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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警察学院鞍山分院2015年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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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3 09:4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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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5年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发﹝2015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鞍山分院的实际工作需要,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符合报考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的普通高等院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及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二、招聘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和技能条件,详见《辽宁警察学院鞍山分院2015年招聘人员信息表》;
4.符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要求的相关身体条件和其他条件;
5.热爱公安教育工作。
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名。
应聘人员具有博士学位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截至公告发布之日);具有硕士学位及以下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0周岁(截至公告发布之日)。招聘岗位对年龄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按岗位要求的年龄条件执行。
应聘者的资格条件或相关资历的计算截止日期为公告发布之日。海外院校毕业生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应获得国家教育部认证。2015年毕业生可先行报名及考试,经考试、体检、考察、公示并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相关资质证明的,可按规定聘用,否则不予聘用。
三、招聘方式
此次招聘采取考试考核方式。
四、招聘步骤
(一)公布招聘信息
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统一发布。
(二)报名
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现场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现场填写《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登记表》,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和能够证明本人工作业绩或资历、能力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并提供近期彩色免冠2寸照片2张。
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节假日不休)
报名地点:辽宁警察学院鞍山分院(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195号)
联系人:李老师0412-5215942
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报名者填报的信息应真实有效,如发现应聘者弄虚作假,学校随时取消其应聘资格。每名应聘者只能报考一个岗位。考试考核岗位有效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的比例不足2:1时,按规定取消或削减该岗位招聘计划。
(三)资格审查
学校将严格按照公告及岗位资格条件,对考生报名资格进行审查确认。主要审查报名者提供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以及招聘信息中所涉及的资历和其他条件要求的证明材料。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如个人条件不符合申报岗位要求,随时发现均可取消其应聘资格。笔试成绩公布后,将对进入面试范围人员进行资格复查。
(四)笔试
考试内容:专业知识、专业基础知识或岗位需要的专业内容。笔试科目为一科,笔试总成绩满分100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笔试结束后,学校对成绩进行汇总分析,上报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并商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笔试成绩在辽宁警察学院网站公布。
笔试时间:见辽宁警察学院网站。
笔试地点:辽宁警察学院鞍山分院。
(五)面试
按照招聘计划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各岗位参加面试人员名单。未达到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能参加面试;最后一名面试人员的笔试成绩并列者,同时参加面试。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将在辽宁警察学院网站公布。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能聘用。
面试时间:见辽宁警察学院网站。
面试地点:辽宁警察学院鞍山分院。
面试前,因应聘者自愿放弃、资格审查不合格或弄虚作假被取消面试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将进行递补。递补工作原则上在资格审查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若面试人员已公布,递补面试人员来不及公布的,可不再公布,由鞍山分院向其他进入本岗位面试的应聘者说明情况。
笔试、面试成绩按权重比例5:5计算应聘者的总成绩,总成绩在辽宁警察学院网站上公布。
(六)体检
体检根据权重后总成绩由高到低,按招聘计划1:1比例确定。总成绩并列者,根据面试成绩由高到底的顺序确定。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体检工作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组织实施。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岗位,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体检在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经验的三级甲等医院进行。
应聘者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复检将在应聘者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复检可另选体检医院进行,学校将上报省教育厅并商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复检医院。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考察人员。
(七)考察
由省公安厅会同辽宁警察学院鞍山分院对拟考察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并对被考察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八)公示与聘用
拟聘人员信息报请省公安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统一在辽宁人事考试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疑义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对于公示有疑义的人员学校将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初次就业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的,试用期为12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六、其他
1、在公开招聘期间,应聘者如不按规定参加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办理有关手续等,将被视为自动弃权。
2、在公开招聘期间,请各位应聘者密切关注辽宁警察学院网站的通知公告。应聘者在报名期间如有疑问可电话咨询,招聘咨询电话:0412-5215942。
3、在体检和考察环节,因体检不合格、考察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学院将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递补。总成绩并列者,根据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递补仅一次。
七、其他未尽事宜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执行
附件
辽宁警察学院
201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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