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7年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闽教人〔2017〕3号)精神,结合厦门实际,现将2017年厦门市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办法予以公布。 一、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纪律、品行端正、热爱教育事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身心健康。
3.报考小学和幼儿园岗位的须具备国民教育系列大专及以上学历,报考普通中学和中职学校岗位的须具备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及以上学历。
本科、硕士研究生专业不一致的,可在本科、硕士研究生专业中选报一个。硕士研究生应同时具备相应硕士学位。
4.具有所报考学科相应岗位的教师资格证。相应教师资格证书须在2017年3月24日(含3月24日,下同)报名前取得。 2017届毕业生若在报名时尚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
(1)应提供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含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三科笔试均合格,下同)和相应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合格证书,或相应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合格证书和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书。职业学校专业课岗位暂不要求。 以上证书应于2017年3月24日前取得。
(2)所学专业符合岗位学科要求。报考普通中小学和中职岗位、幼儿园岗位的应与所报考学科专业范围一致(详见附件8)。
5. 以下人员不得报名:
(1)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2)现役军人;
(3)尚在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下同),或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
(4)曾因犯罪受过或正在接受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5)本市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
(6)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聘用事业单位的其他情形人员。
报考者在报名时不是试用期内公务员,但在报名之后、聘用之前成为试用期内公务员的,取消其本次考试或聘用资格。
机关、事业单位编内工作人员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方可报名。对考生资格审核贯穿招聘全程,一经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简章规定或不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含考核期间提供的证明材料等),立即取消考试、聘用资格或解除聘用合同。
(二)岗位条件
本次招聘分不具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指2017届毕业生和往届未取得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人员,简称无职称人员,下同)和具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简称有职称人员,下同)两种,其中无职称人员在“新任教师考试”模块报名,有职称人员在“教师委托考试”模块报名。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学岗位在“教师委托考试”模块报名。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文件应于2017年3月24日前取得。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应在备注栏注明本人符合报考的岗位条件、何时取得何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和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若属于随军家属应同时备注。 岗位条件分为四类:第一类普通中学和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学岗位,第二类小学教学岗位,第三类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学岗位,第四类幼儿园教学岗位。
1.普通中学和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学岗位
(1)符合基本条件的无职称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报考:
①厦门户籍(指2017年3月24日前户籍已迁入厦门,不含在厦各类院校学生集体户口。因升学把户籍迁入高校集体户口的原厦门户籍考生视为厦门户籍,下同)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年龄30周岁以下(1987年7月1日后出生,含7月1日,下同)。
②非厦门户籍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2017届毕业生,年龄25周岁以下(1992年7月1日后出生,含7月1日,下同)
③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年龄30周岁以下。
以上无职称人员在“新任教师考试”模块报名并在相应的招聘计划中选报。
(2)符合基本条件的有职称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报考:
①厦门户籍且具备二级教师(中学二级)及以上职称,年龄在30周岁以下,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
②厦门户籍且具备一级教师(中学一级)及以上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72年7月1日后出生,含7月1日,下同),第一学历须是全日制普通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
③夫妻一方户籍在厦门,具备一级教师(中学一级)及以上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第一学历须是全日制普通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外地公办学校在岗在编教师。
④驻厦部队随军家属,具备教师类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
⑤非厦门户籍具备高级教师职称(中学高级)或省级学科带头人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7年7月1日后出生,含7月1日,下同),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外地公办学校在岗在编教师。
以上有职称人员在“教师委托考试”模块报名并在相应的招聘计划中选报。
2.小学教学岗位
(1)符合基本条件的无职称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报考:
①厦门户籍师范类大专及以上毕业生或非师范类国民教育系列本科毕业生(第一学历应为全日制普通教育大专) 及以上,年龄30周岁以下。
②非厦门户籍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2017届毕业生,年龄25周岁以下。
③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年龄30周岁以下。
