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规定及《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闽教师[2017]10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组织2018年光泽县中小学和职教中心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本次计划招聘教师75人,具体的招聘岗位、人数、条件详见《2018年光泽县中小学和职教中心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岗位简章》。 二、报考条件和有关要求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3.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其他资格条件。 5.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2年3月18日至2000年3月18日期间出生)。 7.各招聘岗位条件以《简章》的要求为准。要求面向福建省范围内户籍或生源,是指2018年3月18日前常住户口在福建省范围内户籍或生源,均可报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②在各级公务员招考或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招考(聘)纪律,尚在禁止报考期限内的人员;③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院校非应届毕业生;④现役军人;⑤光泽县中小学幼儿园正式在编教师;⑥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二)有关要求 1.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列入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若要求“全日制普通院校”的学历,是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执行国家普通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计划、通过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按教学计划完成该学业,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 2.报考者的毕业证书及报考条件所需要的相关证书,必须在2018年3月18日前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放宽至2018年8月31日前取得)。 3.留学回国人员和香港、澳门地区学习人员需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福建省人事行政部门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身份认定审核表》、《港澳地区学习人员身份认定审核表》。 4.国内外院校联合办学取得国内学历、学位的,应由国内院校出具相应的证明;取得国外院校学历、学位的,需出具教育留学服务中心的《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评估意见书》或《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认证书》。 5.具有硕士学位及以上人员,报考我县所属学校与本科、大专学历报考者一并参加笔试。 三、招考办法及成绩计算 本次招聘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方式,考试总成绩按笔试成绩50%和面试成绩50%比例计算。即:报考者总成绩(百分制)=笔试成绩(百分制)×50%+面试成绩(百分制)×50%。 四、招考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8年3月18日8:00(系统开启)—3月24日17:30(系统关闭)。 2.报名方式:本次招考实行网上报名,报考人员可直接登录福建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eeafj.cn),在“数服务大厅”点击“教师招聘考试”进入网上报考平台报名。并通过指定的网上银行缴纳笔试考务费,逾期不再受理。笔试考务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的标准执行。考生报名缴费后,无论是否参加考试,所收费用不予返还。 3.准考证(含考试通知单)打印:考生本人应于2018年4月9日8:00(系统开启)-2018年4月15日9:00(系统关闭)自行上网打印准考证(含考试通知单),作为考生进入考点的凭证。 4.注意事项:每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岗位。考生应认真阅读网上报名有关事项,按招聘岗位要求,准确填写个人报考信息。考生应对提交的信息负责,因考生提供的信息不准确而无法通过资格初审的,由考生自行承担责任。凡弄虚作假骗取报考资格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考试资格。 (二)资格初审 由招聘单位对网上报考者资格条件进行初步审查,报考者个人信息经资格初审通过后不可更改。 (三)笔试 1.笔试时间、地点:笔试由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笔试时间为2018年4月15日,上午为《专业知识》考试,下午为《教育综合知识》考试。具体时间、地点等事项详见福建省教师公开招聘考试报考网有关说明,考生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携带相关证件准时参加考试。 2.笔试科目:笔试科目包括《教育综合知识》、《专业知识》共31科(参见附件)。报考职教中心岗位的考生,参加中学相应学科笔试。笔试成绩计算:教育综合知识考试成绩占笔试成绩的40%、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占笔试成绩的60%。 3.开考比例:我县中小学幼儿园、职教中心各职位按报名实有人数开考。 4.成绩查询:考生可于5月12日后,登陆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本人笔试成绩。 (四)资格复核 1.进入面试后,招聘单位对报考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核,资格条件的最终确认以复核为准。 2.