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允许科研人员和 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包括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和允许 高校教师从事多点 教学获得合法收入。
该意见适用于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高校和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意见共7部分,分别从推动形成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加强科技成果产权对科研人员的长期激励,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等方面予以论述。
兼职不得泄露本单位技术秘密
意见明确,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鼓励科研人员公益性兼职,积极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 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活动。意见强调,科研机构、高校应当规定或与科研人员约定兼职的权利和义务,实行科研人员兼职公示制度,兼职行为不得泄露本单位技术秘密。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建立兼职获得股权及红利等收入的报告制度。
意见指出,高校教师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开展多点教学并获得报酬。鼓励利用网络平台等多种媒介,推动精品教材和课程等优质教学资源的社会共享,授课教师按照市场机制取得报酬。
正职领导转让科技成果转化所获股权
意见从4方面加强科技成果产权对科研人员的长期激励。根据意见,坚持长期产权激励与现金奖励并举,探索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加大在专利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股权、岗位分红权等方面的激励力度。
意见明确,科研机构、高校的正职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后应及时予以转让,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快制定具体落实办法。
意见强调,对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以及科技成果投资入股等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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