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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题] 整理的教育法律法规的应用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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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0 23:57: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7年最新教师招聘考试内部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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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芳的家住在农村,在村里的小学上五年级。一天,爸爸突然对她说:‘明天你不要去上学了,到小卖部给你妈帮忙吧,你妈一个人忙不过来。‘小芳听了后,伤心地哭了。她想念书,她舍不得学校的老师和同学们。但是,她又不能不听爸爸的话,只好不去学校读书了。老师了解到小芳的情况后,找到了小芳的爸爸,劝他让小芳继续上学。小芳爸爸说:‘女孩子比不得男孩子,读书多了也没什么用,还不如让她在家里干点活呢。再说了小芳是我的女儿,让不让她上学得由我说了算。‘请问:小芳爸爸的说法对吗?小芳的爸爸都违反了哪些规定?
答: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让孩子上学接受教育是法律规定的父母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且法律规定,女孩和男孩享有平等的权利,不能歧视女孩。小芳的爸爸让小芳中途辍学的行为是违法的。听了老师的话应当让小芳赶快回到学校继续读书。如果不改正的话,当地政府应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他送小芳返回学校上学。另外,为保护儿童受教育权利,国家还禁止工厂、商店、个体户等雇用不满16周岁的儿童。

2,涛涛爱淘气,经常在课堂上说话、做小动作,有时还不完成作业。一天,他又在课上说话、做鬼脸,被班主任老师发现了。老师非常生气,对涛涛说:‘你的课不要上了,回家把家长找来,什么时候你爸爸来了,你再来上课。‘涛涛不敢回家,只好在教室外面站着。这时,正好校长路过,问清了原因后,把涛涛送回教室。事后,校长把涛涛的班主任老师找去,提出了批评。请回答:你认为校长批评的对吗?班主任和涛涛同学应该怎样做呢?
答:对。学校是少年儿童受教育的地方,为了保护中小学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法律还专门规定了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随便开除学生。教育和帮助有缺点的学生是学校和老师的责任,学校、老师应当对学习有困难、品行有缺点的学生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使他们改正错误、健康成长。
这位班主任应当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经过的教育,涛涛也应当认识到自己仅违反了学校纪律,而且在课堂上随便说话,也影响了别的同学听,实际上侵犯了其他同学受教育的权利。

3.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赵××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
答:不可以。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4.王洋是某中学初中一年级的学生,成绩一直不好。在数学课上他不认真听讲,所以老师经常在课堂上用教鞭抽打他。因此,王洋一想到数学课,就感到害怕。请问:我们应该怎样评价这位数学老师?
答: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由此可见,教师也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如果因为学习成绩不好,上课不认真听讲而体罚王洋,无疑会对他的身心健康构成很大的伤害,影响他健全人格的形成,因而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对于老师违法行为,王洋可以通过他的监护人或者学校领导,要求教师纠正其体罚学生的错误做法。如果老师坚持不改的话,也可以要求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学生自己的合法权益。

    5、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 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下来赚钱。遂于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请问:该案例中是否有违法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违法主体是谁?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1)有违法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三款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对义务教育分别家庭和社会方面做了法律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3)李某及个体户。(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6,2004年8月4日上午,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园15名儿童和3名教师在幼儿园被人砍伤,其中一名重伤儿童经抢救无效死亡。犯罪嫌疑人是患有精神分裂症的该幼儿园门卫徐和平。受伤儿童中年龄最小的2岁,最大的6岁半。事件发生后,北京市校园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正式下发文件,要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必须选聘属地公安机关保安公司专职保安人员承担校园值班守护巡逻工作,并要求加大对技防设施的投入,在重点要害部位安装技防监控设备。
答:《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此事件的主要原因是学校(幼儿园)在聘请工作人员时,没有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进行聘任,没有严格审查被聘人员的资格,草率聘任,以至酿成大祸。这是一个惨痛和深刻的教训。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少年儿童又是未成年人,是弱势群体,需要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需要成人的保护。因此,学校的老师和工作人员应该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准,为人师表,身体健康,学校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应该设有资格准入制度。关于教师的聘任,《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法律法规关于教师资格制度的规定,较好地保障了教师队伍的基本素质,有利于对学生安全的保护。关于学校工作人员的聘任,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24条关于“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的规定,从思想道德、身体和心理状况以及其他方面对学校的工作人员条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就要求学校在聘用工作人员时,一定要依法严格审查,并按照规定程序聘任,确保学校和学生的安全。

