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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专] 浙江丽水中等专业学校(丽水学院幼儿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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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0 16:31: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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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丽水中等专业学校(丽水学院幼儿师范学院)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工作的需要,2011年丽水中等专业学校(丽水学院幼儿师范学院)决定招聘2011年应届硕士研究生毕业生1名,现将具体招聘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和条件:

(一)招聘岗位

岗 位

人数

专业要求

学历要求

学位要求

美学专业教师

1

美学类专业

研究生

硕士学位



(二)招聘条件

1.品德优良,事业心和责任心强。

2.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教学基本功及一定的教科研能力。

3.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5年8月25日以后出生)。

二、招聘程序和办法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报名、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符合报名条件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术成果及毕业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高教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于2011年8月25日~8月27日到丽水中等专业学校(丽水学院幼儿师范学院)校办报名(报名地址: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环城西路152号,邮编323400;联系电话:0578-8062108;报名方式:电子邮件、信件均可;Email: lzz8064509@163.com)。

(二)资格审查和考试

1.资格审查:根据学科需求对每位应聘者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查,符合招聘条件者择期电话通知参加面试。

2.面试:成立面试专家组,主要面试相关专业知识及教学能力,面试成绩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60分。面试前一天,对通过电子邮件、信件报名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复审。

(三)体检、考察

根据面试成绩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在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对象。体检参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报考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考察工作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细则(试行)》执行。体检、考察有放弃或不合格的,不再递补。

(四)公示、聘用

根据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在丽水市政府门户网站、丽水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网站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满未发现问题的按有关人事聘用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报考人员在接到聘用通知书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又不说明情况的取消聘用资格,不再递补。
丽水中等专业学校(丽水学院幼儿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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