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新形势下的检察工作需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合同制检察辅助人员。现将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人数及工作程序 此次招聘检察辅助人员7名。招聘工作按照发布招聘简章及报名、资格审查、考核、体检、政审、聘用的程序进行。 二、招聘岗位 检察院辅助人员主要负责检察院业务部门日常事务处理和本院其他事务工作。 三、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独山户籍(或长期在独山居住) (2)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行,作风正派,热爱检察事业,遵守检察工作纪律。 (二)岗位条件 (1)能熟练运用OFFICE软件,中文书写工整、规范、流畅。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8年10月1日前出生),30周岁以下(年龄1988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身体健康、体型端正,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等。 (4)报名检察院辅助人员的必须是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法律专业优先。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2、曾因违法犯罪受过治安、刑事处罚的人员; 3、曾被开除公职或在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国企等单位被辞退的人员; 4、在各级公务员招录或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聘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5、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人员; 6、涉嫌违法违纪被调查尚未结束(结案)的人员; 7、直系亲属中有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正在服刑的人员; 8、被各级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人员;因逃避义务服兵役受到相关部门处分的人员; 9、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在人民检察院工作的人员。 五、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8年10月26日至11月1日(上班时间)。 2.报名地点:独山县人民检察院二楼。 3.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资格审查的方式进行。 4.报名时考生需提供的材料:应聘者请登录独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独山县人力资源网站下载报名表,填写个人信息。报名时交一寸近期同底免冠照片5张,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含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相关证书/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经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含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等候安排集中统一面试。 5.报考人员须如实并完整填写本人相关信息。报考人员凡出现填报报名信息错误或在面试、体检时提交的证件与报名信息不一致等情况而影响考试和聘用的,责任自负。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始终,如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报考申请资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聘用资格。 六、考试 考试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由独山县人民检察院统一安排进行,面试合格者即可进行体检,经体检合格即可进入试用期。 七、体检 体检在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且需经过公安部门尿检,其他非指定体检机构出具的体检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 因弃权或体检不合格导致职位空缺的,可进行递补。 八、聘用及待遇 (一)试用期 经面试、体检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可以进入试用期。 (二)聘用及待遇 对双方均达成就业意向者予以试用,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月工资1600元,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考核合格者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此次招聘的人员,合同期间待遇按月工资3691元(含五险和绩效)规定执行,劳动合同签订期限为一年一签。 九、纪律监督 招聘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严格按照《招聘简章》规定的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工作人员和报考人员在任何环节如有违反规定和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对工作人员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取消考生录聘资格。 十、在招聘过程中因考生自身原因造成联系不上考生的情形,引起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十一、本《实施方案》由独山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十二、招聘工作未尽事宜及特殊情况,由独山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决定。 咨询电话:0854-8754648、13595455587、1390854449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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