7,据广西政府网报道,2006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厅长钟想廷向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了《关于2005年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称,审计结果表明,广西“两基”教育经费专项审计中,审计部门发现部分县存在截留、挤占和挪用教育经费的现象,金额达1820.72万元。
答:《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和五十四条已经明确规定了教育经费不得侵占挪用。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和经费的监督作出了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法》实施后,凡再出现本案反映的情形,将直接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关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法律规定,并且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法律规定的“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将有利于从制度上、从源头上防止该类违法事件的发展。除此以外,各方面的监督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一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二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监督;三是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的监督;四是人民群众和舆论的监督。

8,小陈在陕西乾县实验初级中学上初三,临近中考,学校搞了一次摸底考试,并划定了一个分数线,规定凡低于这个分数线的学生都将被班主任“劝退”,不能报名参加当年的中考。考试结果出来,小陈的名字赫然在被“劝退”之列。小陈的父亲曾找过班主任和学校领导,要求学校准许孩子报名,但被学校拒绝。“孩子才16岁,这么小就流向社会,今后可咋办呢?”
    原本在吉林一所乡镇中学读初一的小弘,刚刚13岁就不得不结束了自己的学生生涯。2003年10月的一天,小弘的母亲被学校领导叫去,说是小弘太淘气,刚上学一个月就在学校打了两次架。“校长说孩子影响了学校的秩序,不能再留在学校。我哭着求校领导,可最后学校还是没留他。”
    答:《义务教育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要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权。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学校不得开除学生;适龄儿童少年因为身体状况需要休学,要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案例中陕西乾县实验初级中学初三学生小陈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生,学校应当依法保护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包括“劝退”的方式,来侵犯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另外,今后如果因为学生学习差就将学生“劝退”,也不符合“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第五条)、“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第三十五条)、以及使学生“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三条)等法律规定。
    关于吉林某乡镇中学小弘的案例,学校一方面没有依法保护小弘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同时还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的规定。小弘“太淘气”、“在学校打了两次架”,依据法律的规定,学校首先应当批评教育,对学生负有教育的义务,不能简单地将学生推出校门,更不能随意开除学生。如果学生屡教不改,严重影响了教育教学秩序,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转送入专门的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并接受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9,丁某,女,23岁,2002年从某师范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所民办学校,担任小学英语教师。学校地处市郊、实行封闭化管理,平时不能外出.而且教学任务很重,不过每月有3000元的收入,比公办学校的教师工资高很多,这使她很感欣慰。然而,随着寒假的到来,她才知道,学校有一个规定:寒暑假期间不上课,每人每月仅发150元的生活费。丁某很是不解,为什么公办教师可以带薪休假,而民办学校的教师就不可以呢?150元的生活费甚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该学校违法吗?丁某该怎么办?
答:该校的规定违法。丁某有权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机关提起申诉。
  《教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根据《教师法》第2条的规定,丁某在民办学校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因而属于《教师法》的适用范围,和公办学校教师一样受《教师法》的保护。《教师法》第7条明确赋予了教师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这所学校在寒暑假期间给教师仅发生活费的作法是违反《教师法》规定的,丁某可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该学校改正。

