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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园):
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对于依法治教,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推进教育健康、协调、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福州市教育局统一部署,我县2010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已经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对象
具备《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条件的以下对象,可申请认定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1、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我县的2005年以来毕业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生;
2、已取得教师资格,现因学校调整合并或工作需要应取得新的相应种类教师资格的人员;
3、我县各级各类学校(含民办)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聘在岗人员。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办理教师资格认定手续:
①、2008-2009学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②、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
③、已取得教师资格,申请办理第二种和两种以上教师资格的;
④、师范教育专业毕业后离开教育教学岗位5年的。
5、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久丧失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认定教师资格。
6、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和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拟定于2010年9月进行,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种类和应具备的学历
1、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或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或大专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不能参加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2、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成人中专、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只能申报与上述学历要求相应的教师资格种类。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申报中等专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但所在学校(单位)应报省教育厅人事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填报任教学科应与所学专业相一致。
三、申请教师资格认定要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一寸免冠近照(黑白、彩色均可)同底片4张。用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张(自行贴好),申请人《体检表》1张(自行贴好),另交《教师资格证书》相片1张,并在相片背后写明申请人姓名和单位用信封袋装好。因使用网络版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申请人还需提交电子照片1张,电子照片存入存储器(如U盘)。具体要求如下:
(1)照片名为申请人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所提供的证件号码(一般为身份证号码),照片扩展名只能为JPG,例如:350104198402194010.JPG。
(2)照片的尺寸应在19KB之内,像素为114(宽)×156(高),系统不接受其他格式的文件。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不得使用复印的申请表)。
3、《申请人体检表》一份。体检工作由县教育局统一组织,集体参检。
4、在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证书复印件和经校(园)综合考评合格的《2009-2010学年度考评登记表》复印件。对未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聘在岗人员,各有关校(园)应根据闽教师[2006]13号《关于2006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条件进行鉴定,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结果一栏,注明申请人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结论,面试“合格”,试讲“合格”。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结论不合格者不予申报。
5、《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1)在岗在聘人员由学校填报;
(2)档案关系寄存在我市、县教育人才市场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和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我县的2005年以来毕业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由户口所在乡镇(街道)或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填写,也可以由寄存档案单位依据毕业生就读院校的相关鉴定材料填报。2010年师范类应届毕业生由所在院校填报。
6、毕业证书复印件和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下载的学历证明,或经教育行政、组织人事有关部门确认的《干部学历(学位)更改申请表》。
7、身份证复印件。
8、普通话二级乙等以上证书复印件(申请认定语文教师资格的应提供二级甲等普通话证书)。
9、《教育学》、《心理学》成绩。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和师范教育专业毕业后继续深造提高学历层次者,应提交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学业成绩表》原件和复印件。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必须提供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简称‘两学’)”,由省自考办出具并验印的两学考试合格证书,或2002年8月份前由福州市教育局统一组织考试的《教育学》和《心理学》单科结业证书复印件。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必须提交小学(儿童、学前)教育学和心理学合格成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0、根据闽教人[2002]150号和闽教办人[2004]12号文件规定,民办学校在聘在岗教师可按在职教师申请认定,学校要提供工资花名册(复印件)和聘用证书(复印件)、任课证明,同时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缴纳养老保险金有关证明,以及在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备案的花名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复印件材料必须经所在院校(单位)或认定机构依法验证,经办人签名并加盖校(园)或认定机构印章的方有效。
各校(园)和申请人,倘若漏报有关材料,认定机构认定时不再通知补报,其责任由申请人和所在校(园)负责。
上述材料经认定机构确认后,有复印件材料的原件退还申请人。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所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
四、教师资格的申请与认定
1、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含民办学校)教师资格,由县教育局负责认定。
2、高级中学教师(含民办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校的教师资格由福州市教育局负责认定。
3、教师资格认定的时间安排
⑴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含民办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校的教师资格,所在学校认真审核后,直接报送福州市教育局认定(具体要求请在网上查阅福州市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和在职教师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2)在聘在岗的教师(含民办学校)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于5月24日前向所在校(园)提出申请,各校(园)应于5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及花名册(电子表格打印件及U盘)报教育局组织人事科。个人不予受理。
2005年以来毕业的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直接向我局组织人事科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2)、由我县负责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教师资格证书
教师资格证书是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由教育部统一印制。
《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国家规定统一编号,加盖相应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教师资格证书编号。证书和申请表的编号一致,共17位,格式和含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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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省级 认定机关 类型 性别 序号
(市或县)
其中:
年度代码:指教师资格年度编号。如2010年,年度代码为“2010”。
省级代码:指教师认定单位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福建省的代码为“35”。
认定机关代码:指本省中具有教师资格认定权的单位(包括省、设区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编号 。
福州市认定机关代码为:福州市“101”、永泰县“109”。
我县各校(园)的填写时应注意:高级中学、中等职校教师资格填101,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填109。
类型代码:指教师资格种类编号
“1”代表幼儿园教师资格
“2”代表小学教师资格
“3”代表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4”代表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5”代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6”代表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7”代表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性别代码:指持证人的性别代码
“0”代表“男” “1”代表“女”
序号代码:是指认定机关对教师资格证书的顺序编号。其编号的方法是:由教师资格认定机关在本年度内对发放的所有教师资格证书按办理的时间先后顺序不间断递增统一编号,认定年度发生变化后,应重新编号。
六、收费标准
1、今年福州市教育局开展师范教育专业应届毕业生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印制和颁发教师资格证书等有关工作经费,不再向申请人收取,由政府财政部门核拨。
2、根据闽教办师[2006]3号规定的体检项目,医院按榕价服[2005]42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每人收取体检费80元(不含专科进一步检查)。体检时,个人向医院缴交。
各校(园),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广泛宣传,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完成。
永泰县教育局
二O一0年四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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