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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威海市关于2020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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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7 20:2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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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级开发区工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海新区党群与人力资源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切实做好2020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开招聘的范围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和省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二、公开招聘资格条件

1.应聘人员除符合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基本条件要求外,招聘九级以下管理岗位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年龄一般为40周岁以下;招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年龄一般为45周岁以下,招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年龄一般为50周岁以下。

2.招聘人员应同时具备招聘岗位规定的任职条件要求。招聘岗位任职条件中的学历、学位、专业要明确、具体,易于操作和界定。专业设置须与招聘岗位相匹配,原则上应从宽确定专业要求,同一岗位可设置一个或多个相近的适合岗位要求的专业,也可按专业大类设置专业条件,对专业要求不高的通用型招聘岗位可设置为专业不限。专业名称、类别等,主要参考教育部制定的现行高等教育专业目录。

岗位要求工作经历的,工作年限计算截至报名开始之日。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作为工作经历,工作经历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

事业单位不得设置歧视性、指向性条款。同一主管部门所属不同事业单位的相同、相近岗位,可适当归并,集中招聘。招聘信息一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不得变更。

3.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我省统一组织招募和选派的“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以下简称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满2年且完成协议书(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考核合格后,3年内(指2016年、2017年、2018年招募和选派人员,其中“三支一扶”计划仅限2016年招募人员)报考的,实行定向招聘。已按照优惠政策被录用为公务员或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再适用该政策。市属事业单位的定向招聘岗位,由各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确定。定向招聘岗位一般为普通管理岗位或专业条件要求较宽的专业技术岗位。

4.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各区市和市直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发岗位公开招聘具有5年以上乡镇(街道办事处)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正式在编在岗人员。

5.各区市和市直各部门(单位)要积极开发适合西藏籍、新疆籍高校毕业生特点的定向招聘岗位,具体根据省下达计划确定。

6.落实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各区市和市直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对从我市入伍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实行定向招聘。

7.按照《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鲁残联〔2015〕21号)要求,各区市和市直各部门(单位)要积极支持定向招聘残疾人工作,编制适宜残疾人的定向招聘岗位,适当放宽招聘条件,带头面向残疾人招聘。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可报考符合岗位资格条件的面向残疾人招聘岗位。对残疾但不影响履行工作职责的报考人员,事业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报考和聘用。

8.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应聘符合条件的岗位。取得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和取得祖国大陆认可学历的其他台湾居民,可应聘高等院校、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岗位。

9.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可分别按照全日制高职(大专)、本科毕业生应聘符合条件的岗位。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应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不能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作为条件应聘。

应聘人员不得报考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规定情形的岗位。

三、公开招聘的组织方式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岗位的等级、类别和专业条件要求,采取不同的方式组织进行。

1.招聘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九级及以下管理岗位人员,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参加统一笔试的综合类岗位,招聘信息发布、网上报名、笔试、面试和公示等工作可由同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负责,岗位条件设置、资格审查、考察体检等工作,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类统一考试每年原则上组织一次。具备自主招聘意愿和条件的事业单位,经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同意,可根据备案的招聘方案由主管部门组织或在主管部门监督下自行组织招聘。

教育、卫生健康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由各级教育、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备案的招聘方案组织实施;其他部门(单位)所属的教育、卫生类事业单位,经与教育、卫生健康部门协商一致,也可一并参加。

2.招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采取专业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备案的招聘方案,按规定程序、时间组织实施。招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应优先考虑本单位主系列岗位。

3.招聘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急需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博士研究生,可以采取专业测试、答辩试讲、面谈交流等方式进行,也可采取考察的方式组织。

4.招聘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可以采取专业笔试和专业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也可根据岗位需要采取技能操作等专业测试的方式组织。

5.市属事业单位招聘外事翻译、表演、体育、艺术等特殊专业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备案的招聘方案,按规定程序、时间组织实施。

6.各区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由区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核准备案后实施。

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初级岗位面试考官和命题专家原则上实行跨地市交流;各区市原则上需跨区市交流,鼓励跨地市交流。面试全程录音、录像。

四、公开招聘工作要求

1.根据岗位空缺情况,事业单位在下达的用编进人计划内,实行人员控制总量管理的单位在人员控制总量内,制定年度招聘方案和各批次招聘简章,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报名截止后两个月内完成考试、考察和体检工作,本年度公开招聘工作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区市、各部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均改为网上组织或延期举行,暂停组织线下现场报名、笔试、面试活动,以减少人员聚集交叉感染风险。如确属工作急需组织公开招聘的,应落实卫生防疫要求,尽量采用电话、视频、互联网等非现场接触方式办理有关事项,相关体检、考察活动可延后开展。