10,某小学校长王某,曾因该校教师袁某调离时带走了公物,按学校管理规定,对袁作出扣工资25.50元的处理。袁的夫兄曾某道听途说,不辨是非,先后四次对王校长进行威胁,多方寻衅。在此之后,王路过曾家附近,曾某再次上前侮辱,并喊来10多个家人将王围住大打出手,王当即被打得鼻子出血,口吐白沫,倒在地上不省人事。过路群众再三劝阻,曾某等人才住手,扬长而去。王被送进卫生院,经抢救两个小时后才苏醒,后又转区、市医院治疗37天,共花去医疗费、护理费4000元。后经市级法医所鉴定王校长的伤势为:脑震荡,多发性软组织挫伤,现有脑外伤综合症,影响工作。
答:这是一起本校教师勾结他人殴打校长的事件。王校长按本校规定严格管理,扣了袁某的部分工资以抵偿他带走学校公物所造成的损失,是完全正确的。社会舆论与法律对王校长的行为应该予以坚决支持。
《教师法》第35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应根据不同情况,对曾某及其家人责令赔偿损失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王校长可以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责令违法者赔偿损失并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11,2003年10月23日下午,陕西绥德县某乡镇中学初二年级英语竞赛中,马某为监考老师。临开考马某强调考场纪律时,考生景某突然发笑。马某随即将该生叫上讲台,问其笑因及名字未果的情况下,马某恼羞成怒在景某的左右脸部大扇耳光。马某发完试卷后又带景某来到其办公室,继续施暴。考试结束后景某感觉病情严重,到榆林市第一医院治疗。住院6天后,景某被家人送往西安交大第二医院治疗。因诊断与榆林第一医院相同,景某又被安排回绥德县一医院住院19天。后经榆林中院法医鉴定为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2004年8月17日,绥德县法院一审因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由马某及绥德县中学赔偿景某治疗及各种费用39152.19元。
答:《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义务教育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根据此条法律规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学生享有不被体罚及变相体罚的权利。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教师体罚学生造成严重伤害,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12,谈谈你对“教师为主导(引导),学生为主体”的认识。(要点:第一,新课程改革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因此学生应该是学习活动的主体。第二,教师不应该成为课堂活动的唯一中心,应该更多地成为一位平等交流中的主持人、引导者,成为课堂活动的有效的组织者,正确地引导和促进学生发展。在教师的(主导)引导下,充分调动学习的积极性,激发学生主动参与、乐于探究、勤于动的意识和能力;培养学生搜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交流与合作的能力。

13,谈谈你对新课程提倡的“促进者”这一教师角色的理解。(要点:第一,教师是促进者,这是新课程教师角色的最突出的特点,它改变了教师是知识传授者唯一的角色定位。第二,以往把教师角色仅仅定位于知识的传授者,带来的是教师凌驾学生之上的绝对权威,缺少师生的平等,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创造性不能被有效地调动起来。第三,教师在传授知识的同时,更应该侧重于怎样让学生学会知识,与学生一起探讨其学习中存在的问题,帮助学生制定学习策略,这种促进者的角色更能够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提高教与学的效果。

14,在新课程实施过程中,你将怎样改变学生的学习方式?(要点:第一,改变学生的学习方式,就是由死记硬背,机械训练这种单一的、被动的学习方式向多样化的学习方式转变。第二,新课程实验中,对于基础性的识记性内容进行必要的记忆训练固不可少,进行必要的知识运用性的练习也不可完全取消;同时应该在合作学习理念的指导下组织学生开展探究性学习,开展小组性的学习活动和实践活动,让学生在计算机环境中获取多种信息,并以小作业或长课题等形式多样的学习方式丰富学生的学习行为,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样,就可以优化学生的学习方式,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学习方式的转变。   
15,新时期基础教育改革对教师专业发展提出什么要求和挑战?
答:我国社会发展和基础教育改革对教师的专业化和专业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和挑战。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较高和专业化教师队伍,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关键:(1)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是教师专业发展的核心要求。(2)终身学习是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理念。(3)实现角色的转变是教师专业发展的具体目标。(4)教师专业发展还应体现为教师对育人的责任感的提升。


