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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艾滋病歧视案原告败诉 公益组织称判决避重就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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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6 17:2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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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

  今年20岁的安徽青年小吴是一名师范毕业生,在今年5月的安徽省安庆市市直学校2010年招聘教师考试中,他连续通过了笔试面试等环节,不料在最后的体检过程中被查出艾滋病病毒检测呈阳性,复检过后,教育局决定不予录用。

  昨天下午3时,备受关注的“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在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安庆市教育局根据小吴的体检报告作出不予录用决定,事实依据充分,驳回了原告小吴的诉讼请求。昨晚,得知消息后的小吴在电话中对记者表示,不服这一判决,将会提起上诉。

  今年8月26日,小吴通过代理律师正式向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将安庆市教育局和人社局告上了法庭。

  10月13日,这起被称为“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的案件在安庆市迎江区法院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控辩双方就“公务员体检标准是否适用于教师招考”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当时未对此案进行当庭宣判。

  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教育局不予录取的决定事实依据充分 宣判一小时后原告得知结果 表示将提起上诉

  昨天下午3时,这一被外界评价为具有标杆意义的案件在安庆市迎江区法院一审宣判,与开庭审理时一样,原告小吴因为担心被泄露隐私而未到庭。

  法院认为,《安庆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选调人员办法》规定,对通过考试、考核的应聘人员可根据需要进行体检,标准可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该办法是依据部门规章授权目的和范围制定的地方政府规范性法规,其规定的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并不冲突。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原告体检不合格,不符合《教师法》对从事教师职业身体条件的要求。被告根据原告的体检报告作出不予录用决定,事实依据充分。

  对此,原告小吴对记者表示,他在宣判一个小时后才得知这一结果,虽然对这一结果已经隐隐有所预感,但还是不服这一判决,将会提起上诉。此前,小吴曾经表示:“歧视是一堵墙,需要很多人一个一个地撞。”

  小吴告诉记者,开庭以来的这段时间,自己压力很大,甚至还不敢将自己得病的事告诉家人。目前他在100多公里外的一个县城做一名代课老师,每月能拿1000元左右的工资。他希望通过诉讼能够成为正式教师,改善自己的治疗条件。

  昨天下午,小吴的代理律师郑继能在电话中认为,虽然法院列举了很多理由,但是对于原告方提出的很多方面的问题都没有提及,例如判决书中对当地政府部门的这些规定是否违反了《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就业促进法》等都采取了回避态度。他在和小吴商量之后将会提出上诉,除了坚持原来的观点外,还会根据这次判决书的意见提出自己的看法。

  公益组织:这一判决有点避重就轻 建议明确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可以从事的职业

  为小吴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公益组织人士于方强认为,这一判决有点避重就轻,他表示:“法院认为《教师法》对教师的身体条件有要求,而HIV感染者的身体条件不符合教师的要求。但实际上《教师法》并没有这么说,这些不合理的要求是由法律位阶较低的其他法律规范规定的,已经与《教师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相冲突。”

  不过,于方强在判决之前就已认为“败诉的可能性较大”,他于前晚在博客上发表文章认为:“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做出一个胜诉的判决,对基层法院而言,可能是非常困难的。被告人社局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法官的前途,确认《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与上位法冲突可能会使法官丢掉饭碗,再加上社会上多数人接受不了与艾滋病人一起工作,这些是胜诉判决所面临的主要障碍。”

  于方强告诉记者,判决可能对小吴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群体形成打击,他们本以为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自己的就业歧视问题,但现在这样会对他们今后的生活态度有消极的影响。昨天上午,于方强所在的公益组织已经向卫生部疾控局寄出一封信,建议明确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可以从事的职业。

  网民态度:多数网民同情原告但认同判决结果 少数网民认为社会应对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更多宽容

  昨天下午,“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公布后,网民们对此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占多数的网民认为,虽然对小吴有所同情,但是如果将心比心,自己是不会放心将孩子交给一个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去带的。有网民表示:“如果哪个学校有个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做老师,我家小孩肯定要转学的,不是歧视,是担心。”也有不少网民认为,社会应该给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更多宽容,在正常的工作中是不会传染的,因此艾滋病不应成为其被录取的障碍。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祝先生则在电话中对记者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如果能够得到科学正确治疗的话,能够把自己的病毒载量下降,艾滋病人基本上可以从事任何工作。就本案而言,他认为小吴具备了从事教师这一行业的专业能力,不应当被剥夺从事这一职业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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