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县幼儿园,机关各股、室、办、中心: 经研究,现将教育系统编外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棉县教育局 2020年3月3日 教育系统编外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系统编外人员的聘用与管理,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维护编外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外人员,是指编制以外,因工作需要临时聘用在我县中小学校、幼儿园从事阶段性、辅助性工作的人员,包括安保人员、清洁工、厨工、住校生管理等后勤保障类和代课教师、语言过渡班教师、幼儿园教师等专业技术类及其他岗位人员。 第二章 原则和要求 第三条 编外自聘人员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需设岗、以岗聘人的原则; (二)严格聘用程序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平等协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情况,可以申请聘用编外人员岗位: (一)由于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增加,本学校编制内人员确实难以完成现有工作任务的; (二)专业技术岗位和技能岗位现有人员数量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 (三)寄宿制学校和实施营养餐计划的学校,需要聘用厨房用工人员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聘用编外人员的。 第三章 编外人员聘用条件 第五条 聘用编外人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劳动年龄内。 (三)身体健康,经体检合格; (四)具有聘用岗位要求的从业资格证、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第六条 有以下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得聘用: (一)性侵害及相关的违法犯罪; (二)家庭暴力和监护侵害违法犯罪; (三)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特定义务实施的侵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 (四)被判处不得从事教育、培训、看护相关职业的禁止令或从业禁止(仍处于禁止期限内); (五)其他再犯可能性较高,对未成年人身心安全威胁较大的违法犯罪。 对于涉嫌以上违法犯罪,但尚未被作出生效处理决定的人员,应当暂缓聘用。 第四章 聘用程序和方式 第七条 严格执行编外聘用人员申报制。学校需聘用编外人员的,原则上应在每年的1月份和8月份,经学校党政班子研究同意后,填写《学校聘用编外人员申报表》送相关职能股室初审后交县教育局人事股,经局班子会研究同意后实施。 其中,聘用代课教师、幼儿园教师由人事股初审;聘用语言过渡班教师由教育综合股初审;聘用安保人员、住校生管理员、保洁等后勤服务人员由学校安全管理办公室初审;聘用食堂工作人员由石棉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 第八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用人学校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符合岗位条件的人员报名,用人学校进行资格审查。 第九条 招聘方式。用人学校根据报名情况,采取面试或面试加笔试的方式,经学校招聘考核领导小组综合评定后择优确定拟聘人选。 第十条 入职查询。用人学校根据《石棉县人民检察院石棉县公安局石棉县教育局关于在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和看护行业建立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试行)》(石检会〔2019〕3号)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申请查询拟聘人员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一条 人员聘用。用人学校与无入职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拟聘人员自聘用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被聘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五章 招聘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编外人员数量。县教育局各职能股室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各学校临聘人员的审核与管理,严格控制编外人员用工数量。 第十三条 严控经费。本着“谁聘用、谁出资”的原则,编外聘用人员的经费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相关职能股室根据临聘人员岗位性质,严格审定临聘人员工资标准;县教育局计划基建财务股负责对各单位临聘人员工资标准及经费开支进行审核并监督执行。 第十四条 严格管理。编外自聘人员要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认真履行义务。聘期满后,如用人单位需继续聘用编外自聘人员,考核优秀的人员可优先聘用。 第十五条 严限聘期。自聘人员原则上用工时间不超过3年,连续聘用不能超过8年(不含)。聘用合同“一聘一签”,连续签订合同不能超3次(不含),首次聘用试用期不能超过2个月。 第十六条 聘用薪酬。编外自聘人员薪酬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性质与被聘人员平等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雅安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编外自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石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此前学校自聘编外人员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件:1.学校聘用编外人员申报表 2.学校聘用编外人员报名表 3.学校聘用编外人员核定标准 附件下载>>>附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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