16,新课程实施中,教师的角色和行为需要发生哪些变化?
答:
(l)由重知识传授向重全面发展转变;
(2)由“大一统”教育向“让每一个孩子选择适合自己的教育”转变;
(3)由“以教定学”向“以学定教”转变;
(4)由“重结果”向“重结果更重过程”转变;
(5)由“知识权威”向“平等和谐”转变;
(6)由教学模式化向教学个性化转变。

17,A老师正在上《为你打开一扇门》一课,突然,从窗外传来一阵急促的“的嘟”——“的嘟”——声,这声音犹如一块巨石落入平静的水面,教室里顿时喧闹起来。紧接着,像有谁下了一道命令:“向左看齐”,所有的学生都向左边看去。这是怎么回事,还没等老师喊出话来,坐在靠窗边的同学已经站起来,趴在窗台上向外张望,其他的同学更是着急,他们有的站在椅子上,有的一蹦一跳,脖子伸得老长,平时上课就坐不住的索性冲出座位,涌到窗前。他们你扒我,我推他,争先恐后地向外张望——原来是两辆红色的消防车由南向北从窗前驶过……教室里恢复平静后,A老师灵机一动,便放弃了原来的教学内容,而让同学把刚才的所见、所闻、所想说出来,写下来。结果,同学们个个情绪高涨,说得头头是道,写得也很精彩,乐得老师满脸堆笑。
答:课程改革的价值取向之一就是“变课程的预定性和封闭性为课程的生成性和开放性”。
    A老师突破预定计划而“创造性地教学”,凸现了课程的多元创新的价值取向,尊重学生的兴趣、情感,培养和爱护学生的求知欲。依据学生的兴趣、爱好和个性化选择来拓深、拓宽课程的内涵和外延。捕捉了这一偶发事件,把它转变成培养学生观察能力的活教材,引导学生看、听、说、写;指导他们学会了正确、全面、有条理地观察事物,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教学效果。

18,我是差生行列中的一员,我也曾努力过,刻苦过,但最后却被一盆盆冷水浇得心灰意冷。就拿一次英语考试来说吧,我学英语觉得比上青天还难,每次考试不是个位数就是十几分,一次教师骂我是蠢猪,我一生气下决心下次一定要考好。于是,我加倍努力,真的拿了个英语第一名。心想这次老师一定会表扬我了吧!可是出乎我意料,老师一进教室就当着全班同学的面问我:“你这次考的这么好,不是抄来的吧?”听了这话,我一下子从头凉到脚,难道我们差生就一辈子都翻不了身了吗?
问题:透过这份案例,深切地感受到学生对现行评价制度和评价方法的恐惧,不满与无奈。现行课程评价存在哪些主要问题?
回答:
1,评价功能失调,过分强调甄别与选拔的功能,忽视改进、激励、发展的功能,表现在学生身上就是学生只关心考试得了多少分,排在第几名,而很少关心考试中反映出来的自身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过分关注活动的结果。(如学生成绩、教师业绩、学校升学率等)忽视被评价者在活动的各个时期的进步状况和努力程度,忽视对日常教育教学活动的评价,忽视对教育活动发展、变化过程的动态评价。
3,评价主体单一,基本上没有形成学生、教师管理者、教育专家、家长等多主体共同积极参与,交互作用的评价模式,忽视了评价主体多源,多向的价值,尤其忽视自我评价的价值。
4,评价标准机械、单一,过于强调共性和一般趋势,忽略了学生、教师、学校的个性发展和个体间的差异性。
5,评价内容片面,过于注重学业成绩,而对教师和学生在教育活动中体现和忽视,或者缺乏有效的评价工具和方法。
6,评价方法单调,过于注重传统的纸笔测验,对体现新的评价理念的新质性评价方法不够重视。
7,忽视对评价结果的反映和认同,使评价的激励、调控、发展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
8,评价对象基本处于被动地被检查,被评判的地位、自尊心、自信心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对评价往往持一种冷漠、应付、对立、讨厌、拒斥或者害怕,恐惧、逃避的态度,甚至出现欺骗,弄虚作假的行为。