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需要紧急补充医护人员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可简化招聘程序,设立招聘绿色通道。可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采用网上面试、考察等方式直接招聘聘用,以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急需,相关招聘手续可疫情过后补办。

2.按规定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举办单位)自主组织的公开招聘,笔试、面试结束后应及时公布笔试、面试成绩和进入考察、体检范围人员名单。考试总成绩由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按一定比例百分制合成,笔试成绩占比可按40%—50%掌握,具体比例应在公开招聘方案、简章中予以明确。拟聘用人员确定后,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在其网站面向社会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作出结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提出聘用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办理人员聘用备案手续。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原则上不再递补。上级有明文规定或有关行业事业单位急需补充工作人员的,经市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同意,公示后可从进入同一岗位考察范围的人员中组织递补。

3.报名结束后,对应聘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招聘岗位,计划招聘1人的,取消招聘岗位;计划招聘2人(含)以上的,按规定的比例相应核减招聘人数。对达不到规定比例的乡镇(街道)事业单位、紧缺专业和面向残疾人等岗位,经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批准,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核减和取消招聘计划的情况,在报名网站予以公布。取消招聘计划岗位的应聘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申请,可按规定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本次事业单位招聘岗位。

4.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应当选派专人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确定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对资格审查结果负责。进入面试的应聘人员,需按招聘岗位要求,提交本人相关材料。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1)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聘的,提交身份证、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

(2)其他人员应聘的,提交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须在报名日之前取得)、身份证。

(3)在职人员应聘的,提交有用人权限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同意应聘介绍信,对按时出具同意应聘介绍信确有困难的在职人员,经事业单位同意,可在考察前提供。

(4)报考定向招聘岗位的,其中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还需提供相关服务基层项目的证明材料;西藏籍、新疆籍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户口簿;残疾人还需提供残疾人证。

(5)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应聘的,还需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学生应聘的,还需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5.事业单位要以岗位设置为基础,坚持“干什么、考什么、以用为本”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考试内容和形式。

参加初级综合类岗位公开招聘笔试的岗位,笔试只考一科。考试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政治经济理论、时政方针、科技知识、省情省况等基础性知识和综合写作。笔试采用百分制计算应聘人员的成绩。为保证新进人员基本素质,笔试设定最低合格分数线,由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根据岗位招聘人数和笔试情况确定。

面试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举办单位)组织实施,也可由同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组织。面试应体现岗位特点和专业要求,可采用专业测试、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试讲、答辩及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组织。面试人选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中,按不低于1:3不高于1:5的比例,根据招聘岗位和招聘人数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并按规定程序面向社会公布。招聘人数较多的岗位,经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批准,可适当降低面试人员比例。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岗位,取消招聘;达不到招聘比例的,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选未按规定向招聘单位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放弃。经审查不具备报考条件的,取消其面试资格。因放弃或取消资格造成的空缺,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并面向社会公布。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按照规定的比例百分制合成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根据考试总成绩,确定进入考察范围人选。

招聘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设定面试合格分数线,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进入考察范围。同一招聘岗位应聘人员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考察范围人选。

6.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应成立考察体检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考察体检工作。根据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1:1.5的比例,确定进入考察范围人选,面向社会公布并组织考察。对考察合格人员,按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范围人选。考察可根据岗位条件要求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主要考察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方面情况,并对应聘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岗位资格条件、提供的相关信息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复审。要按照《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意见》(鲁组发〔2017〕2号)要求,对考察对象的档案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审核“三龄二历一身份”等内容。对档案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问题未查清并处理到位的,不得办理聘用手续。考察体检工作小组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被考察对象,并写出书面考察意见。

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按规定需要复检的,不得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对放弃或考察体检不合格造成的空缺,经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批准,可从进入同一岗位考察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

7.对考试、考察、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或招聘单位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在其网站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作出结论。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对反映问题影响聘用并查实的,不予聘用。符合聘用条件的,发放《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备案通知书》,凭《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备案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公开招聘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优化工作机制,理顺工作关系,配强工作力量,积极稳妥做好公开招聘工作。

(二)严格工作程序。要认真执行国家、省和市公开招聘政策规定,坚持标准条件,认真审查把关,规范操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要及时面向社会公布招聘工作的进展情况,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将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监督检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简章、应聘人员资格审查、考试考务、体检、考察、回避等材料须存档五年备查。

(三)严肃招聘纪律。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处理,对招聘工作中存在不诚信情形的应聘人员,纳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与诚信档案库;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监察部令18号)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共威海市委组织部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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