参加资格复核的考生应提供招聘岗位规定资格条件的相关材料,如身份证、准考证、毕业(学位)证、教师资格证、报到证、同意报考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缺少上述材料或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不得参加面试。逾期未进行资格复核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面试。 3.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面试时未能提供同意报考证明的,应在体检或考察时向招聘单位提供本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或解除聘用(劳动)合同证明,否则不予聘用。 (五)面试 1.面试范围: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拟聘人数与进入面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有人数确定面试人选;弃权面试的空额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递补。 2.面试时间及地点:入闱光泽县中小学、职教中心面试的考生名单和面试的时间、地点,将在光泽县政务网站公布。 3.面试形式:面试采取片段教学形式。 4.面试考生的通知与递补:参加面试的考生在面试前2天由招聘单位电话通知。进入面试人员因故自行放弃面试或资格复核不符合岗位要求而产生空额的,应在面试前2天16:00之前由招聘单位确认,在报考该岗位成绩合格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进入面试。考生未按时到达面试地点视为自动放弃面试。 5.面试成绩合格线:面试成绩必须达70分以上为合格,低于70分不得聘用;若进入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招聘人数时则面试成绩必须达75分及以上为合格。若同一岗位2名以上考生笔试、面试总成绩相同时,名次按笔试成绩排列;若笔试、面试成绩也相同的,经教育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再加赛一场面试,名次按加赛的成绩排列。 (六)体检 1.同个岗位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1:1确定体检人选。 2.体检不合格出现缺额时,由报考同一岗位的笔试、面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进入体检(未在规定时间集中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将取消聘用。 3.体检标准及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七)公示与聘用 1.光泽县中小学幼儿园、职教中心经笔试、面试、体检合格的考生名单,将在光泽县政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发现影响聘用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并签订聘用合同。 2.拟聘用人选自动放弃或取消聘用资格造成招聘岗位空缺的,原则上由招聘单位从报考该岗位进入面试的人员中,根据考生的笔试、面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递补。 (八)补充招聘 7月上旬,参加全省统一笔试但未被聘用的应聘者,可登录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站进行补充招聘报名,每位应聘者可报考1个岗位,已被聘用或拟聘用的不得参加补充招聘。补充招聘必须符合上述各项规定。 五、加分手续办理 笔试成绩公布前,按照省上有关规定,承担“三支一扶”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招募任务的市、县(区)须安排一定比例(专门岗位)用于招聘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研究生支教团)“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当年服务行将期满考核合格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服务行将期满考核合格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报考中小学、职教中心新任教师岗位(非专门岗位)按现行规定享受笔试加分政策。退役运动员和退役士兵报考者按照《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人发[2006]10号)的规定,享受笔试加分政策。 请符合条件的考生于2018年4月18日至4月20日(正常上班时间)到光泽县教育局人事股办理加分手续,逾期不予办理。加分人员名单将在光泽县政务网站公示。加分分值计入考生折算成百分制后的笔试成绩,考生笔试成绩及排名以加分后为准。 考生若同时具备多项不同加分资格条件的,取加分分值较高的项目予以加分(有明确规定可以累加计算的加分项目按累加计算)。曾通过享受政策待遇已被录(聘)用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各类考生,不享受加分优惠政策。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笔试不指定复习用书,不开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班。 (三)考生咨询电话:0599-7933834。 (四)本公告由光泽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光泽县教育局 2018年3月8日 附件 中小学幼儿园新任教师公开招聘笔试科目类别 序号 | 类别 | 1 | 幼儿教育综合知识 | 2 | 中小学教育综合知识 | 3 | 幼儿教育 | 4 | | 5 | | 6 | | 7 | | 8 | 小学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中学语文 | 14 | 中学数学 | 15 | 中学英语 | 16 | | 17 | | 18 | | 19 | | 20 | | 21 | | 22 | 中学通用技术 | 23 | 中学信息技术 | 24 | 中学音乐 | 25 | 中学美术 | 26 | 中学体育 | 27 | 小学综合实践活动 | 28 | 小学心理健康教育 | 29 | 中学综合实践活动 | 30 | 中学心理健康教育 | 31 | 特殊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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