教育法规试题(含答案)
1.依法治校是指学校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为依据,完善   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纪律    ,使学校管理的各个方面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 《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以   财政拨款      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3.《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     适龄儿童、少年     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5.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   未成年人禁止进入   的标志。
    6.《刑法》是规范有关   犯罪  和   刑罚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学生每天学习时间(包括自习),中学不超过  8 小时,小学不超过  6 小时。
8.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  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9.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  3  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0.学校对校舍、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应当   每月    检查一次。
11.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   权利和义务   
1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   预防和矫治      
13.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  受教育权 ,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14.《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  财产关系  和   人身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5.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    不停止   执行。
16.《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   田径     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17.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  ,  惩罚为辅   的原则。
1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  2004  年  7  月  1  日正式施行。
19.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0.权利是以   法律形式规定 并加以保障的人们所应当或可以享有的一种利益。
二、选择题(分单项选择和多向选择,共30分 )
(一)单项选择(共10小题,每小题1分,计10分)
1.有关法律规定:“对使用特殊音响警报和红色回转警灯的警车,其它车辆应当避让。”这体现了行政职权的什么特征?(  C  )
A、优益性        B、单方性         C、强制性        D、执行性
2.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公开审理的年龄是(  B  )
A、14周岁以下  B、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C、16周岁以上不满17周岁  D、18周岁以下
3.对民办学校重大问题拥有决策权的是(  D  )
A、校长      B、教职工代表大会      C、学校工会     D、学校董事会
4.王某担任某县高二英语教师期间通过了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学校以王某服务期未满、学校英语教师不足为由不予批准王某在职学习。王某欲以剥夺其参加进修权利为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当是(  A  )
      A、当地县教育局     B、当地县人民政府     C、地市教育局     D、省教育厅
5.有的学校在学生手册中规定:“禁止男女生之间互访宿舍。”此规定从法学的角度看,也可以解释为:“男女生不得无故进入异性宿舍。”这一解释属于(  A  )   
A、目的解释           B、文法解释           C、历史解释
6.“学校应当于每年的教师节组织教师宣誓活动。”这是(   D  )的规定。
A、《教育法》   B、《山东省实施〈教师法〉办法》  C、《教师法》  D、《青岛市实施〈教师法〉若干规定》
7.依据我国相关法律,下列有可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是(  C  )
A、某教育局局长    B、某市市长    C、某市公安局    D、某乡镇党委书记
8.《教育法》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  B  )
A、民事责任     B、刑事责任          C、一般责任      D、行政责任
9.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  B   )
      A、教育法律    B、教育行政法规     C、教育政府规章   D、教育单行条例
10.某寄宿小学派车接送学生,途中有学生提出要上厕所,司机在路边停车5分钟,5分钟过后,司机没有清点人数就将车开走。小学生王某从厕所出来发现车已经开走,急忙追赶。在追赶过程中摔倒在地,将门牙跌落三颗。王某的伤害由谁承担责任?(  B  )
A、司机负责                          B、某寄宿学校负责   
C、司机和某寄宿学校共同负责          D、司机和王某共同负责
(二)多项选择(共10小题,每小题2分,计20分)
1.法律责任的类型有( ABCD  )
A、民事法律责任      B、行政法律责任  C、刑事法律责任      D、违宪责任
2.张某作为一名受教育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有(  ABCD  )
A、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             B、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C、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D、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3.教师可以采用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  AD  )
A、行政复议      B、民事诉讼       C、仲裁         D、教师申诉
4.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其职责是( ABC )
A、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B、听取和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团结教职工支持校长正确行使职权  
C、决定有关教职工福利的重要事项,监督校长和学校其他负责人的工作   
D、罢免校长
5.学校可以解聘教师的情形有(  BCD  )
A、不能团结同事,其他教师不愿与之共事的  B、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C、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D、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6.下列属于体罚学生的情形是(  BC   )
A、让1-2年级的小学生一个生字抄写10遍   B、王某上课讲话,老师令其抄课文5遍
