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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1教师资格两学考试小学教育学大纲:小学教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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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4 17:4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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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教师资格两学考试小学教育学大纲:小学教育目的

第二章 小学教育

第一节 小学教育在义务教育中的地位

  一、我国小学教育的历史发展

  小学教育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学制中第一个阶段的教育,也称初等教育,教育对象一般为6—12岁的儿童。小学教育是基础教育,是对全体公民实施的基本的普通文化知识的教育,是培养公民基本素质的教育。

  (一)我国古代的小学教育

  我国的小学产生于殷周时代。

  (二)我国近现代的小学教育

  1878年,张焕纶所创办的上海正蒙书院内附设的小班,是近代小学的开端。

  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奏定初等小学堂章程》。规定设初等小学堂,并规定初等小学教育为义务教育。

  1840年以后,我国的小学教育有了较大的发展。发展变化的基本特征是:

  1.逐步明确了小学教育为普通教育、义务教育的性质。

  2.学制改革逐渐向世界其他国家靠近,采用修业年限为6年的"4—2"学制。

  3.逐步明确小学教育是为培养合格公民打基础的教育。

  4.从小学堂到小学校都有了公立和私立两类。

  (三)建国以后的小学教育

  建国之后,从1986年开始推行九年义务教育。

  建国以来,小学语文、算术等学科都进行了教学改革的试验。教学改革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改革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二、义务教育

  (一)义务教育的意义

  1.义务教育的概念

  义务教育是指国家采用法律形式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都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都必须予以保证的带有强制性的国民教育。世界上有的国家或地区又称强迫教育。公民教育

  2.义务教育的意义

  (1)标志着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又会不断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

  (2)体现着一个国家现代文明的水平,又会促进现代文明的提高。

  (3)可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又可以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

  (二)义务教育的法律保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是实施义务教育的法律保证

  1985年5月,****中央颁布了《****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制定义务教育法、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任务。

  1986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的主体、入学、教育教学、实施、物质保障等方面从法律上作出了比较全面的保证。

  1992年4月,国务院又批准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我国的义务教育制度更加具体,更加规范,也更趋于完善与成熟。

  2.《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第一,发展基础教育。

  第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

  第三,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三)《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与实施

  《义务教育法》共十八条,对义务教育的指导思想、实施对象及年限、学制、管理体制、办学条件、各方应履行的责任与义务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

(二)小学全面发展教育的组成

  全面发展的教育目的决定了全面发展教育的整体内容,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是全面发展教育的基本组成部分。

  三、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素质教育的理论要点有:

  (一)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

  (二)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

  (三)素质教育是以培养创新精神为重点的教育

  1.创新能力不仅是一种智力特征,更是一种人格特征,是一种精神状态。

  2.创新能力的培养是素质教育的核心,是素质教育区别于应试教育的根本所在。

  3.重视创新能力的培养也是现代教育与传统教育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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