④厦门户籍且原厦门师范学校(普师)中专毕业后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年龄35周岁以下(1982年7月1日后出生,含7月1日,下同)以下。
以上无职称人员在“新任教师考试”模块报名并在相应的招聘计划中选报。
(2)符合基本条件的有职称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报考:
①厦门户籍且具备初级教师(中学二、三级,小学一、二、三级)及以上职称,年龄在30周岁以下,师范类大专或非师范类国民教育系列本科(第一学历应为全日制普通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
②厦门户籍且具备一级教师(中学一级,小学高级,下同)及以上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第一学历须是全日制普通教育中专及以上学历。
③夫妻一方户籍在厦门,具备一级教师及以上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第一学历须是全日制普通教育中专及以上学历的外地公办学校在岗在编教师。
④驻厦部队随军家属,具备教师类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
⑤非厦门户籍具备高级教师(小中高)职称或省级学科带头人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外地公办小学在岗在编教师。
以上有职称人员在“教师委托考试”模块报名并在相应的招聘计划中选报。
3.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学岗位
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符合具体岗位招聘要求的可以报考:
(1)厦门户籍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年龄30周岁以下。
(2)非厦门户籍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2017届毕业生,年龄25岁以下。
(3)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年龄30周岁以下。
(4)驻厦部队随军家属,具备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
(5)取得高级职称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所报专业一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年龄40周岁以下,第一学历须是全日制普通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
(6)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所报专业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年龄35周岁以下,第一学历须是全日制普通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
以上人员在“教师委托考试”模块报名并在相应的招聘计划中选报。
4.幼儿园教学岗位
(1)符合基本条件的无职称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报考:
全日制普通教育幼教专业(含学前教育、儿童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年龄30周岁以下。
此类无职称人员在“新任教师考试”模块报名并在相应的招聘计划中选报。
(2)符合基本条件的有职称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报考:
①厦门户籍,取得幼儿园教师职称且仍在幼儿园(含早教中心)任教,年龄40周岁以下。
②驻厦部队随军家属,具备幼儿园教师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
③夫妻一方户籍在厦门,具备幼儿园教师职称,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外地公办在岗在编幼儿教师。
④非厦门户籍,取得幼儿园教师职称且仍在幼儿园任教,年龄35周岁以下,第一学历须是全日制普通教育幼教专业(含学前教育、儿童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
以上有职称人员在“教师委托考试”模块报名并在相应的招聘计划中选报。
二、招聘程序
(一)网上报名
本次考试采取网上报名方式。网上报名时间:2017年3月18日8:00(系统开启)—3月24日17:30(系统关闭),逾期不再受理。
报考者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录福建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进行报名(网址http://jszk.eeafj.cn,数字服务大厅—教师招聘考试)。选报岗位时,不直接报考具体学校,只选报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或区教育局所属学校,然后区分普通中学和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学岗位、小学教学岗位、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学岗位、幼儿园教学岗位等类别填报。 每位报考者限报一个岗位。
报考者须认真阅读本公告中招聘基本条件和岗位条件,确认符合条件方可报名。本人应对报名资格及所提供材料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凡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取消其考试资格和聘用资格。
(二)资格初审
资格初审指对报考者的网上报名信息进行网上审核,由各招聘单位及其教育主管部门负责。
网上初审时间为2017年3月18日—3月 24日法定上班时间。
准考证(含考试通知单打印):通过网上初审者方可参加笔试。考生本人应于2017年4月10日8:00(系统开启)-16日9:00(系统关闭)自行登陆福建省教师公开招聘考试报考网查询并打印准考证,作为考生进入考点的凭证。
(三)确认招聘人数和岗位
资格初审后确认招聘人数和岗位。资格初审通过的人数与岗位拟招聘人数比例不足3:1的,原则上相应减少该岗位拟招聘人数或取消该招聘岗位。
(四)考试
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岗位报考者考试总成绩,按笔试合成成绩的40%和面试成绩的60%相加,总成绩60分及以上合格。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采用四舍五入方式取小数点后2位。
考试总成绩相同时,报考者名次按面试成绩排列;若面试成绩再相同,则加试一场课堂教学测试,应聘者名次按加试成绩排列。
总成绩不合格不予聘用。
1.笔试
笔试由福建省教育厅委托福建省考试院统一组织。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笔试成绩以100分制计算(如果笔试卷面总分超过100分,则先换算为100分制进入笔试成绩合成)。
笔试合成成绩由笔试成绩和政策加分相加。
符合加分政策的报考人员必须在网上报名时如实填报,并于3月18日-3月24日法定上班时间 (3月24日应为16:00前)到各招聘单位办公地点提交相应的加分证明材料,否则视为放弃享受加分政策。符合加分条件名单经审核后在厦门市教育局和各区教育局网站上公示。
拟进入面试人员名单以笔试合成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拟进入面试人数与岗位拟招聘人数3:1的比例,不足3:1的以实际人数确定,在厦门市教育局和各区教育局网站上公布。
(1)笔试时间:2017年4月16日,具体时间详见准考证。
(2)笔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报考厦门市的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学岗位的,必须选择厦门做为笔试考点。考生应持准考证先参加4月16日上午的专业知识笔试(考试内容为本专业教学设计和专业素养);下午再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教育综合知识”笔试,考点设在厦门一中高中部。相关考务工作按省教育厅规定执行。 2.面试
