序渐进原则;
  ⑥ ⑥巩固性原则;
  ⑦ ⑦因材施教原则。
  ⑧ 对于这样要点很多的简答题只要写出要点即可,不必解释每个要点,否则会影响整个应试速度。

教师资格教育法律法规重点总结

(一)教师权利与义务(重点法条提示)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基本权利)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资格和任用(重点法条提示)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三)考核(重点法条提示)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四)待遇(重点法条提示)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五)法律责任(重点法条提示)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附:
  下列法律术语的含义:
  (一)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三)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教育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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