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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分每年必考题,熟读就能拿满分!不用再背400多条考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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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 11:44: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7年最新教师招聘考试内部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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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是教师资格笔试的必考点,出现在科目一《综合素质》的考卷中,分值16分,涉及《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内容。

课代表数了一下,这几部法规共包含414条法条,逐条搞定对只剩10多天备考的我们来说是很不现实的,别说记住了,看都看不完在冲刺阶段,我们应以提高复习效率为先,掌握重点精华!

这有12条重点法律法条
熟读成诵即可


《教师法》

考过法条有第3、7、8、9、10、14、22、27、32、35、37、39条,其中第7条、第37条、第39条是最常考到的。

第7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育教学权)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学术自由权)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管教权)(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获取报酬权)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管理权)(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进修权)

第37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9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未成年人保护法》

考过法条有第5、10、12、21、37、38、39、43条,其中第21条、第39条是最常考到的。

第21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39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义务教育法》
考过法条有第2、5、6、9、11、12、14、19、22、25、26、27、29、52、56、58条,第27条、第22条是最常考到的。

第27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2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教育法》

考过法条有第1、4、8、12、14、18、21、26、31、42、53、56、58、71、73、75、76条,第42条是最常考到的。

第42条是和学生权利相关的。最常考的是3大权利:受教育权、人身权和财产权


1.受教育权:开除、劝退、教室外罚站及其他影响学生上课的行为都属于侵犯学生受教育权。

2.人身权:包括身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需要大家重视的是:关禁闭和搜身都属于侵犯学生人身自由权。

3.财产权:罚款、没收学生物品不归还,及其他违法收费都属于侵犯学生财产权。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考过法条有第2、3、4、5、7、8、9、10、32、33、45、53、54、55、67条,第53条是最常考到的。

第53条:

以农村教师为重点,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创新农村教师补充机制,完善制度政策,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教。积极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完善代偿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当教师。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对教师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加大民族地区双语教师培养培训力度。加强校长培训,重视辅导员和班主任培训。加强教师教育,构建以师范院校为主体、综合大学参与、开放灵活的教师教育体系。深化教师教育改革,创新培养模式,增强实习实践环节,强化师德修养和教学能力训练,提高教师培养质量。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考过法条有第2、9、10、16、19、21、29、34、35、37、38、39、48、49、50条,第16条是最常考到的。

第16条: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考过法条有第9、12、13、14、28条,第9、13条是最常考到的。

第9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13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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