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现场审核,通过资格复审,符合条件的拟进入面试人员取得面试资格后参加面试。
面试包括课堂教学(片段教学)测试等形式。
面试由各招聘主管部门组织。各区教育局的面试方案须提前报市教育局,经审核同意后实施。
面试满分100分,最低合格线为60分。参加面试人员比例为1:1的,合格成绩为70分及以上。面试不合格不予录用。
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小学科学等学科和中学实验教师、幼儿园教师加试专业综合技能,重点考核应聘者的专业能力。专业综合技能测试满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合格。专业综合技能测试不合格者不再进入下一轮测试。专业综合技能测试成绩和课堂教学(片段教学)测试成绩各占面试成绩的50%。课堂教学(片段教学)测试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指对拟进入面试的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现场
审核,由各招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具体人选、时间、地点等届时详见厦门市教育局和各区教育局网站。参加资格复审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并依序装订成册。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资格复审,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1)报名表一式两份。
(2)准考证。
(3)本人身份证。
(4)户口本。
(5)非2017届毕业生提供学历、学位证书(持自考、函授等非全日制普通教育学历报考者,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加盖原件复印件印章的学历证明);
2017届普通教育全日制毕业生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6)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文件(有职称人员提供)。
(7)教师资格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合格证书。
(8)随军家属需提供配偶现役军官证、结婚证、随军家属审批表以及其他能证明随军关系的相关材料(随军家属提供)。
(9)外地公办在岗在编或任教单位证明。
(10)报考承诺书(现场复核通过后填报)。
(11)岗位资格条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无法亲自到现场参加资格复审的,可委托审核(需持有委托人身份证及委托书),责任由报考者承担。
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资格复审,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现场审核通过后,审核单位在报告者报名表上签字、存底。通过现场审核者方可参加面试,报考资格的最终确认以拟聘用阶段的审核为准。
四、收费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考试收费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综[2010]23号文)的规定标准执行。考生报名缴费后,无论是否参加考试,所收费用不予返还。
五、聘用
(一)体检
根据岗位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在考试合格的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选。
体检由市、区教育局按规定统一组织,按照《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的要求(怀孕的报考者可待分娩后体检)执行,体检费用自理。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在得知体检结果的7天内向报考单位的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能进行一次,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到三级及以上医院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
(二)公示和聘用
(1)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厦门市教育局和各区教育局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
(2)公示结果无异议,经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拟聘人员应于公示期满后30天内提供办理聘用手续所需的材料(含个人人事档案),情况特殊的,与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并书面承诺后可适当延长材料提交时限,但延长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否则视为放弃聘用资格。
(3)拟聘人员办理就业手续后,用人单位应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厦门市事业单位聘用制暂行规定》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本次聘用人员按相关规定执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合同约定的聘用期内,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4)2017届毕业生应于2017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逾期取消聘用资格。
(5)拟聘用人员的任教学校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区域内学校需求统一调配。
(6)具备专业技术职务的报考者聘用后,其专业技术职称岗位聘任由学校根据岗位设置和岗位竞聘方案组织岗位竞聘。
六、相关说明
(一)全日制普通教育学历系指经教育部门批准的具有普通高等、中等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中等院校或科研院所执行普通高等、中等教育统一招生计划、通过统一招生考试录取、按教学计划完成该学业,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
(二)加分规定
(1)服务基层项目毕业生。指参加国家或福建省组织实施的“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研究生支教团)、“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和“服务社区计划”,服务期1年以上且于报名截止日前期满考核合格的具有厦门户籍的高校毕业生或厦门生源高校毕业生。
服务基层项目毕业生服务期为2年及以上期满考核合格的,报考市属事业单位笔试卷面分加3分,报考区属事业单位笔试卷面分加5分;服务期为1年且期满考核合格的(不含服务期为2年但服务1年以上不满2年的人员),报考市属事业单位不加分,报考区属事业单位笔试卷面分加5分。
