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珠海高新区社会事业局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8名合同制聘用人员,具体事项如下:
一、招聘岗位、人数及薪酬待遇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 招聘辅助类人员8名。 (二)薪酬待遇 被聘用者为合同制聘用人员,薪酬待遇按照区同类人员待遇标准执行。 二、招聘对象及报考资格条件 (一)招聘对象 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社会人员。 (二)报考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3.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4.35周岁以下(年龄及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报名当月底) 5.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 6.其他条件见《珠海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公开招聘合同制聘用人员岗位一览表》(见附件1)。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不得报考。 三、招聘程序及方法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方式:现场递交材料报名或邮寄材料报名,每人限报1个岗位。 2.报名时间及地点: 现场报名时间为2018年3月7日—3月19日逢周一至周五(9:00-12:00,14:30-17:00),邮递材料报名截止时间为2018年3月19日17:00(以邮件寄达签收时间为准)。报名地点如下: ——现场报名:珠海高新区社会事业局(珠海唐淇路1008号原唐家镇政府212室)。可从珠海市区乘坐3、3A、10、10A、68、69路公共汽车,在“唐家站”下车。咨询电话:0756-3633319,联系人:江小姐。 ——邮寄材料报名:地址及收件人同上,邮政编码:519085。 3.报名材料(请按下列顺序装订提交):①《珠海高新区公开招聘合同制聘用人员报名表》(附件2,报名者须在“承诺人签名”处亲笔签名);②近期大一寸同底免冠彩照2张(1张贴在报名表上);③身份证(双面复印)、户口本、学历学位证、计划生育证明及岗位要求的资格证书、证件、证明等的复印件;④岗位所需的工作经历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及能够说明工作经历的劳动合同);⑤留学归国人员报考,还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并有我驻外使领馆开具的证明材料。 5.注意事项:①因报名资料不予退还,故邮寄报名的材料除报名表外,其它证书材料切勿邮寄原件;②报名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③现场报名者,现场查验报名材料原件;邮寄材料报名者,在笔试现场签到时查验报名材料原件;④如符合报考资格人数未达到招聘人数的1:3比例的,可按比例相应减少招录名额。⑤涉及本次招聘的所有信息,均通过珠海高新区门户网站公布(不另行通知),请考生及时登录查询。 (二)考试 采取笔试加面试的方式,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 1.笔试(满分100分,合格线60分)。闭卷形式,主要测试考生的综合基础知识、岗位相关知识等。笔试时间和笔试地点另行通知。 笔试结束后,依笔试合格考生成绩高低顺序,按岗位招聘人数1:3的比例确定入围面试人选(按比例末位排名并列的,可一起进入面试);达不到设定比例时,按实际符合面试条件的人数进行。 考生笔试成绩、入围面试人员名单及《面试通知》,于笔试后5个工作日内在珠海高新区门户网站公布。 2.面试(满分100分,合格线60分)。采取半结构化面试方式,主要测评考生岗位任职能力和综合能力。面试结束后,计算面试合格考生考试总成绩,依其考试总成绩高低顺序,按岗位招聘人数等额确定体检及考察对象。考生考试总成绩相同时,取笔试成绩高者为体检及考察对象。 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各岗位体检及考察人员名单,于面试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珠海高新区门户网公布。 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面试候考室的,视为放弃面试资格,所空缺面试名额不予递补。 (三)体检 在珠海市公立医院进行(时间另行通知),标准按一般劳动用工体检标准执行,体检费用由报考者自理。 (四)考察 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对考察对象的学历背景、工作经历、综合素质等进行综合考察。 (五)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公示 体检、考察合格者定为拟聘用人员,在珠海高新区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六)办理聘用手续 公示期满,办理聘用手续。聘用人员合同期限为2年,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优先续聘。(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终止聘用关系) 拟聘用人员因下列情形导致招聘岗位出现空缺的,可依成绩从高到低,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是否依次递补:1.体检结果不符合要求的;2.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3.放弃聘用资格的;4.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岗的;5.出现导致招聘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的。 四、其他事项 (一)报名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二)本次招考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也不指定任何参考用书和资料。 (三)本公告未尽事宜,由珠海高新区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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