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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乡村教师猥亵儿童“逍遥”十年终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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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4 15:3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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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底,安庆市宿松县检察院侦监科在接到群众的投拆后,及时纠正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使一起10年前“乡村教师”猥亵儿童的案件得到处理,保障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2011年6月份,宿松县柳坪乡村民邓某某到宿松县检察院侦监科申请立案监督,控告在其外出打工期间,邓中云(化名)对女儿进行猥亵,多次向宿松县公安局控告要求追究邓中云的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接到投拆后,侦监科立即安排专人办理,并到宿松县公安局调阅案卷材料。经审查后认为:宿松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邓中云涉嫌猥亵儿童应当立案侦查而未立案侦查,立即启动了立案监督程序进行监督纠正。
    事情要追溯到2002年4月份。4月6日晚10时许,邓中云(31岁,宿松县某小学教师)回家经过柳坪乡邓某某的家,采取推门入室的手段,趁邓锦花(化名,女,11岁,弱智)熟睡之机,脱掉其裤头,用手摸其阴部,邓被惊醒,大声喊妹妹(9岁),其妹立即从楼上下来,用手电筒照着邓中云,边照边喊邻居:“我家有人”,邓中云见状不妙,打掉小女孩的手电筒逃走。
    2002年4月10日,邓某某向宿松县公安局报案,案发。同年5月30日宿松县公安局立治安案件侦查,同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之规定对邓中云作出治安拘留五日的决定。
    宿松县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邓中云身为人民教师,趁夜深人静之机,采取推门入室手段,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进行猥亵,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显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宿松县公安局对邓中云仅作出治安拘留五日的决定,明显不妥。
    经宿松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向宿松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依法追究邓中云的刑事责任。向宿松县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意见书》予以纠正。
  2011年6月底,宿松县公安局以不立案理由说明书回复“该案件为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决定不予立案。”
    宿松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宿松县公安局不立案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向其发出《通知立案书》,通知对该案立案侦查。
  宿松县公安局于9月20日接受检方建议,对该案立刑事案件侦查。目前,犯罪嫌疑人邓中云已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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