(2)从我市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或厦门生源退役士兵,可享受以下笔试卷面分加分:服役满13年以上的转业、复员士官加8分;服役满9年至12年的转业、复员士官加6分;服役满6年至8年的复员士官加4分;服役满3年至5年的复员士官加2分;荣立二等功以上的转业士官、退役士兵另加3分;荣立三等功退役士兵另加2分;获得优秀士官和优秀士兵荣誉称号的退役士兵另加1分;伤残士兵另加3分;对在边防、高原、海岛等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5年以上的除享受以上加分外,可再加3分;全日制普通教育大专以上学历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入伍且退役后继续完成学业的,毕业后2年内加5分;全日制普通教育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应征入伍,退役后2年内加5分。本项加分可累计计算,但累计最高不得超过10分。
符合以上加分政策的报考人员享受笔试加分待遇,加分不受笔试满分限制。曾通过享受政策待遇,被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编内工作人员的,不再享受相应项目的加分。加分计入笔试合成成绩。
①符合加分政策的退役士兵(含大学生退役士兵),请在报名期间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身份证、退伍证前往厦门市民政局安置办开具证明(联系电话0592-2892062,安置在厦门市以外的,可由安置地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开具证明)。
②服务基层毕业生提供以下材料:组织实施相应项目的机构出具的服务基层期满考核合格证书(或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材料);厦门户籍或厦门生源证明材料。
(三)新旧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对应关系: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小中高”)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岗位条件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经社会化考试(评审)等方式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含通过非公有制企业职称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有效性由厦门市职改办最终认定。
(五)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学历(位)报考的,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中外合作办学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证明;持非全日制普通教育学历(位)报考的人员,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报告》。拥有双学历(位)的报考人员可以选择符合招聘岗位设置的专业条件的学历(位)报考,但用于报考的学历(位)证书如不是全日制普通教育第一学历(位),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报告》。
持上述学历(位)报考人员应于面试资格复审时提供书面认证报告或学历(位)认证部门出具的证明,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资格。正式书面认证报告注明的专业与岗位要求的专业不符,或认证报告无法认可相应学历(位)从而被取消本次招聘考试(或聘用)资格的,考生须服从决定。
(六)持有中学(含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人员可报考小学相应学科教学岗位。
(七)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闽政文[2008]344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厦府[2009]170号),本次聘用教师,在同一所学校工作满6年列为区域校际交流对象。
(八)本次招聘面试后不再递补。补充招聘工作将根据我市本次招聘计划的完成情况另行通知。
(九)凡发现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违规作弊现象的,一经发现,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处理。
(十)请应聘者据实准确填报。因提供不实信息或信息错漏而导致审核不合格或因此被取消考试及录用资格的,责任由报考者自负。
(十一)应聘人员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它材料获得应聘资格,在考试、体检中舞弊的,或在考核中欺骗组织的,除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外,3年内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十二)本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七、工作要求
(一)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各校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招聘工作的统筹、沟通、配合,认真做好资格审核、考试、聘用等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严肃纪律,主动接受监督,确保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凡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与应聘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必须实行公务回避。
(三)咨询方式
本次公开招聘信息将通过厦门市教育局和各区教育局网站予以发布,请报考者及时留意,不再另行通知。电话咨询为3月13日—3月24日法定上班时间。
咨询电话:
思明区教育局:5862743(办公地点:厦门市思明区禾祥东路168号1203室);
湖里区教育局:5722666(办公地点: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路161号区行政中心4楼431室); 集美区教育局:6683358(办公地点:厦门市集美区岑东路168号504室);
海沧区教育局:6583703(办公地点: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二路一号滨湖大厦七楼3701室); 同安区教育局:7030188(办公地点: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三秀路176号2楼人事科);
翔安区教育局:7889103(办公地点: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新兴街建行4楼组宣科);
厦门市教育局:2667722(办公地点:厦门市思明区同安路5号秀德楼202室)。
(四)为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监督,市教育纪工委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监督举报。一经发现有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市教育局纪检监察室电话:2135775。
本公告由厦门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1:2017-2018学年普通中学和职业学校文化课招聘教师(无职称人员)计划
2:2017-2018学年普通中学和职业学校文化课招聘教师(有职称人员)计划
3:2017-2018学年小学招聘教师(无职称人员)计划
4:2017-2018学年小学招聘教师(有职称人员)计划
5:2017-2018学年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招聘计划
6:2017-2018学年幼儿园招聘教师(无职称人员)计划
7:2017-2018学年幼儿园招聘教师(有职称人员)计划
8: 2017届毕业生报考相应学科专业范围
厦门市教育局
2017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