C、李某等八人上自习课讲话,老师令李某等八人到学校运动场跑10圈
D、体育课教师在课堂上为纠正某学生的不规范动作,令其反复练习4次
7.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有(  ABCD  )
A、权力和自由的广泛性  B、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  C、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D、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8.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定包括(  AB  )
A、法定监护      B、指定监护      C、委托监护      D、代理监护
9.我国现行的学校教育制度是(  ABCD   )
A、学前教育      B、初等教育      C、中等教育       D、高等教育
10.学校对高中生可以进行以下何种处分?( ABD  )
A、警告        B、记过         C、送劳动教养       D、开除学籍
三、简答题(共6小题,1-4小题各3分,5-6小题各4分,计20分)
1.法的要素有哪些?
答:(1)法律规则;(2)法律原则;(3)法律概念。
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所保护的知识产权有哪几种?
答: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3.什么是行政复议?
答: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行动。
4.教师与学生之间有哪些法律关系?
答:⑴教育和被教育的关系;⑵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⑶保护和被保护的关系;⑷互相尊重的平等关系。
5.简要回答学校的法定义务。
答:(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6.简要回答教师的法定权利。
答:⑴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⑵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⑶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⑷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⑸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⑹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案例分析(共2小题,每小题10分,计20分)
1.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 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下来赚钱,遂于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
请问:⑴该案例中有没有违法行为?⑵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⑶违法主体是谁?⑷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案要点:(1)有违法行为。
(2)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11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条、第28条等规定。
(3)李某及个体户。
(4)《义务教育法》第15条规定,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9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2.某校初中班主任吴老师在批改作业时,发现学生高某的作业本中夹了一封写有XXX收的信件,吴老师顺便拆封阅读了此信。这是高某写给一位女同学的求爱信,吴老师看了十分生气,后在班会上宣读了此信,同时对高某提出了批评。次日高某在家留了一张字条后离家出走。高某家长找到吴老师理论并要求将高某找回。吴老师解释说:“我作为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是我的职责,我批评高某是为了教育和爱护他。他是从家中出走的,与我的工作没有关系。”
请问:⑴吴老师的哪些做法不正确?试述你的判断所依据的法规及条款。⑵吴老师的解释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要点:⑴吴老师私自拆阅学生高某信件的行为和在班会上宣读高某信件的行为是不正确。因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和第31条的规定。
⑵吴老师的解释不正确,因为吴老师有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职责,但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人格、平等相待的基础上。《教师法》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尊重学生、平等对待学生是教师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不能借口教育和爱护学生而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本案例中吴老师不适当的教育方式对学生高某的离家出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五、论述题(共1小题,计10分)
    请结合对市教育局《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的学习,谈谈你对建设“平安校园”的认识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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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1 13:36:42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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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1 13:38: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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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   ~!!
发表于 2011-3-31 16:27:58 | 显示全部楼层
哇,这个很不错啊!
发表于 2011-3-31 22: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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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
发表于 2011-4-1 11:45:29 | 显示全部楼层
hehexiexie
发表于 2011-4-4 11:3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太感谢啦,,,,,
发表于 2011-4-9 19:29:48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   ~!!
发表于 2011-4-10 22:2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
发表于 2011-4-12 19:55:29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谢谢!
发表于 2011-4-15 09:32:55 | 显示全部楼层
thank you !love you!
发表于 2011-4-23 23:3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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