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普洱市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6号令《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云人社发[2016]182号)和《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普人社发[2016]37号)的有关规定,遵循“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经中共普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普洱市2017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67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对象 1.国家承认的中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2.报考人员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9年6月1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82年5月31日及以后出生),部分岗位放宽至40周岁以下(1977年5月31日及以后出生); 3.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人员。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岗位招聘所需的专业或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条件; 4.具有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具备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户籍要求 1.非普洱市户籍生源,于2017年6月1日前迁入普洱市各县(区)的,视为普洱市各县(区)户籍可报考符合条件的岗位。 2.非普洱市户籍到普洱市就学人员,户籍迁入学校集体户的,不视为普洱市户籍,不得报考有普洱市户籍限制的岗位。 3.原为普洱市户籍,因就学将户籍迁出到所就学学校集体户口或学校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的,视同普洱市户籍可报考生源地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原为普洱市户籍,因其他原因将户籍迁出的,不再视为普洱市户籍,不得报考有普洱市户籍限制的岗位。 4.现仍在我市服务的“大学生志愿者”、“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和“特设岗位教师”四类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员的户籍视为所服务县(区)户籍,可报考所在县(区)符合条件的以及其他不受县(区)户籍限制的岗位;在报名时,报名表中“户籍或生源地”一栏请选择填写所服务县(区)的名称。 (四)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况 1.2017年6月1日以前被普洱市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录用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无论是否办理辞职手续; 2.2017年6月1日前被普洱市各级事业单位通过校园紧缺人才招聘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 3.2014年、2015年、2016年在普洱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浪费考录资源尚在禁考时限的人员; 4.普通高校全日制在读的非2017年毕业生(含取得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学历在读的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5.现役军人; 6.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7.具有法律规定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