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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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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7 11:38: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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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具体如下: (1) 思想品德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提供有关本人思想品德方面的证明材料。 (2) 学历条件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教育厅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依照上款规定,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已被聘任教师职务的在职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虽未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但具备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在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后可视同具备合格学历。 (3) 身体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进行体检。(4)普通话水平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委规定的三级甲等以上标准,其中社会人员和广州深圳珠海市区的教师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在职教师可不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但必须由任教学校出具使用普通话进行教学的证明。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还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 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并取得合格证书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凡没有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必须在省教育厅指定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师范教育类学校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 (2) 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并达到合格标准按照《广东省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中有关教育教学能力测评的办法和标准,接受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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