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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重庆市教师资格证书补办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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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7 11:33: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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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2001年印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补办教师资格证的程序如下:
  1.持证人向本人档案保管单位提交书面补办申请。
  2.档案保管单位查验档案,提供《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公章,同时在书面补办申请上签署“同意补办”的字样。
  3.持证人凭《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初中以下可在覆盖当地区县的报刊上刊登,高中以上在覆盖全市的报刊上刊登,如日报、晚报、晨报、商报等)。
  4.个人凭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书面补办申请、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一张小二寸证件照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发手续。
  注意事项:
  1.初中以下教师资格证在区县教委(教育局)人事科办理,高中以上教师资格证在市教委人事处办理。
  2.如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证件照必须是正面免冠照,清晰可辨,不能是艺术照、大头照、侧面照等,否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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